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海曙區財政性基本建設項目財務管理辦法

關於印發寧波市海曙區財政性基本建設項目財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寧波市海曙區財政性基本建設項目財務管理辦法》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
二OO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寧波市海曙區財政性基本建設項目財務管理辦法
一、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財政性基本建設項目投資行為,加強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監督,提高投資效益,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寧波市財政性基本建設項目財務管理辦法》,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基本建設項目財務管理的基本任務: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依法合理、及時地籌集、使用建設資金;做好基本建設資金預算的編制、執行、控制、監督及考核工作,嚴格控制成本,減少損失和浪費,提高投資效益。
第三條 財政性基本建設項目是指各級財政一般預算、基金預算、預算外資金以及政府性融資等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基本建設項目,包括當年安排基本建設投資、當年雖未安排投資但有在建工程、停緩建項目和資產已交付使用但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建設項目。
第四條 基本建設項目原則上應按項目單獨進行基本建設財務核算,並嚴格遵守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有關規定。
經營性建設項目若確需實行基本建設財務和企業財務並軌,不單獨進行基本建設財務核算,必須經區財政局基本建設財務管理部門批准,但其建設項目財務管理須遵照本辦法執行。
實行項目業主法人責任制的財政性基本建設項目,在建設過程中應當執行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
實行代建制的基本建設項目應由建設單位按照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
第五條 海曙區財政局負責財政性基本建設項目立項前的資金確認,參與招標投標、工程預算調整以及竣工驗收等有關工作,及時了解掌握建設項目的進展情況,對基本建設財務活動實施全過程財務管理和監督。
海曙區發展計畫局負責財政性基本建設項目的立項和可行性研究。
海曙區政府採購中心受建設單位委託,負責組織實施我區10萬元(含10萬元,下同)至50萬元(不含50萬元,下同)的財政性基本建設項目招投標活動。
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認真做好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各項基礎工作,按規定設定獨立的財務管理機構或指定專人負責基本建設財務工作;嚴格按照批准的工程預算進行建設,遵照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加強財務核算,並按規定向財政部門報送基建財務報表;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特別是對基本建設活動中的材料、設備採購,各項財產物資使用、結存及時做好原始記錄,並按建設項目的工程進度,定期進行財產物資清查。
二、項目管理
第七條 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建設單位,在向區發展計畫局提交立項申請、初步設計及概算之前,應由區財政局對基本建設項目資金來源進行確認。
第八條 建設單位完成立項審批、工程概算和施工圖預算編制後,由區財政局委託有關部門或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對工程概算、施工圖預算進行審核。財政性資金安排項目,審核費用由區財政負擔,其他資金項目,審核費用由建設單位負擔。無能力編制工程預算的建設單位,應委託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編制工程預算。
施工圖預算核准後,建設單位向區財政局提交相關的檔案、資料,由區財政局安排項目資金預算。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嚴格按批准的工程預算和設計檔案進行建設,杜絕未經批准的工程預算外項目或擅自調整建設標準和內容。確須實施設計變更,或建設項目發生停建、緩建、遷移、合併、分立等其他主要變更事項的,建設單位應當按基本建設管理規定,辦理相關審批手續,並在確認變更手續之日起30日內,將調整批覆檔案及調整後的工程預算及時提交財政部門。
第十條 單次設計變更增加造價占契約價5%以上(或5萬元以上),或設計變更累計增加造價10萬元以上的,由建設單位按規定程式報經原批准機關批准後方可實施。
對違反上述規定擅自進行設計變更的建設內容,在竣工財務決算審批時不予列入項目投資。
三、資金管理
第十一條 按照預算管理的要求,建設單位應向區財政局報送項目年度預算,經區財政局審核批准後下達執行。
第十二條 財政建設資金撥付遵照“按預算、按計畫、按程式、按進度”的原則辦理。
實行政府採購的基本建設項目,應結合政府採購的有關規定辦理資金撥付。
實行代建制的基本建設項目,應由建設單位根據代建單位資金撥付意見,負責將款項支付有關單位,未經代建單位同意,建設單位不得直接撥付建設資金。建設資金不得通過代建單位支付。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嚴格執行工程價款結算制度,堅持按照規範的工程價款結算程式支付資金。向財政部門申請撥付建設資金時應提供相關工程進度資料,依據基本建設資金預算按進度申請撥款。
建設項目前期階段,待項目立項、初步設計批覆後,一般可根據實際情況先撥付部分前期工作經費,數額控制在當年財政安排數5%的範圍內。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的施工契約(協定)中確定的工程價款方式要符合財政支出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契約(協定)簽定後,方能按契約撥付建設資金。建設資金撥付應按財政資金安排額的10%預留工程款,用於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審查後的資金清算。
第十四條 凡有財政性資金參與投資的拼盤項目,建設單位自籌資金應按工程進度同比例到位,如發現建設單位弄虛作假,自籌資金配套不落實,影響工程進度,造成國家財產損失的,財政部門應暫停撥款。
第十五條 財政部門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緩或停止撥付資金: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財經紀律和基本建設程式的;
(二)擅自改變項目建設內容,提高建設標準的;
(三)建設資金未按規定專款專用的;
(四)不符合契約條款規定的;
(五)有重大工程質量問題,造成經濟損失和社會影響的;
(六)財務機構不健全,會計核算不規範的;
(七)未按規定要求報送基建會計報表或信息資料嚴重失真的;
(八)未按規定辦理概算調整或調整概算未經有關部門批覆的;
(九)工程結算、竣工財務決算手續不完備,支付程式不規範的;
(十)不合理的負擔和攤派。
四、招投標管理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對大的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採購,必須依法進行招標。
第十七條 建設項目施工招標實行業主委託負責制,嚴格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規定執行,並受海曙區建設項目執法監察辦公室監督。
