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為進一步規範公安消防部隊執勤戰鬥行動,提高滅火與應急救援能力,適應保衛經濟建設和公民生命財產安全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消防工作的意見》(國發200615號)規定,公安部於2009年5月26日頒布了《公安消防部隊執勤戰鬥條令》。 其中該《條令》第三十四條規定:公安消防部隊在國家進入戰爭狀態,國家發布戒嚴令時進入二級戰鬥準備狀態。具體內容
一級戰備是相對於在二級戰備的基礎上,必須達到下列基本要求:(一)進行戰備動員,通報情況任務,研究制定執勤作戰方案;
(二)各級首長和值班人員在崗在位,總隊、支隊全勤指揮部成員集中值班,指揮長在作戰指揮中心值守待命;
(三)停止批准休假,嚴格控制人員外出,總(支)隊機關現有官兵95%的人員在所在城市待命,大(中)隊現有執勤人員在崗在位率不得低於95%;
(四)責令專人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及時對災情、任務進行分析評估;
(五)根據需要調整執勤人員,充實一線執勤力量,落實各項執勤戰鬥保障;
(六)必要時派出力量在重點區域執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