中央財政關閉小企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中央財政關閉小企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十一條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對各地上報的年度關閉小企業計畫組織審核。 第十二條各省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認真組織實施審核通過的年度關閉小企業計畫。

一、通知

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中央財政關閉小企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企〔2010〕23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為進一步加強關閉小企業專項補助資金的管理,認真做好關閉落後小企業工作,加快推進節能減排、淘汰落後產能,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和最佳化升級,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修改制定了《中央財政關閉小企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遵照執行。
同時將申請2010年度關閉小企業補助資金及編制2011年關閉小企業計畫工作等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根據今年的實際工作情況,2010年度全國關閉小企業計畫不另行編制和下達。各省級財政、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按照《管理辦法》有關規定,於2010年10月15日前聯合報送2010年度中央財政關閉小企業補助資金的申請。
二、各省級財政、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於今年10月31日前,補報2011年度關閉小企業計畫。
三、今明兩年補助資金支持的重點是:圍繞促進節能減排、淘汰落後生產能力和安全隱患治理,重點關閉小冶煉、小化工、小建材以及小造紙、小製革、小印染、小釀造等能耗高、污染嚴重、安全隱患突出的小企業。
財 政 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二、全文

中央財政關閉小企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充分發揮中央財政關閉小企業補助資金作用,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和最佳化升級,節約資源和能源,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關閉小企業是指地方政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對存在產能過剩、資源能源浪費、環境污染、安全隱患突出、布局不合理等問題的各類小企業實施的行政性關閉。
第三條 關閉小企業補助資金的補助範圍和重點每年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根據國家巨觀經濟調控目標及產業政策確定並適時予以調整。
第四條 省級(含計畫單列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每年向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上報本地區關閉小企業年度計畫。中央財政對計畫內當年實施關閉的小企業,採取以獎代補的形式給予適當的補助(獎勵)資金。
第二章 資金使用和分配
第五條 關閉小企業補助資金主要用於關閉企業職工安置等支出。根據關閉小企業工作的實際進度,補助資金結餘可以轉結下年使用。
第六條 關閉小企業補助資金按照“突出重點、公開透明、確保實效”的原則,綜合考慮實際關閉的小企業安置職工人數、地域差異等因素進行分配。
補助標準:符合條件的關閉小企業補助金額=本企業在崗職工人數(人)×所在地級市上一年度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總額(元/年)×補助係數。補助係數根據中央財政年度預算安排、關閉小企業涉及的職工人數等因素綜合確定。對於國家級貧困縣(市),補助係數適當提高。
第七條 關閉小企業補助資金由中央財政撥付給省級財政部門。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制訂具體的資金使用方案並組織實施,及時下達資金到有關企業。
第三章 關閉計畫及審核
第八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國家推進節能減排,淘汰落後,抑制部分行業產能過剩,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和最佳化升級的要求,每年年初確定下一年度的關閉小企業工作任務。
第九條 各省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確定的年度工作任務和重點,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結合當地實際,確定本地區關閉小企業工作目標,並落實到具體企業,編制本地關閉小企業年度計畫。
第十條 各省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於每年4月30日前,聯合向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報送下一個年度關閉小企業計畫報告,並附以下材料:
(一)地方小企業關閉項目計畫申報表(附表1);
(二)小企業項目合法的審批(核准、備案)、註冊手續;
(三)企業的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複印件;
(四)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對各地上報的年度關閉小企業計畫組織審核。經審核符合中央財政補助條件的關閉小企業名單,由兩部委於6月底前聯合批覆下達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
第十二條 各省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認真組織實施審核通過的年度關閉小企業計畫。
第四章 資金申請和審核
第十三條 各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於每年9月30日前分批向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報送本年度關閉小企業補助資金申請檔案。資金申請檔案應詳細說明關閉工作實施過程、成效、存在的問題、工作建議等。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各地上報的資金申請檔案分批進行審核,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審核關閉小企業的實施情況及提出資金補助建議,財政部對符合條件的小企業按補助標準下達關閉小企業補助資金。
第十四條 各省申請年度關閉小企業補助資金的申請檔案,需附報以下材料:
(一)關閉小企業基本情況表和匯總表(附表2、3);
(二)關閉小企業已簽訂勞動契約職工的花名冊(附表4);
(三)地方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等出具的小企業實施關閉檔案及其他證明材料;
(四)企業原生產經營有關證照(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生產許可證等)已被註銷的證明材料;
(五)企業關閉上一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六)企業所在地級市上一年度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證明材料;
(七)國家級貧困縣(市)檔案;
(八)其他需要說明的材料。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各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上報的關閉小企業年度計畫和實施效果的真實性負責;各地財政部門要加強資金的管理,確保財政資金使用的規範、安全和有效。
第十六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及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應根據確定的關閉小企業工作目標對各地關閉小企業計畫完成情況及補助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弄虛作假、未按要求完成關閉任務、虛報冒領、截留挪用財政資金或其他違規行為的,要追回資金,並依法依規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財政關閉小企業專項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企〔2006〕339號)同時廢止。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附表:1.二○一 年地方小企業關閉計畫申報表(略)
2.二○一 年地方小企業關閉基本情況匯總表(略)
3.關閉小企業基本情況表(略)
4.關閉小企業簽訂勞動契約職工的花名冊(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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