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主辦單位
海南省教育廳、海南省文化廣電出版體育廳
承辦單位
屯昌縣人民政府
競賽日期和地點
2012年12月1日至3日在屯昌中學舉行
參加單位
海南中學、國興中學、海南師範大學附屬中學、瓊州學院附屬中學、海南華僑中學、海口市第一中學、海口實驗中學、瓊山中學、三亞市第一中學、文昌中學、加積中學、萬寧中學、陵水中學、保亭中學、定安中學、屯昌中學、澄邁中學、臨高中學、儋州市第一中學、昌江中學、八所中學、樂東中學、白沙中學、瓊中縣中學、五指山市中學、海南省農墾中學、海南省農墾實驗中學、洋浦實驗學校、海南省農墾加來高級中學。
競賽項目
男子:100米、200米、400米、800米、1500米、3000米、110米欄(欄高0.99米、欄距9.14米)、400米欄(欄高0.914米,欄距35米)、4×100米接力、4×400米接力、跳高、跳遠、三級跳遠、鉛球(6公斤)、鐵餅(1.5公斤)、標槍(700克)、七項全能(110米欄、跳高、標槍、400米、跳遠、鐵餅、1500米)。
女子:100米、200米、400米、800米、1500米、100米欄(欄高0.842米、欄距8.5米)、400米欄(欄高0.76米,欄距35米)、4×100米接力、4×400米接力、跳高、跳遠、三級跳遠、鉛球(4公斤)、鐵餅(1公斤)、標槍(600克)、五項全能(100米欄、鉛球、跳高、跳遠、800米)。
參加辦法
(一)每單位可報運動員16名(男、女均不少於6名),領隊1名,教練員3名,每報1名運動員參賽在總分中加1分。
(二)每單位每項限報2人,每人限報2項(接力除外)。參加全能項目的運動員不得兼報單項,但可兼報接力。每單位可報男、女接力各1隊。
參賽條件
(一)運動員必須是本省戶口、具有海南省全日制普通中學學籍且在校正常上課的中學生。復讀生不能參賽。
(二)運動員必須遵守中學生日常行為規範,思想進步,作風正派。
(三)經縣級以上醫院檢查證明身體健康者(健康問題由參賽單位負責把關,如在比賽中由於健康原因發生意外,則由參賽單位負責)。
(四)參賽運動員年齡為1994年1月1日以後出生。
資格審查
(一)為了端正賽風,將在比賽前、比賽中、比賽後對運動員資格進行審查。違反規定者,將按《海南省學生體育競賽紀律處罰規定》處罰。
(二)凡對運動員資格有異議提出申訴者,需向資格審查處提交申訴書,同時交納1000元方可受理,勝訴者申訴費如數歸還。
競賽辦法
(一)採用中國田徑協會審定的《最新田徑競賽規則》。
(二)比賽在塑膠跑道上進行,運動員比賽號碼布、器材由大會統一準備。
(三)計分方法:單項按9、7、6、5、4、3、2、1計分,全能項目和接力計分加倍。如報名不足10人(隊)時,按報名人數(隊)減2錄取,但仍按以上方法計分。2人(含2人、隊)以下報名時,不進行比賽,可按通知改報項目。
(四)每打破一項省中學生田徑運動會紀錄加9分,打破一項全國中學生田徑運動會紀錄加18分。一人在同一個項目比賽中,如多次打破紀錄,只算一次加分。
錄取名次與獎勵
(一)各項單項均錄取前八名,前三名頒發獎牌和證書,四至八名頒發證書。
(二)團體總分獎前八名,前三名頒發獎盃,四至八名頒發獎牌。
(三)團體名次按各單位運動員在各項比賽中得分之和排出團體總分名次,總分多者名次列前。如遇總分相等,則依次按打破全國中學生田徑運動會紀錄、省中學生田徑運動會紀錄項數多者名次列前,如仍相等,則依次按獲得第一名多者名次列前,依此類推。
(四)設“體育道德風尚獎”(辦法另行通知)。
(五)優秀教練員獎、優秀裁判員獎。
技術代表、裁判員
技術代表由省文體廳選派,仲裁、裁判長和骨幹裁判員由省教育廳選派,每個參賽單位可選派1名二級以上裁判員,不足部分由承辦單位選派。
報名與報到
(一)2012年10月29日報名截止,各代表隊領隊、教練、運動員拍照2寸半身正面彩色相片1張和運動員報名表、運動員參賽資格審查表(該表要逐項填寫,且必須使用電腦列印),經學校審查並加蓋公章後用快件寄送省教育廳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處,報名後不得更改。
(二)運動員於2012年11月30日12:00前報到,報到時交驗運動員的學生證、第二代身份證。裁判員於2012年11月29日12:00前報到。報到地點:屯昌中學。
經費
(一)比賽期間各參賽單位每人每天交食宿費120元,不足部分由大會負責。
(二)各參賽單位差旅費自理。
(三)競賽經費由主辦單位和承辦單位負責。
其他
(一)本次比賽執行《海南省學生體育競賽紀律處罰規定》。
(二)各代表隊的領隊、教練員、運動員食宿由大會統一安排。
(三)各隊自備隊旗2面,供開幕式入場和升旗使用。請於2012年11月30日上午報到時交大會。
(四)所有參賽運動員必須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報到時將原件交給大會檢驗。否則,不準予參賽。
(五)為了加強對各代表隊的管理,保證本次比賽的順利進行,各代表隊在比賽期間必須向大會組委會交納“保證金”,“保證金”管理辦法如下:
1、凡參加本次比賽的各代表隊,報到時一次性向大會組委會交納代表隊“保證金”2000元,否則,不予以參賽。
2、各代表隊所交的“保證金”,用於對該隊所屬人員在比賽期間違反《海南省學生體育競賽紀律處罰規定》的處罰。
3、對於在運動會期間,未發生本款第2條所列行的代表隊,其所交納的“保證金”將如數退還。
十五、本規程未盡事宜,另行通知。
十六、本規程解釋權屬主辦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