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經濟特區旅遊價格管理規定

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旅遊景區景點經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批准,可以設聯票,供遊客自由選擇。 旅遊飯店經營者應當依據政府指導價制定具體的客房價格,並向所在地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主要節假日、重大活動期間,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按日發布相關旅遊價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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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65號
《海南經濟特區旅遊價格管理規定》已由海南省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於2011年1月14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1年1月14日

第一條

為了規範旅遊價格行為,維護旅遊價格秩序,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海南國際旅遊島建設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旅遊價格是指海南經濟特區旅遊產業體系中餐飲、住宿、交通、遊覽、購物、娛樂等要素的價格。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旅遊價格活動實行監督和管理。縣級以上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範圍,負責有關的旅遊價格管理工作。

第四條

旅遊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兩種價格管理形式:
(一)依託國家自然資源、文化資源興建的旅遊景區景點門票,實行政府指導價;非依託國家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並由商業性投資興建經營的旅遊景區景點門票,實行市場調節價。
旅遊景區景點內纜車、觀光車、遊船等交通客運服務價格和導遊解說服務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
(二)大型演藝、遊艇、潛水、漂流、探險、水上和空中娛樂觀光等特種旅遊項目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
(三)旅遊飯店客房價格主要實行市場調節價。主要節假日、重大活動期間可以實行政府指導價。
其他與旅遊相關的商品或者服務價格的具體價格形式和定價許可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旅遊價格,依據旅遊商品和服務的社會平均成本、市場供求狀況、社會承受能力、品牌價值、遊覽觀賞價值、資源環境效益和可持續發展的要求等要素合理制定,並可按照規定的定價許可權和程式適時調整。消費者、經營者、行業協會等可以對政府指導價提出調整建議。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或者調整政府指導價,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的定價要素開展調查或者進行成本監審,聽取消費者、經營者、行業協會、專家及有關方面的意見。重要的旅遊價格制定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聽證。
政府指導價制定或者調整後,應當至少於實施前一個月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旅遊景區景點門票價格,應當區別不同情況,實行分類定價,優質優價,保持合理比價。
依託國家自然資源、文化資源興建的主題公園、生態文化旅遊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和歷史文化古蹟等門票價格,應當按照有利於資源的有效利用和合理保護及體現公益性的原則核定。
紀念館、博物館、展覽館和愛國主義教育示範基地等門票價格,應當按照充分體現公益性的原則核定;屬政府投資建設的,應當逐步實行免費開放。政府投資的城市休閒公園,實行免費開放。

第七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旅遊景區景點經營者根據季節性客流量變化,需要分設淡、旺季門票價格的,應當報經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批准。
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旅遊景區景點經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批准,可以設聯票,供遊客自由選擇。聯票價格應當低於單票價格之和。
旅遊景區景點實行無差別團體票,團體票價優惠幅度不得高於散客票價的20%。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旅遊景區景點逐步推廣使用門禁系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旅遊、稅務等相關部門,加強對門票印製、管票、售票、驗票等環節的監管,規範旅遊景區景點經營價格行為。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九條

消費者協會、經營者、行業協會等對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旅遊景區景點門票價格存有異議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申請重新核定。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決定不予調整的,書面說明理由;認為可以調整的,應當根據法定程式予以調整並公布。

第十條

主要節假日、重大活動期間旅遊飯店客房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根據旅遊飯店等級、區位環境及旅遊市場供求等因素制定。
旅遊飯店經營者應當依據政府指導價制定具體的客房價格,並向所在地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備案。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在政府網站或者指定的媒體公布其備案價格,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一條

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的旅遊商品和服務價格,由經營者自主制定。
旅遊經營者應當遵守有關價格法律、法規和規定,遵循公開、公平、誠實守信、質價相符、正當競爭的原則,自覺維護旅遊價格正常秩序。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旅遊價格監測分析,每月定期發布相關旅遊價格信息,引導旅遊經營者合理定價和消費者理性消費,調控旅遊價格水平,保持全省旅遊價格總水平的基本穩定。
主要節假日、重大活動期間,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按日發布相關旅遊價格信息。

第十三條

旅行社應當根據不同旅遊產品及市場供求情況合理制定旅遊組接團價格,不得以低於旅遊成本的報價招徠旅遊者。
本經濟特區地接旅遊成本由團隊餐飲費用、住宿費用、省內旅遊交通費用、旅遊景區景點門票價格、特種旅遊項目費用、旅行社綜合服務費和法定稅費構成。
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旅遊成本按以下方法認定:
(一)屬政府指導價的,按規定價格幅度的下限計算;
(二)屬市場調節價的,有契約約定的按照約定費用計算,沒有契約約定的按照實際發生費用計算;
(三)旅行社綜合服務費標準,由所在地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徵詢旅行社行業協會意見核定;
(四)法定稅費按國家稅收政策及相關收費標準計算。
旅行社主要旅遊產品報價應當向所在地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餐飲業經營者、商品銷售者等旅遊經營者應當對其銷售的商品、提供的服務明碼標價,並按照公開標示的價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
旅遊飯店經營者應當在其結帳場所的醒目位置,標示客房結算起止時間及各類客房價格。
旅遊景區景點應當在其入口醒目位置,設定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監製的明碼標價牌。
旅遊景區景點、餐飲、旅遊飯店、旅遊交通、購物、娛樂等旅遊經營者,不得利用虛假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第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旅遊景區景點、餐飲、旅遊飯店、旅遊交通、購物、娛樂等行業逐步推廣使用稅控系統,實行信息化管理。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旅遊景區景點、餐飲、旅遊飯店、旅遊交通、購物、娛樂等旅遊經營者,應當按照公開標示的價格開具稅控發票。開具的稅控發票金額應當與實際收入一致。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對價格違法行為進行舉報。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對價格舉報及時調查核實。經調查確實存在價格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罰。
實名舉報的案件經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查實並依法處理後,應當給予舉報人獎勵,並為其保密。

第十七條

旅遊景區景點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三款規定,出售的團體票價優惠幅度高於散客票價20%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

旅遊經營者不按照本規定第十條第二款、第十三條第四款規定實行價格備案,或者提供虛假備案信息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

旅遊社違反本規定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以低於旅遊成本招徠旅遊者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

第二十條

旅遊景區景點、餐飲、旅遊飯店、旅遊交通、購物、娛樂等旅遊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一條

旅遊景區景點、餐飲、旅遊飯店、旅遊交通、購物、娛樂等旅遊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未按照公開標示的價格開具稅控發票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價格工作人員對價格舉報未及時調查核實,或者對查實的價格違法行為未依法予以處罰的,依照有關規定予以問責。
價格工作人員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舉報內容及其相關事項以及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索賄受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本規定未設定處罰,相關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罰。

第二十四條

違反旅遊價格管理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有關機關應當依照規定將處罰信息向社會公布,並列入其價格誠信記錄。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的具體套用問題,由省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從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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