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公證程式

涉外公證是指公證事項的當事人、證明對象或公證文書使用地等因素中,至少有一個以上的涉外因素公證事項。涉外公證文書主要發往境外使用,具有特殊的法律效力。

涉外公證文書一般用於我國公民出國留學、工作、探親、定居、旅遊,以及我國企事業法人單位、國家機關對外效;也有部分當事人為華僑、僑眷、旅居我國的外國人。

涉外公證主要有出生公證、學歷公證、婚姻狀況公證、未受刑事制裁公證和收養公證等。

申辦涉外公證時,當事人一般應向公證處提交如下證明材料和檔案:

一、 當事人本人的身份證件。如由他人代辦,代辦人也應提供本人的身份證件。

二、 當事人人事檔案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信。證明信應有以下內容:

1、 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

2、 當事人所去的國家及公證文書的使用目的。

3、 當事人所申辦的公證事項。

三、 辦理各類公證事項所需提供的相應證明檔案用複印件若干,如畢業證書、結婚證等。

在境外的中國公民,如需辦理公證手續,可向我國駐外國的外交、領事機關直接申請辦理必要的公證,也可以委託外交、領事機關向國內公證機關代辦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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