第十八條 施工圖預算通過核准後,建設單位向區財政局提出基本建設項目招標申請,辦理建設項目招標登記手續,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招標投標活動。
建設單位在辦理項目招標登記手續後,工程造價在10萬元至50萬元的,由建設單位委託區政府採購中心進行招投標活動;工程投資金額在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提交市招標機構進行招投標活動。
建設單位與中標單位簽訂的施工契約(協定),不得背離建設項目招標檔案的實質性內容。
第十九條 投標單位不得相互串通投標,不得與招標人串通投標,一經發現有串通行為,取消投標單位資格,如已中標,取消中標資格。
五、財務管理
第二十條 經營性項目應按照國家關於項目資本金制度的規定,在項目總投資(以批准的動態投資計算)中籌集一定比例的非負債資金作為項目資本金。
非經營性項目籌集建設資金按現行制度管理。
本辦法中有關經營性項目和非經營性項目劃分,由財政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確認。
第二十一條 經營性項目籌集的資本金,須聘請中國註冊會計師驗資並出具驗資報告。投資者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資產投入項目的資本金,必須經過有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依照法律、法規評估作價。
經營性項目籌集的資本金,在項目建設期間和生產經營期間,投資者除依法轉讓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在編制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前要認真清理結餘資金。應變價處理的庫存設備、材料以及自用固定資產要公開變價處理,應收、應付款項要及時清理,清理出來的結餘資金應按規定進行財務處理。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應交財政的竣工結餘資金在竣工財務決算批覆後30日內上交財政。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管理費、業務招待費、施工現場津貼等按財政部門制定的標準執行。特殊情況確需超過規定開支標準的,須報經區財政局審批。
第二十五條 工程項目中發生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支付費用,以其批准概算數作為最高控制額度,超過概算部分不得在項目資金中列支。
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發生的單項工程報廢,非經營性項目發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城市綠化以及取消項目的可行性研究費、項目報廢等不能形成資產部分的投資,必須經有關部門鑑定,並報財政部門批准後才能按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隸屬關係發生變化時,應及時進行財務關係劃轉,認真做好各項資產、債權、債務的清理交接工作,主要包括各項投資來源、已交付使用的資產、在建工程、結餘資金、各項債權債務等,由劃轉雙方的主管部門報區財政局審批,並辦理資產、財務劃轉手續。
六、竣工財務決算管理
第二十八條 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是正確核定新增固定資產價值,反映竣工項目建設成果的檔案,是辦理固定資產交付使用手續的依據。
財政性基本建設項目竣工後,建設單位應及時做好竣工財務決算工作,嚴格執行有關的財務管理制度,嚴肅財經紀律,實事求是地編制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做到編報及時,數字準確,內容完整。
第二十九條 加強對財政性基本建設項目預算執行和竣工決算審計,財政性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實行必審制。建設單位編制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後應報送財政部門審批,審批後的竣工財務決算作為項目竣工驗收資料,辦理固定資產移交手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以此為依據,登記和考核新增國有資產。
未按財政部門要求編制竣工財務決算,或未經財政部門審批的竣工財務決算的,不得核銷工程投資,不能作為辦理竣工項目新增資產移交的依據。
第三十條 建設周期長、建設內容多的項目,單項工程竣工並具備交付使用條件的,可編制單項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全部項目竣工後應編制竣工財務總決算。
若由於特殊原因,須在竣工財務決算中列支尾留工程投資的,尾留工程投資額不得超過工程總投資的5%,否則,不予列入竣工財務決算總投資,當今後需實施時再按規定程式報批。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組織領導,組織專門人員及時編制竣工財務決算。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積極配合建設單位做好竣工財務決算編制工作。建設單位應在項目竣工後3個月內完成竣工財務決算的編制工作。在竣工財務決算審計未結束之前,原機構不得撤消,項目負責人不得調離。
竣工財務決算審計結束後30日內,建設單位應到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進行國有資產備案。
第三十二條 財政性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由區財政局委託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計。審計費用按照“誰委託、誰付費”的原則,由區財政資金安排的項目,審計費用由區財政負擔,其他資金項目,審計費用由建設單位負擔。
10萬元以下的財政性基本建設項目,由區財政局根據情況對項目竣工財務決算進行審查。
第三十三條 財政部門批覆的竣工財務決算審減的投資,建設單位負責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回。屬概算內投資部分,經財政部門確認後,按資金來源比例歸還出資方。財政部門對施工單位在工程價款結算中發生多計少計的工程款應予以調整;建設單位已簽證多付工程款應予以收繳;應計、應繳而未計繳的各種稅費,應補計、補繳。
七、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財政性基本建設項目建設受海曙區建設項目執法監察辦公室監督。區財政局根據基本建設項目的投資規模和實際情況,可委託中介機構對財政性基本建設項目實行全過程的跟蹤監督。
財政部門委託社會中介機構全過程跟蹤監督的內容主要包括概預算複審、施工契約協定審查、工程設計變更審查、年度財務審查、竣工財務決算審查、實行建設資金直接撥付項目的工程款審查等。
區審計局對財政性基本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和竣工決算進行審計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財政部門或受財政部門委託的社會中介機構應對建設單位定期或不定期進行財務監督,調閱有關基本建設計畫、設計圖紙、會計帳簿、會計憑證及其他有關檔案資料,建設單位應積極配合,如實反映情況。對檢查出的問題及提出的意見,建設單位應及時加以糾正和改進。
第三十六條 各部門、單位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中凡違反財經法規的,將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原有關制度、規定中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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