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根據《中共四川省委辦公廳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涼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委廳〔2010〕42號)和《中共涼山州委 涼山州人民政府關於涼山州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涼委發〔2010〕18號),設立涼山彝族自治州環境保護局(簡稱州環保局),為州政府工作部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州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二)加強環境政策、規劃和重大問題的統籌協調職責。
(三)加強環境治理、環境監管和生態保護的指導、協調、監督職責。
(四)加強組織開展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落實減排目標工作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及州政府制定的環境保護規範性檔案。研究起草環境保護規範性檔案,組織編制全州環境保護規劃、計畫和環境功能區劃,組織擬訂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源地、地下水污染防治規劃並監督實施,協助有關部門擬訂與環境保護相關的經濟、技術、資源配置和產業政策。(二)負責全州重特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開展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各縣市政府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州內跨區域、跨流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重點區域、流域的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擔國家、省政府下達的減排目標任務。組織實施全州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督查、督辦、核查全州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四)負責全州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工作。受州政府委託對全州重大發展規劃、重大經濟開發計畫和重點區域、重要行業(產業)發展規劃以及有關生態建設與環境保護的各類專項規划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按國家和省規定審核審批全州重大開發建設區域、規劃、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五)負責全州環保專項資金項目的申報、管理和績效考評。提出全州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州級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全州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
(六)負責全州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環境監察執法和環保後督察工作,組織實施排污申報登記、排放許可證的審批和發放及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工作,負責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發放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全州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七)負責指導、協調、監督生態建設工作。組織擬訂和監督實施全州生態保護及建設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和濕地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生態示範區建設和生態農業建設,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組織開展各類生態創建工作。
(八)負責核安全、輻射安全、放射性廢物監督管理工作。監督管理放射源安全、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和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負責射線裝置的生產、銷售、使用審批和放射性同位素的銷售、使用審批,負責放射性廢物處理、處置和輻射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負責核事故、輻射事故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應急處理工作。
(九)負責全州環境監測、統計和信息發布。指導和管理全州環境監測網路建設以及各級環境監測站標準化建設等工作,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全州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組織編制和發布全州環境統計公報與環境狀況公報。
(十)負責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州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訂並組織實施全州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宣傳教育工作,推動公眾和組織參與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工作。開展全州環境保護對外交流與合作。管理全州環境保護系統對外經濟合作,協調與履約有關的利用外資項目,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
(十一)負責組織開展全州環境保護科技工作。指導涼山州環境科學協會工作,管理環境保護科研項目和成果,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組織環境保護技術協作、評估、示範與推廣工作,組織實施國家和省環境標準,擬訂實施地方環境標準。
(十二)負責環境保護行政複議受理和行政訴訟應訴工作。
(十三)承擔州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四)承辦州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涼山彝族自治州環境保護局設8個內設機構:(一)辦公室(離退休人員工作科)。
協助局領導處理機關事務,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文秘、檔案、機要、保密、接待、政務公開、會議會務、愛國衛生、安全保衛等工作;負責擬訂並組織實施局機關事務管理各項規章制度;負責人事、工資、離退休人員管理、車輛管理等後勤工作;組織辦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議案、提案等工作;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規劃財務科。
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全州環境保護規劃和環境功能區劃;參與編制涼山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主體功能區規劃;參與審核全州各類規劃中涉及環境保護的內容;負責提出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和州級環保資金安排意見;參與管理州級環保專項資金;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預算、決算、政府採購監督管理、國有資產管理和財務監督審計工作;負責環保示範工程及其他重大環保項目的立項工作;協助排污費管理使用有關工作。
(三)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科(環境監測科)。
擬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污許可證和環境統計制度及規範並監督實施;組織測算並確定重點區域、流域的環境容量;組織編制並實施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計畫;組織實施各縣市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參與研究並組織實施污染物總量減排的環境經濟政策;負責審核涉及增加排放總量新上項目的總量指標;負責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組織編制並發布環境統計年報和統計報告;擬訂和組織實施環境監測規劃;建立並監督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承擔州主要污染物減排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四)環境影響評價科。
貫徹執行規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三同時”等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負責規劃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審查;負責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負責對環境影響評價資質證書持證單位進行日常監督;負責環境影響後評價工作。
(五)污染防治和環境應急與信訪科(科技標準科)。
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州污染防治規劃;負責水體、大氣、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和機動車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污染源限期治理工作;負責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的監督管理;建立州內跨界水體斷面水質考核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指導環境保護模範城市創建工作;負責綠色信貸、上市公司環保核查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和監督工作,協同有關部門推行循環經濟工作;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環境管理;承擔全州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的具體工作;組織擬訂全州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和生態破壞事件應急預案並監督實施;負責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信息通報及應急預警;負責組織協調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和生態破壞事件應急處置及損失評估;負責環境來信來訪;組織協調環境保護科學研究和技術引進;組織開展環保科技攻關和技術示範項目;負責全州環境保護科研項目管理、成果申報及推廣套用;監督管理國家及省環境標準的執行;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
(六)自然生態保護科。
擬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和濕地的環境保護工作;負責指導、協調、監督農村環境保護工作;組織編制並實施農村污染防治規劃;組織協調農村和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監督管理農村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小流域和湖庫污染、村鎮生活污染、養殖污染、土壤污染防治等工作;指導有機食品發展、生態示範創建與生態農業建設;承擔生態州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指導生態鄉鎮、生態村等農村生態建設示範區創建工作。
(七)法規宣傳和對外合作科。
負責起草全州環境保護政策、法規、行政規章;監督檢查環境保護政策、法規的貫徹執行;組織開展環境保護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處罰審查、行政聽證、行政複議、應訴和行政調解工作;組織開展環境保護政策、法律和環保科普知識宣傳教育;承擔新聞發布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負責全州環保系統教育培訓工作;開展全州環境保護對外交流與合作;管理全州環境保護系統對外經濟合作,協調與履約有關的利用外資項目,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
(八)行政審批服務科。
負責受理和辦理州人民政府公布的涉及本部門的行政審批事項和公共服務事項。按照本部門的授權對州級行政審批事項進行審批(核准、備案);對需要上級審批的行政審批事項進行審核、轉報;對需要進行專家論證、部門會審等行政審批事項進行組織、協調;對本部門在政務服務中心的視窗和工作人員進行管理,完成本部門和政務服務中心交辦的相關工作。
機關黨總支 負責機關和下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人員編制
涼山彝族自治州環境保護局機關行政編制18名。核定局長1名,副局長3名;專職機關黨總支書記1名(副縣級);總工程師1名(副縣級);正科級領導職數8名,副科級領導職數6名。單列管理軍隊轉業幹部行政編制1名。
州紀委、州監察局派駐紀檢監察專項編制2名。其中:紀檢組長1名,監察室主任(紀檢組副組長)1名。按照州紀委、州委組織部、州委編辦、州監察局《關於明確州政府工作部門和州級有關單位紀檢監察機構的通知》(涼紀發〔2010〕20號)規定管理。
機關工勤人員控制數2名。
其他事項
(一)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的職責分工。州環保局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州水務局對水資源保護負責。兩部門要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部門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州環保局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州水務局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州環保局協商一致。(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