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信息化條例

第十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通過及批准時間

2008年8月29日淄博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08年9月25日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信息化建設,提高信息化水平,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信息化,是指開發利用信息資源,加快發展信息產業,在國民經濟和社會活動各領域廣泛推廣套用信息技術的過程。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的信息化規劃、建設、管理,以及信息資源開發利用、信息產業發展、信息技術套用、信息安全保障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信息化發展應當遵循統籌規劃、資源共享、深化套用、注重效益、安全可靠的原則。
第五條 市、區縣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信息化的規劃、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信息化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具體的優惠政策和措施,保障信息化建設的合理投入,安排信息產業發展資金,引導、鼓勵信息產業發展,並對信息產業重點項目和信息產業園區建設給予扶持。
市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發布信息產業發展導向目錄,引導產業發展。

第二章 信息化發展規劃

第七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信息化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八條 市、區縣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省信息化發展規劃、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信息化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有關部門編制的信息化發展專項規劃,應當符合信息化發展規劃,並報同級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信息化主管部門編制的信息網路基礎設施建設專項規劃,應當納入城鄉建設規劃。編制信息網路基礎設施建設專項規劃,應當徵求通信業務經營者的意見。
第十條 信息化發展規劃公布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或者變更。確需修改或者變更的,應當報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三章 信息工程建設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或者擴建信息網路基礎設施,應當符合信息網路基礎設施建設專項規劃要求,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二條 建設信息網路基礎設施,需要在建築物上附掛線路或者設定小型無線設備等通信設施的,應當保障建築物產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 政府投資的信息工程項目,投資主管部門在按照程式審批前,應當徵求信息化主管部門的意見。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信息化發展規劃、技術標準、信息網路安全等要求,對信息工程項目進行審查,並出具審查意見。
第十四條 政府投資的信息工程項目,由投資主管部門會同信息化主管部門組織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五條 從事信息工程項目設計、施工、監理的單位應當取得國家規定的信息工程相關資質,嚴格執行國家、行業及地方標準。建設單位不得將信息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關資質的單位。

第四章 信息資源開發和信息技術套用

第十六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應當開發信息資源,建立相應信息資源資料庫。重大基礎性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門按照資源共享、協同服務的要求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共同進行。
第十七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統一建設政務信息交換平台,為信息資源共享交換提供服務。各單位應當及時向信息交換平台提供信息。
涉及保密要求的信息,信息需求單位應當與提供單位簽訂信息共享安全保密協定,並按照保密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八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公開信息,應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通過政府網站或者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
第十九條 信息提供部門應當依據法定職責進行信息更新和維護,保證信息合法、真實、準確,並採取安全措施防止信息丟失、泄露或者被濫用。
未經信息所有者許可或者授權,不得刪除、修改信息網路系統中存儲的信息,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的除外。
第二十條 採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信息,應當通過合法途徑獲取,不得侵犯其合法權益。
通過公共信息網路發布信息的,應當對信息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第二十一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信息技術推廣工作,鼓勵在農業、工業、服務業等行業推廣套用信息技術,提高社會公共服務的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二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加強電子政務建設,促進系統間的互聯互通,提高工作效能和服務水平。
第二十三條 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網路信任體系,在電子政務、電子商務等領域推廣套用電子簽名。鼓勵企業和個人利用信息網路從事商務活動。

第五章 信息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條 信息系統的運營和使用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相應的安全系統建設。
建設信息安全系統,應當使用依法認定的信息安全專用產品,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條 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利益的重要信息系統在投入使用前,應當委託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信息安全檢測機構進行安全性檢測。檢測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系統,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做好信息安全保密工作。
第二十六條 市、區縣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統籌規劃信息系統災難備份建設,並會同有關部門建立信息安全應急救援服務體系,為發生信息安全事故的單位提供救援。
第二十七條 信息系統運營和使用單位應當建立信息安全保護管理制度,落實安全保護措施,制定信息系統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保證信息系統安全運行。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信息系統從事危害國家安全,以及損害國家、集體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的活動,不得危害信息系統的安全。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未取得資質證書或者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範圍承攬信息工程的,由信息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二萬元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有關信息安全規定的,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保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信息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信息化工作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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