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支持金融業發展若干意見

所稱金融機構總部,是指註冊地址和主要辦公場所設在海南、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金融機構。 八、完善金融組織體系,全力推進組建包括農村商業銀行在內的地方性法人金融機構。 十二、中小企業成長性獎勵資金、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和農業保險發展資金按照海南省政府已出台的相應管理辦法執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海南省支持金融業發展若干意見的通知
瓊府[2010]3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海南省支持金融業發展若干意見》已經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年一月十六日
海南省支持金融業發展若干意見
為充分發揮金融業在服務國際旅遊島建設中的重要作用,進一步最佳化我省金融運行環境,提升金融業競爭力,更好地促進金融業推動全省經濟社會發展,實現經濟與金融共同繁榮,根據我省實際情況,提出如下意見。
一、支持的重點:在完善地方金融組織體系,推進重大項目實施,緩解“三農”及中小企業融資難,強化保險保障功能,最佳化金融服務和改革創新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金融機構和金融管理部門。
二、適用的對象:在海南的金融管理部門、金融機構(含總部及地區總部)及其高級管理人員。
所稱金融管理部門是指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國家金融管理部門在海南的派出機構。
所稱金融機構是指經批准,依法設立的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貸款公司(含小額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他金融機構。
所稱金融機構總部,是指註冊地址和主要辦公場所設在海南、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金融機構。
金融機構地區總部,是指金融機構設在海南的分公司、分行,以及直接隸屬於法人機構並單獨設立的業務總部、營運總部、資金中心、研發中心等。
所稱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是指金融機構法定代表人以及對金融機構經營管理具有決策權或對風險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員,主要包括獲得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國家金融管理部門資格認定,並在上述金融機構總部或地區總部擔任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行長、主任)、副總經理(副行長、副主任)、監事長等職務的高級管理人員。
三、省級財政每年從預算中安排專項資金,設立海南省金融發展專項資金、中小企業成長性獎勵資金、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農業保險發展資金、農民小額貸款貼息資金,用於支持經濟金融發展。專項資金視財力狀況逐年增加。
四、海南省金融發展專項資金主要用於獎勵在完善地方金融組織體系,支持農村金融業發展,在本省信貸投放中作出突出貢獻的金融機構及其高管班子,獎勵在海南設立總部或地區總部的金融機構及其高管班子,獎勵作出突出貢獻的金融管理部門領導班子。
五、中小企業成長性獎勵資金用於對全省中小企業年度上交稅收3年環比增長排在行業前10位的中小企業管理團隊和在資本市場新批准融資、再融資的企業管理團隊的獎勵。
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用於對中小企業項目的無償資助和擔保貸款貼息、融資性擔保機構的風險補貼和獎勵、與融資性擔保機構合作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發放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貸款的獎勵。
六、農業保險發展資金用於農業保險的保費補貼以及保險經辦機構的超賠風險補償等,支持保險公司開展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增加農業保險品種,擴大農業保險覆蓋面,不斷完善我省農業保險體系。
七、農民小額貸款貼息資金主要用於扶貧貸款貼息、農民和林業職工個體營造林小額貸款貼息、農村婦女小額擔保貸款貼息等,並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增加農民小額信貸投放。
八、完善金融組織體系,全力推進組建包括農村商業銀行在內的地方性法人金融機構。積極引導社會資金投資設立各類新型金融組織或重組地方性法人金融機構。地方財政積極參與地方金融體系建設,建立穩定長效的財政資本金注入機制。
九、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為金融業發展創造良好的運行環境,規範行業自律行為,搭建和完善徵信平台。嚴厲查處各種非法金融活動,堅決打擊金融違法犯罪行為。
十、政府相關職能部門依據有關規定對金融機構在引進留學人員或外國專家、申請辦理工商登記及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金融管理部門負責人戶口遷移、子女入學等方面給予便利。
十一、省財政每年安排工作經費,用於金融機構申報獎勵資金的評審、信息發布等。
十二、中小企業成長性獎勵資金、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和農業保險發展資金按照海南省政府已出台的相應管理辦法執行。海南省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負責管理並制定實施辦法。農民小額貸款貼息資金管理辦法由省財政廳商有關部門另行制定,報省政府批准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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