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區戶外廣告行業協會

 北京市海淀區戶外廣告行業協會是北京市海淀區從事戶外廣告行業的企業自發成立的非營利性社團法人,於2005年7月 13日在海淀區民政局登記註冊。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協會主要職責是執行各級政府戶外廣告的有關政策法規,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對海淀區戶外廣告行業進行管理,建立海淀區戶外廣告行業的行為規範,對海淀區戶外廣告行業的工作進行協調、聯絡、諮詢、服務,維護海淀區從事戶外廣告行業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全區戶外廣告行業的健康發展。
協會現任會長為陳徽(任海淀區政協委員、區工商聯副會長、區社會組織聯合會常務理事、北京聖恩廣告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副會長汪洪田、周陸軍,秘書長白敬。協會下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監事會。協會成立四年來,獲得了多項可喜的成績,先後被評為2006年海淀區社會團體先進集體、2007年海淀區社會團體先進單位、陳徽會長、白敬秘書長被評為北京市海淀區社會團體優秀工作者、協會秘書長白敬獲得北京市海淀區社會團體先進工作者、2008年海淀區社會組織先進單位、2008年北京市先進社會組織、2009年全國先進社會組織。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北京市海淀區戶外廣告行業協會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北京市海淀區從事戶外廣告行業的企業自發成立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行業的合法權益,對內引導企業規範經營行為,維護行業市場秩序。同時接受政府委託,承擔一定的行業管理任務。
第四條 執行各級政府戶外廣告的有關政策法規,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對海淀區戶外廣告行業進行管理,建立海淀區戶外廣告行業的行為規範,對海淀區戶外廣告行業的工作進行協調、聯絡、諮詢、服務,維護海淀區從事戶外廣告行業企業合法權益,促進海淀區戶外廣告行業的健康發展。
第五條 協會登記機關是海淀區民政局,接受海淀區市政管理委員會和海淀區民政局的業務指導與監督管理。
第六條 協會住所:北京市海淀區西四環北路11號海淀區政府第二辦公區北區118房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協助政府有關部門搞好行業管理;反映會員單位及行業的意見和要求,維護行業利益;就有關戶外廣告行業管理、發展規劃向政府主管部門提出建議;
(二)開發信息資源,建立信息網路,為政府主管部門提供本地區會員企業的廣告經營情況及有關信息;為會員及其它社會單位提供戶外廣告方面的信息和服務;
(三)開展對戶外廣告從業人員的培訓和學術理論研究工作;
(四)開展國際、國內交流和合作,吸納國外先進的戶外廣告經營理念與模式,推廣、促進戶外廣告製作的新材料、新技術和新工藝,提高戶外廣告創意、設計、製作水平;
( 五)開展有關戶外廣告的法律、法規諮詢活動;
(六)加強本協會行業自律,建立和維護良好的經營秩序,提倡公平競爭、誠信經營,反對不正當競爭行為,堅持廣告的真實性,抵制虛假廣告和廣告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七)開展調查研究,提出行業發展規劃、產業規模標準和行業發展方向,參與區戶外廣告的規劃工作,為美化城市環境提出合理化建議;
(八)協助建立、完善區戶外廣告媒體安全檢測和突發事件應急機制;
(九)開展行業資質和信譽的檢評活動;
(十)完成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凡是在北京市海淀區從事戶外廣告經營的企業均可成為本協會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二)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向協會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獲半數以上通過;
(三)由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定期獲得本協會指定的全年雜誌一份、會員動態信息及新知介紹;
(五)本協會舉辦和指定的學術交流、研討項目、培訓課程、專業會展,以及各種聯誼活動(如因會議主題、場地等原因而有人員、人數的限制,當以通知為準);
(六)參加本協會組織的關於戶外廣告行業獎勵機制的各項評選,例如“最佳企業信譽公司”、“最佳廣告創意公司”獎的評選等;
(七)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八)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九)本協會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行業情況,提供相關信息、資料;
(六)本協會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會員單位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書。會員單位如果不交納會費或一年內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單位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協會的組織機構分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產生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協會的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年一次,須有三分之二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理事會四年一屆。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海淀區市政管委員會審查並經海淀區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單位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管理協會的行業自律工作;
(十一)聘請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顧問等事宜;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電話或網路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電話或 網路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的監督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監事會由會員大會民主選舉三名監事組成。
(二)監事會民主選舉監事長一人。監事長列席常務理事會,監事列席理事會。監事會由監事長主持召開。
(三)監事會的主要職責:
1、監督本會及其領導成員遵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2、監督本會及其領導成員遵照《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工作;3、對本會成員違反本會《章程》、損害本會名譽等行為進行監督;
4、對本會的財務管理進行監督。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同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七十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海淀區市政管理委員會審查並經海淀區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海淀區市政管理委員會審查並經海淀區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秘書長以上職務人員可擔任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處理本協會其他重要事宜。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及其他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單位會員標準如下:會員單位500元/年;理事單位1000元/年;常務理事單位1500元/年。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限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規範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海淀區民政局和海淀區市政管理委員會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海淀區市政管理委員會審查同意,並報海淀區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海淀區市政管理委員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海淀區市政管理委員會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海淀區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海淀區市政管理委員會和海淀區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六條 本章程經____年____月____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海淀區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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