涼山彝族自治州彝族語言文字工作條例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基本信息

條例名稱:涼山彝族自治州彝族語言文字工作條例
發文單位涼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委會
發布日期:1992-9-26
執行日期:1992-9-26

條例條款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和促進彝族語言文字的學習、使用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及《涼山彝族自治州自治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州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彝語文是彝民族的一個重要特徵,是涼山彝族自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的一種主要語言文字。使用彝語文是自治州的一項重要的自治權。
第三條 自治州的各級國家機關堅持語言平等原則,保障各少數民族公民在政治、經濟、文化等一切社會活動中使用和發展本民族語言文字的自由。
自治州的各級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在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新聞等各個領域裡加強彝語文的使用。
第四條 自治州內通用彝語文和漢語文。
自治州的各級國家機關教育和鼓勵各民族公民互相學習語言文字。提倡彝族幹部在學習、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的同時,學習、使用全國通用的國語和漢文;鼓勵漢族幹部學習、使用彝語文和當地其他少數民族語文。
第五條 自治州內一切單位和個人,使用彝文應當遵守國務院批准的《彝文規範方案》。
第六條 自治州的各級國家機關開展彝語文工作,要為促進各民族平等、團結、互助和共同繁榮,促進自治州的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服務。
第二章 彝語文在自治州各級國家機關執行職務中的使用
第七條 自治州內各級國家機關在執行職務的時候,使用彝、漢兩種語言文字;根據實際情況,也可以使用其中的一種。
自治州和州內各縣(市)國家機關公布法規和重要文告,應當同時使用彝文和漢文,下發檔案和宣傳學習材料,根據實際需要,可以同時或者分別使用彝文和漢文。
第八條 自治州內召開各種會議,根據實際需要,可以同時或者分別使用彝語文和漢語文。
自治州和州內各縣(市)以及彝族聚居鄉(鎮),在舉行人民代表大會的時候,應當同時或者分別使用彝語文和漢語文。
自治州內以彝族民眾為主的各種會議,應當主要使用彝語文,同時做好漢語文翻譯工作。
第九條 自治州和州內彝族聚居的縣、鄉(鎮)制定或公布的選舉檔案、選民名單、選民證、代表候選人名單和代表當選證書等,應當同時使用彝、漢兩種文字。
第十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根據實際需要,同時或分別使用彝、漢兩種語文檢察和審理案件、發布法律文書,並為不通曉彝、漢語文的其他少數民族公民提供翻譯。
第十一條 自治州的各級國家機關,在受理和接待彝族公民的來信來訪時,應當使用來信來訪者所使用的語言文字。
第十二條 自治州內的各級檔案部門,要做好彝文文書的立卷存檔和彝文檔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利用工作。
第十三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的人事、勞動、教育等部門,應當儘快制定和完善將彝語文列入招乾、招工、招生考試內容的具體辦法。
第三章 彝語文在社會各項事業中的使用
第十四條 自治州的各級國家機關重視開展彝語文教學。以招收彝族學生為主的中、國小校和班級,應普遍實行彝、漢雙語教學,逐步完善雙語教學體制;州屬各類中等專業學校;開設彝語文課或者彝語會話課。
第十五條 自治州的各級國家機關重視在成人教育中開展彝語文教育。州內各級國家機關和單位,要對彝族職工進行彝語文教育;在彝族農民中,首先用彝文掃除文盲,逐步提高其科學文化素質;彝族領導幹部要提高自己使用彝語文執行職務的能力。
第十六條 自治州的各級國家機關重視發展彝語文文化事業,加強彝文報刊、教材、圖書的編譯出版工作,發展彝語廣播、電視、電影,鼓勵和提倡用彝語文進行文學藝術創作。
第十七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要有計畫地收集、整理、編譯、出版彝文典籍和彝族民間口傳作品。
第十八條 自治州內的新華書店和郵電部門,應當積極創造條件做好彝文圖書、報刊的征訂發行工作,逐步增設州內彝語文電報、電話、書信和郵件的傳送業務。交通運輸部門應當逐步使用彝、漢兩種語言文字為旅客服務。
第十九條 自治州內一切機關、團體、學校和企事業單位的公章、牌匾,公共活動場所的牌匾,有重要意義的碑文、標語,城鄉的街名地名牌,汽車的門徽,應當同時使用彝、漢兩種文字。
自治州內生產的主要工農業產品的商標和商品說明書,根據實際需要,同時或者分別使用彝、漢兩種文字。
第四章 彝語文的規範和研究
第二十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彝語文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彝文規範方案》的基本原則,遵照彝語文的發展規律,繼續有計畫地進行彝語文的規範化工作,促進彝語文的不斷發展。
第二十一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彝語文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彝文社會用字的管理工作,逐步實現社會用字的規範化和標準化。
自治州內各機關、團體和企事業單位名稱的彝文翻譯和書寫,應由自治州彝語文主管部門審定。
自治州內彝語地名,一律使用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的標準名稱。
第二十二條 自治州的各級國家機關加強彝語文的科學研究工作,支持學術團體開展彝語文的學術交流活動,促進彝語文科研事業的發展。
第五章 彝語文工作的機構和隊伍建設
第二十三條 自治州和州內各縣(市)的民族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是本級人民政府主管彝語文及其他少數民族語文的工作部門。自治州民族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對自治州內各縣(市)民族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進行業務指導。
自治州和州內各縣(市)民族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民族語文政策和法規,督促檢查本條例的貫徹實施;
二、推行國務院批准的《彝文規範方案》,組織彝文的規範工作;
三、協調彝語文部門之間的業務關係,組織業務協作;
四、管理彝語文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工作;
五、管理自治州內其他少數民族的語言文字工作。
第二十四條 自治州的各級國家機關要加強彝語文工作機構的建設,州內各級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根據工作需要逐步增設彝語文專業機構或者配備專業人員。
第二十五條 自治州的各級國家機關重視彝語文專業人才的管理和培養,做好彝語文專業人員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定工作,逐步擴大彝語文專業的招生計畫,培訓在職專業人員,提高彝語文專業隊伍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
第六章 考核與獎勵
第二十六條 自治州的各級國家機關把執行本條例作為考核國家機關工作的一項內容,各級人民政府對於認真執行本條例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二十七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對於熟練使用彝、漢兩種語言文字進行工作,取得顯著成績的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的解釋權,屬於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本條例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 木里藏族自治縣可以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本縣實際情況,制訂使用藏語文的單行條例,報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
自治州內的民族鄉,可以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或幾種語言文字。
第三十條 本條例報經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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