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執行費用:是指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生效的法律文書所應交納的費用以及執行中實際支出的費用。繳費標準: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的,按照下列標準交納:1.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交納。
3.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四款規定,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按照本項規定的標準交納申請費,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
實務
一、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依法收取申請執行費。執行案件在立案受理時,執行法院一律不向申請執行人預收申請執行費。二、執行法院按照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的標的額,依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規定的標準,計算出全案的申請執行費數額,並從首期已經執行的款項中收取,收取的申請執行費數額計算入應執行的標的金額中,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一併執行。
執行法院在對案件裁定中止、終結執行時,以執行到的執行款項為基數,依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規定標準計算出該案應當收取的申請執行費數額,對於多收取的申請執行費,及時退還給申請執行人
三、需要裁定以物抵債而被執行人無其他可供執行財產的,執行法院按照以物抵債金額為基數,計算應收取的申請執行費,並通知申請執行人限期交納。申請執行人不具備本規定第七條所列情形而逾期不交納的,執行法院不下達以物抵債裁定。
四、被執行人為下列人員或單位之一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減免申請執行費。
(一)沒有固定生活來源的殘疾人;
(二)生活困難的孤寡老人、孤兒或者農村"五保戶";
(三)系國家規定的優撫對象,生活困難的;
(四)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領取失業救濟金,無其他收入,生活困難的;
(五)因自然災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難,正在接受國家救濟或者家庭生產經營難以為繼的;
(六)為福利院、孤兒院、敬老院、優撫醫院、精神病院、SOS兒童村等社會公共福利事業單位和民政部門主管的社會福利企業的;
(七)人民法院認為可以減免申請執行費的其他情形。
六、免交申請執行費的措施只適用於經濟確有困難的自然人、社會公共福利事業單位和民政部門主管的社會福利企業。
七、當事人申請減交、免交申請執行費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等書面材料,《申請書》應當載明減免申請執行費的事實、理由和請求,並提供足以證明存在減免申請執行費情形的證據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