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有關質量技術監督工作的法律、法規及方針、政策;結合本區經濟狀況研究制訂質量技術監督工作的政策、措施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依法查處本區違反標準化、計量、質量、特種設備等法律法規的行為,打擊生產領域的假冒偽劣等違法活動;負責本區生產領域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組織協調產品質量、計量糾紛的調解。
三、統一管理本區質量工作。組織實施《質量振興綱要》,推動本區名牌戰略實施工作;研究分析質量形勢,發布質量信息;組織協調重大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受理質量申訴;監督管理本區內的認證及認證諮詢活動。
四、統一管理本區標準化工作。組織實施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地方標準;推行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負責本區企業標準的審查備案及登記工作;統一管理本區農業標準化工作;組織做好機構代碼、商品條碼的管理工作。
五、統一管理本區計量工作。推行法定計量單位;組織建立縣級計量標準,執行計量檢定規程和計量技術規範,開展量值傳遞;負責本區計量器具產品的製造、修理、使用及定量包裝商品的監督管理工作。
六、負責本區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及註冊、登記、備案等工作;負責有關規章制度、技術規程的組織實施工作,對本區發生的特種設備安全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事故調查。
七、負責本區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質量監管工作;組織開展食品加工企業普查和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負責對轄區內食品生產加工企業開展巡查、定期檢驗和建檔工作。
八、承辦區委、區政府和上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