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職責
(一)組織實施國家審計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受委託起草有關審計行政管理的地方性規章,經政府審議通過後組織實施。 (二)向區人民政府報告和向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提出制定和完善有關政策法規、巨觀調控措施的建議。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直接進行下列審計: 1.區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 2.區級各部門、事業單位及下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 3.區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財務收支,區本級重點建設項目的工程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4.區人民政府各部門管理的和受區人民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環境保護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政財務收支。 5.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由區審計局進行審計的事項。 (四)向區人民政府提交區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區人民政府委託代擬向區人大常委會提出區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五)組織實施對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方針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情況的行業審計、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六)負責區本級經濟責任審計;組織、指導內部審計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七)組織實施對內部審計的指導與監督;組織內部審計專業人員的業務培訓和審計質量檢查。 (八)承辦區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辦公室
(一)協助局領導組織協調局行政事務工作。(二)起草以局名義發出的檔案及規章制度,承擔信息、宣傳、會議記錄及各類文字處理工作。(三)負責審計統計及分析,承擔勞動工資、人事年報等各類業務報表。(四)執行費用審批報銷制度,做好會計、出納工作。(五)承擔檔案印發工作,負責文書、審計、會計、人事等各類檔案歸集、保管及調閱工作。(六)負責報刊雜誌書籍征訂、分發和管理。做好各類財產、辦公用品等購買和日常管理工作。(七)做好人事(含退休人員)、職稱考試、考勤、安全、衛生管理、會議、接待、後勤、總務等日常性事務工作。(八)配合其它科室完成全局性各項工作。
行事審計科
負責與區級財政有撥款關係的區人大機關、政協機關、法院、檢察院和黨政組織、社會團體的財政財務收支審計;審計區政府有關部門和直屬事業單位及其下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審計由區政府主管部門管理和受區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社會保障資金、社會捐贈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承擔上級審計機關授權的國家金融、保險機構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以及市屬部門的下屬機構和企(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資產、負債、損益情況審計事項;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經責審計科
(一)完成局年度下達的各項審計任務和局長臨時安排的各項工作。(二)按照局年度下達的業務和布置的工作,根據均衡有序、先緊後松的原則,制訂具體的實施計畫,報經局長批准執行。(三)重點負責協調、指導和實施區管黨政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事業)領導幹部的經濟經濟責任審計,負責起草和解釋有關經濟責任審計的法規、制度和規範、承擔區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辦公室的日常工作,上級審計機關下達的同步審計和必審的其它審計項目。完成年度調研課題和信息報導指標,協助其它科室完成全局性各項審計任務。(四)本科室審計項目的審核、覆核工作。(五)本科室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穩定、團結工作,關心他(她)們的家庭、身體、生活。(六)本科室人員的政治理論學習和業務知識的學習培訓。(七)本科室人員的依法行政和廉政建設工作。(八)本科室的行政管理和日常事務工作。
財政審計科
制訂區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總體方案,匯總審計結果;審計區級預算執行情況,區地方稅務分局稅收征管情況,鄉、鎮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負責區財政局、地方稅務局、區國土資源等資金的籌集、管理、使用情況的審計;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負責區政府發展計畫、建設等部門及其下屬單位和環境保護資金的財政財務收支審計;對區屬重點建設項目的預概算執行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組織對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的審計監督;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投資審計中心
(一)完成局年度下達的各項審計任務和局長臨時安排的各項工作。(二)按照局年度下達的業務和布置的工作任務,根據均衡有序、先緊後松的原則,制訂具體的實施計畫,報經局長批准執行。(三)重點負責對全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資金來源及運用、財務管理(預、概)算執行和決算等審計、國有投資公司的財務收支審計,指導部門內部投資審計業務、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檢查監督社會中介機構審計質量,完成年度調研課題和信息報導指標,協助其它科室完成全局性各項審計任務。(四)本科室審計項目的審核、覆核工作。(五)本科室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穩定、團結工作,關心他(她)們的家庭、身體、生活。(六)本科室人員的政治理論學習和業務知識的學習、交流、培訓。(七)本科室人員的依法行政和廉政建設工作。(八)本科室的行政管理和日常事務工作。
單位地址
靈橋路22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