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以銷售為目的,與消費者利益密切相關,在一定量限範圍內具有統一的質量、體積、長度標註的預包裝商品均為定量包裝商品。藥品、電器等商品不能套用此規定。
2、定量商品外包裝應標註什麼?
定量商品外包裝上應在顯著位置正確、清晰地標註淨含量,即去除包裝容器和其他包裝材料後裝物的實際質量。同時,多件包裝商品應當標註單件定量包裝商品的淨含量和總件數,或者標註總淨含量和總件數,配套商品應當標註各種不同種類商品淨含量。如果,它的重量足夠準,並找專門的計量機構檢測合格,還會畫一個計量合格的標誌。
3、定量包裝商品能少幾“兩”?
按照《定量包裝商品的計量監督規定》,標稱淨含量在50-100g(ml)的商品,不得少於實際量的4.5g(ml);200-300g(ml)的,不得少於9g(ml);500(ml)-1kg(l),不得少於15g(ml);10kg-15kg(l),不得少於150g(ml)。
4、對於經營和生產定量包裝商品違規商家、企業如何處罰?
生產、經銷定量包裝商品未標註正確淨含量的,責令予以改正;對於未標註淨含量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處1000元以下罰款;生產、經銷定量包裝商品經檢測後,標註量與實際量不符的,處以2000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