涇川縣返鄉大學生志願者服務隊簡介
甘肅省涇川縣第一支大學生志願者組織——涇川縣返鄉大學生志願者服務隊是經共青團涇川縣委批准,於2009年2月7日在涇川縣建立的。涇川縣返鄉志願者服務隊(以下簡稱“服務隊”)主要面向全國各高等院校涇川籍在校大學生和畢業返鄉工作的大學生招募註冊青年志願者,發揮其專業特長,為青少年開展德育
教育和知識輔導,義務支教、國語和外語普及、環保和科普宣傳,向社會弱勢群體提供志願服務,涉及教育、貧困、環境、殘障、醫療衛生、婦女兒童、文化、社會道德眾多公益方向的志願服務活動。“縣返鄉大學生志願者服務隊的成立,為我縣青年志願者隊伍加入了新鮮的血液,標誌著我縣青年志願者事業邁開了向自願發起、自我管理、自主發展的民間自發形式轉變的第一步,必將為我縣青年志願著事業探索出新的路子,帶動全縣誌願者事業進一步蓬勃發展。”共青團涇川縣委組織部長在服務隊成立大會上如是說。服務隊已積極的展開同其他志願者組織、公益組織的聯繫合作,向相關公益基金會申請經費。服務隊現任負責人表示“隨著越來越多的涇川籍大學生的加入和服務隊的不斷發展,相信由涇川學子組成的這支隊伍,一定會為家鄉的經濟和社會發展做出更大貢獻,同時也為志願者組織新形式的實踐和西部志願者隊伍的壯大做出貢獻。”
涇川縣返鄉大學生志願者服務隊活動
服務隊成立以來已經利用有限的時間開展了多次志願者活動,2010年2月服務隊組織20多名歷年高考成績優異的文理科在校大學生同涇川縣第一中學高三同學開展了人生導航交流會,分享了關於志願填報經驗、學習經驗、人生規劃、大學學習習慣的轉變等相關話題,引發高三同學積極的思考,得到了同學們的一致好評,學校已同服務隊計畫將交流會項目發展下去。 2月底,服務隊發起資助“希望工程”學生的倡議,得到志願者積極回響,在初步選定十名資助學生後,服務隊志願者代表帶著志願者們捐贈的書籍深入學生家庭進一步了解了情況,並帶去了全縣大學生志願者的問候。
服務隊根據參與人數和時間安排,初步確定了志願支教,義務家教等活動策劃。服務隊的每個志願者都可以提交活動的策劃方案,服務隊將在假期開始前一個月審定最終將組織開展的活動。
涇川縣返鄉大學生志願者服務隊發展
服務隊第一屆領導集體制定的發展計畫是通過不斷努力逐步提高服務隊的組織管理水平,落實各項規章制度,積累活動策劃經驗,保證每年寒暑假都開展一定數量的志願者活動;形成一些具有一定社會影響力的服務項目;經過兩年到三年的時間實現服務隊社團法人——“涇川籍大學生志願者協會”的註冊工作;為下屆領導集體積累5000元以上的活動經費。將服務隊建成隴東地區最有影響力的志願者團體之一。
涇川籍大學生志願者協會章程(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定名為“涇川籍大學生志願者協會”。
英文名稱:Jing Chuan University Students Volunteer Association
縮寫:JCUSVA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涇川籍大學生志願者組織成立,開展地方公益活動的聯合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志願服務家鄉,青春奉獻社會。為家鄉社會和經濟的全面發展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協會奉行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準則。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本協會接受共青團涇川縣委的業務指導和廣大志願者和民眾的監督。
第五條 本協會住所在涇川縣城關鎮。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主要業務範圍:廣泛深入的開展志願者活動,更好的為他人和社會服務,促進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的完善,倡導良好的社會風尚,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建設。
1、向社會弱勢群體提供服務保障(為其提供生活服務,以提高生活質量)和精神保障(從社會成員的情感著手,消除社會成員心理與情感上的孤獨感和不平衡感。
2、為社會大型活動提供志願服務。
3、為城市公益事業提供志願服務。
4、進行環保、科普教育宣傳活動,在全社會倡導環保理念、提高民眾科技素質。
5、開展扶貧接力、“三下鄉”、義務支教、國語普及、外語普及等活動,實現區域經濟的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
6、深入社區,開展多種社區服務。
7、發揮大學生志願者專業優勢,在更多領域開展志願者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由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八條 團體會員的條件:由3人以上組成一個服務隊組;承認本協會章程,志願無償為社會提供志願服務;有確定的服務對象和明確的服務內容。個人會員條件:個人承認本協會章程;願意無償為社會提供志願服務;年滿18周歲的涇川籍大中專院校學生(取得大學錄取通知書的高中畢業生也可加入)。本協會聘請名譽會員:向本協會無償提供資金、物質支持,對本協會的發展做出較大貢獻的社會各界人士,本人自願,可聘請為名譽會員。
第九條 入會程式:團體會員,需要團體根據所能提供的志願服務內容,向相應的本協會志願者工作委員會提出申請,由相應的志願者工作委員會報本協會秘書處,由本協會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頒發證書。個人會員,需要本人根據所能提供的志願內容,向相應的本協會志願者工作委員會提出申請,由相應的志願者工作委員會審議通過,報本協會秘書處備案,頒發證書。
第十條 會員的權利:
1、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2、有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研究、考察、培訓、會議等活動的權利;3、有根據本協會章程和決議的精神,依法開展本團體活動的權利;4、有對本協會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進行監督的權利;5、獲得公平待遇的權利;6、有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的義務:
1、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2、按照服務協定,無償為他人或社會提供志願服務;3、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各項任務;4、及時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5、向協會推薦志願者;6、維護協會合法權益,宣傳家鄉,宣傳協會。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會員如果入會後1年內不參加本團體任何活動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協會章程的行為,本協會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1、制定和修改本協會章程;2、選舉和罷免理事;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4、討論和決定本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5、討論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一年暑假各召開一次,如遇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2、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3、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4、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5、決定設立工作委員會、代表機構、實體機構;6、決定本協會名譽會長、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7、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8、制定內部管理制度;9、討論決定本協會年度工作方針、計畫和任務;10、討論會員單位提出的建議和議案;11、聘請協會顧問、名譽理事和名譽理事長;11、行使會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12、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寒暑假各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意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的條件: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2、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3、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40周歲;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5、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經市民政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職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本協會聘請顧問若干人,名譽會長一人。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職權:
1、召開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3、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2、協調各工作委員會、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3、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工作委員會、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4、決定工作委員會、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協會根據需要設立專項委員會。各志願者工作委員會向本協會理事會報告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1、政府財政撥款;2、接受國內外各界人士、企事業單位和團體的捐贈;4、學校項目資助;3、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收入;4、其他合法收入;5、會員自願捐助;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款、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主管部門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工作人員為執行協會工作任務的費用由協會給予補貼。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並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根據市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主管機構指導下,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市民政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