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市政建設規劃管理辦法
(1998年10月25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22號發布;根據2004年3月18日《海口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海口市市政建設規劃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根據2010年12月14日《海口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海口市地價管理辦法>等13件政府規章的決定》再次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市政建設的規劃管理,確保城市開發建設的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海口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進行市政建設,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海口市城市規劃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實施和監督檢查。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市政建設,是指海口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城市道路、鐵路、橋樑涵洞、廣場停車場、港口碼頭、機場機坪、供水排水、電力電訊、燃氣、專業管線、抗震、防洪防汛、人防、消防等工程。
第五條 市政建設和規劃,必須根據全面規劃、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與城市的開發建設緊密結合,統籌安排,做到超前規劃,量力建設。
第六條 市政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其位置、線型一經確定,不得改動。確需改動的,必須經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定。重要市政建設的變動,由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七條 建設單位須在每年10月底前向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次年的年度建設計畫,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市發展改革等部門根據市政設施建設規劃和城市發展需要,進行綜合平衡,安排建設順序,於每年十二月底前擬定次年的市政設施年度建設計畫,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二章 城市市政建設的規劃管理
第八條 進行城市道路建設必須與需要敷設、架設或進行加固的地下、地上管線相結合,按照先地下後地上,先深埋後淺埋的原則組織施工。
第九條 在城市道路紅線控制範圍內,除按規劃要求批准架設、敷設、修建的各類市政工程管線、立交橋、人行過街天橋、公共交通候車廊、電話亭、交通指揮設施及標誌、消防設施及標誌等設施外,不得設定其它任何建築物或構築物。
第十條 城市道路兩側的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必須根據規劃要求後退道路控制紅線。建設單位的專用管線必須布置在其用地紅線範圍內。
第十一條 在城市主要道路上,不得進行橫向開掘管線敷設。確有特殊情況需要開掘的,必須經市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進行市政工程管線建設,應符合市政工程管線規劃。
各類市政工程管線應當在城市道路控制紅線範圍內平等道路中敷設。在有條件的情況下,應當建設綜合性的管線隧道。
各類市政工程管線應當地下敷設。
第十三條 城市主幹道機動車道下,不得敷設市政工程管線。特殊情況需要敷設的,必須經市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十四條 管線方位按下列規定安排:
(一)在道路中心線以東、以南安排污水管、給水管、電力排管、電力纜線;
(二)在道路中心線以西、以北安排雨水管、燃氣管、電訊導管、電訊纜線;
(三)規劃道路紅線寬度在40米以上的,應當採取雙管(線)布置方式。
第十五條 管線的平面布置應當符合附表一所列規定。
第十六條 管線在交叉時垂直淨距一般不得小於附表二所列規定。
在新建道路的車行道內,地下管線的管頂復土層厚度應當符合規範要求。
第十七條 在城市建成區範圍內,道路狹窄、現狀管線繁多的地帶,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在保證安全適用的前提下,確定管線的位置和管線交叉的相對位置。
第十八條 管線交叉發生矛盾時,根據下列原則解決:
(一)臨時性管線讓永久性管線;
(二)次要管線讓主幹管線;
(三)易彎曲管線讓不易彎曲管線;
(四)壓力管線讓重力管線;
(五)柔性結構管線讓剛性結構管線;
(六)小口徑管線讓大口徑管線;
(七)技術要求低的管線讓技術要求高的管線。
第十九條 現狀管線與規劃位置不符的,應當根據城市開發建設的需要逐步按規劃改建。
凡未按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許可證的要求敷設的管線或已經批准的臨時管線,城市開發建設需要時,必須按規劃無條件遷移。
第二十條 110千伏以上(含110千伏)高壓輸電線路,必須嚴格按照城市專項工程規劃布置,進入城市市區,應當敷設地下電纜。
新建的10千伏電力線路必須敷設地下電纜。
第二十一條 在城市道路控制紅線範圍內分期或者同期敷設10根以上的電力電纜的,應當建設電力隧道或者地溝。
在同一路段上同系統或者相同電壓的線路,必須組契約溝敷設或者同桿架設;不同系統、不同電壓的線路應當儘可能合溝敷設或者合桿架設。
第二十二條 穿越河道的管線的埋設深度或者架空高度,必須不影響船舶航行、河道整治,並符合管線安全的要求,具體由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與有關航道管理部門商定。
管線在城市橋樑上通過,必須保證橋樑安全、方便維修,不影響市容。新建橋樑必須根據規劃要求設計預留管線位置。
第二十三條 城市道路交叉口機動車道位置不得設定管線檢查井。
第三章 城市市政建設的審批管理
第二十四條 凡屬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市政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均必須持有關批准檔案向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經批准後方可辦理施工審批手續。
因建設工程施工確需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應當向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影響交通安全的,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在批准前,應當徵得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市政建設工程竣工後,需經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驗收。
建設單位提出建設申請應當提供建設工程全套設計圖紙1份,設計圖紙內容必須符合專業設計有關規定、規範,達到相應深度要求。管線平面設計圖必須在現狀管線平面圖上繪製。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在辦理完有關施工手續後,必須向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施工放線。管線工程在敷設完、掩埋前必須請規劃部門驗線;道路及其他附屬工程應在基礎完成後驗線。
第二十六條 市政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向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提交1份竣工圖,由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規劃驗收。
第二十七條 成片開發的地區和舊城區綜合改造工程項目,在有已經批准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的情況下,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據規劃一次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八條 下列市政建設可以不向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申報:
(一)成片開發地區修建的車道寬度在5米以下的道路,或者非規劃路上的新建、改建長度100米以內的各種管線;
(二)在施工現場內不影響其他工程建設的臨時管線。
第二十九條 未取得《海口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不按《海口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要求進行施工的,或者未經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放線驗線的,由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按違法建設論處。
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條件予以核實。未經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發布之前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附屬檔案:1.附表一各市政工程管線平面淨距表(略)
2.各市政工程管線垂直淨距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