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淄博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淄博市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
淄政辦發〔2011〕58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高新區、文昌湖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淄博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淄博市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食品安全生產經營領域違法行為進行舉報,嚴厲打擊損害人民民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營造全社會共同參與食品安全監管的良好氛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和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受理、督辦或者直接參與調查處理的食品安全違法舉報案件。
第三條 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全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工作的實施及食品安全舉報獎勵的監督、審定、獎金管理、獎金髮放、信息披露等工作。
市農業、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管、商務、水利與漁業、畜牧獸醫、檢驗檢疫等有關部門(以下統稱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食品安全舉報的受理和查處工作。
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和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公布舉報投訴電話,明確舉報的受理範圍。
第四條 食品安全違法案件舉報途徑包括:
(一)來人舉報;
(二)電話、傳真、電子郵件舉報;
(三)信函舉報
(四)行政執法部門或法務部門移交的由個人舉報立案查處的案件;
(五)其他途徑。
第五條 舉報下列食品生產經營領域違法活動的,屬於本辦法獎勵範圍:
(一)種植、養殖、加工、經營過程中,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農業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
(二)違法違規生產、加工、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
(三)銷售未經檢驗檢疫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肉類、禽類及其製成品;銷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動物、水產等及其製成品的;
(四)經營應當檢疫而未檢疫或檢疫不合格的國外進口食品的;
(五)在食品中摻雜、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
(六)偽造食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商標、質量標誌或名優產品標誌的;
(七)生產經營和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關產品的;
(八)銷售失效、變質、過期以及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偽造、塗改食品生產日期延長明示保質期的;
(九)未取得《屠宰許可證》私屠濫宰的;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違禁物質的生豬、病死豬、病害豬的;
(十)應當取得而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餐飲服務許可證》、《食品流通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等證照或省級主管部門批准核發的其他證照,從事生產經營食品的;
(十一)未按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的規定範圍、標準使用食品添加劑,或使用非食用物質生產加工食品的;
(十二)其他違反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第六條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舉報不得推諉拒絕,對屬於本部門監管職責的,應當詳細記錄舉報相關情況,並對舉報人的所有信息保密。對不屬於本部門監管職責範圍的舉報,應在24小時內書面通知並移交有權處理的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同時告知舉報人。
第七條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90日內辦結所受理的舉報事項。情況複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120日。
第八條 舉報獎勵級別分為以下三個等級:
(一)一級舉報——能詳細提供被舉報人或單位的違法事實並能夠提供關鍵證據和票據,積極協助案件調查,舉報情況與違法事實完全相符;
(二)二級舉報——能提供被舉報人或單位的違法事實並已掌握部分現場物證、書證、視聽資料等證據並協助案件調查,經查證,舉報情況與違法事實相符;
(三)三級舉報——提供查辦線索,但尚未對違法事實進行直接核實,未配合案件調查,舉報情況與查辦事實基本相符。
第九條 依據舉報人舉報的具體情況和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舉報獎勵級別,並參照涉案貨值數額,給予舉報人一次性貨幣獎勵。具體獎勵標準如下:
(一)屬於一級舉報的,按該案罰沒收入的5%及以下給予獎勵;
(二)屬於二級舉報的,按該案罰沒收入的3%及以下給予獎勵;
(三)屬於三級舉報的,按該案罰沒收入的1%及以下給予獎勵。
每起案件的舉報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3萬元。對執法機關查處後無涉案貨物或依法取締,但證實被舉報者存在違法事實的,可視情節給予舉報人員100-500元獎勵。
舉報人有特別重大貢獻的,獎勵額度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第十條 受獎勵的舉報人按照以下方式確認:
(一) 舉報人以書面、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實名舉報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經查證屬實給予相應獎勵;
(二) 對匿名舉報食品安全違法案件的線索,查證屬實並能夠確定舉報人真實身份的,給予相應獎勵;
(三)舉報人向本級行政機關匿名舉報但向上一級有關部門實名舉報,上一級有關部門又將其實名舉報轉至本級的舉報案件,經查證屬同一舉報人的,給予相應獎勵;
(四) 同一線索被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人;
(五) 兩個或兩個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同一線索的,按一案進行獎勵。
第十一條 對同一案件的舉報獎勵不得重複發放。
第十二條 對舉報人的獎勵應按照以下程式辦理:
(一)案件承辦單位應在立案調查屬實,且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後的15個工作日內,對舉報事實、獎勵條件和標準予以認定,並填寫《舉報人獎勵審批表》提出獎勵意見,向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申報;
(二)在收到案件承辦單位舉報獎勵申請後,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對舉報獎勵意見進行認定並回復;
(三)舉報獎勵申請經審定批准的,由案件承辦單位指定專人到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領取獎金。
舉報人應當在接到領獎通知之日後2個月內攜帶本人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到案件承辦單位領取舉報獎勵;因故不能現場領取的,也可提供有效銀行賬戶,通過銀行劃轉;委託他人代領的,應提供委託證明、委託人和受委託人的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逾期不領取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十三條 市政府每年設立50萬元舉報獎勵資金,由市財政專項安排,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管理,專項用於市級受理舉報案件查實後的獎勵。各區縣政府也應設立舉報獎勵資金,用於轄區內食品安全舉報案件查實後的獎勵。
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資金的撥付實行按季預撥、據實核銷的辦法。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資金應專款專用,並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定期檢查舉報獎勵制度的執行情況,並向市財政部門通報。
第十四條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保密安全保障制度,按照國家保密規定管理舉報材料和記錄,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將其姓名、身份、居住地及舉報情況公開或泄露給被舉報單位和其他無關人員,違者依法追究責任。已辦結的舉報案件應當在10日內向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報送備案。
第十五條 舉報人應當對所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舉報人借舉報之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進行不正當競爭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六條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辦理食品安全舉報案件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下列舉報案件不適用本辦法:
(一)與食品安全工作有關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舉報;
(二)負有食品安全管理職責的部門工作人員的配偶、直系親屬或者其授意他人的舉報;
(三)假冒偽劣產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託人的舉報;
(四)屬申訴案件的舉報。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各區縣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轄區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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