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
海富通中證內地低碳經濟主題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簡稱:海富通中證內地低碳指數
批准機關及文號:本基金經2011年11月9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許可【2011】1801號文核准募集。
基金類型:契約型開放式,股票型基金
基金代碼:519034
份額分拆規則:每2份金鷹中證500指數基金場內份額(初始面值為1元)按照1:1的比例,分拆成預期收益與風險特性不同的兩種份額,即:優先獲得收益分配權的優先權(稱為金鷹中證500A,初始面值為1元),獲得剩餘收益分配權的進取級(稱為金鷹中證500B,初始面值為1元),金鷹中證500A、金鷹中證500B兩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合併運作。
基金經理:劉瓔女士,碩士。先後任職於交通銀行、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華安上證180ETF基金基金經理助理;2007年3月至2010年6月擔任華安上證180ETF基金基金經理,2008年4月至2010年6月擔任華安中國A股增強指數基金基金經理。2010年6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0年11月起任海富通上證周期ETF基金及海富通上證周期ETF聯接基金基金經理,2011年4月起兼任海富通上證非周期ETF基金及海富通上證非周期ETF聯接基金基金經理。2012年1月起兼任海富通中證100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基金經理。
基金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託管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投資運作情況
投資目標
本基金通過被動的指數化投資管理,緊密跟蹤標的指數。在正常市場情況下,力求將基金淨值收益率與業績比較基準之間的日均跟蹤偏離度的絕對值控制在0.35%以內,年化跟蹤誤差控制在4%以內。投資理念
低碳經濟是未來全球經濟發展的重要方向,發展低碳經濟給企業帶來巨大的商機和廣闊的發展前景。本基金以跟蹤中證內地低碳經濟主題指數為原則,採用被動式指數化投資實現跟蹤偏離度與跟蹤誤差的最小化,使投資者以較低的成本獲取與標的指數同步的收益,幫助投資者分享中國低碳經濟發展的成果。
投資範圍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標的指數成份股、備選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創業板股票及其它經中國證監會核准上市的股票)、新股(含首次公開發行和增發)、債券、債券回購、權證、股指期貨、現金、貨幣市場工具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
本基金投資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本基金投資於標的指數成份股票及其備選成份股票的市值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90%;投資於標的指數成份股票及其備選成份股票的市值加上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契約的軋差合計值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90%;任何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契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5%。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採取完全複製策略,即按照標的指數的成份股構成及其權重構建基金股票投資組合,並根據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其權重的變動進行相應調整。當預期成份股發生調整和成份股發生配股、增發、分紅等行為時,或因基金的申購和贖回等對本基金跟蹤標的指數的效果可能帶來影響時,或因某些特殊情況導致流動性不足時,或其他原因導致無法有效複製和跟蹤標的指數時,基金經理可以對投資組合進行適當調整,並可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輔以股指期貨等金融衍生工具進行投資管理,以便實現對跟蹤誤差的有效控制
業績比較基準
中證內地低碳經濟主題指數×95%+人民幣稅後活期存款利率×5%。
風險收益特徵
本基金屬於股票型基金,屬於較高風險、較高預期收益的投資品種,風險與預期收益高於混合基金、債券基金與貨幣市場基金。本基金為被動投資的指數型基金,主要採用完全複製法跟蹤標的指數的表現,具有與標的指數、以及標的指數所代表的股票市場相似的風險收益特徵。
該基金髮行期限及認申購贖回期限
1、發行日期:本基金自2012年4月23日起至2012年5月22日止,通過銷售機構公開發售。2、封閉日期:不超過三個月
3、申購日期:自基金契約生效之日起不超過三個月開始辦理申購。
4、贖回日期:自基金契約生效之日起不超過三個月開始辦理贖回。
基金收益分配基本規定
本基金收益分配應遵循下列原則: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2.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人自行承擔。當投資人的現金紅利小於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註冊登記機構可將投資人的現金紅利按除權後的單位淨值自動轉為基金份額;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6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於收益分配基準日可供分配利潤的20%;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為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人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按除權後的單位淨值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人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同一基金賬戶在不同銷售機構設定的分紅方式相互獨立、互不影響;
5.基金紅利發放日距離收益分配基準日(即可供分配利潤計算截止日)的時間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6.基金收益分配後每一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於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基金份額淨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面值;
7.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在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酌情調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則,此項調整不需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但應於變更實施日前在指定媒體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