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建築防水協會

第十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海南省建築防水協會(以下簡稱“瓊建防協”, 英文名稱:Hainan Province Building waterproof Association,縮寫為HPBWA),是由海南省建築防水材料生產、經營、設備製造及相關的設計、施工、原材料生產、科研、教學等企事業單位和團體或個人自願結成的省級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瓊建防協”日常工作由協會秘書處組織協調。協會秘書處下設機構有計畫財務部、行政辦公室、市場調研部、宣教培訓部、大型活動部、會員發展部、對外聯絡部、項目信息部、法律事務部、《海南防水網》網站、《海南防水界》會刊和防水專家委員會辦公室等部門。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團體名稱:海南省建築防水協會(簡稱瓊建防協),英文名稱:Hainan Province Building Waterproof Association, 縮寫:HPBWA。
第二條 團體性質:由海南省建築防水材料生產、經營、設備製造及相關的設計、施工、原材料生產、科研、教學等企事業單位和團體或個人自願結成的省級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團體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為建築防水行業服務,當好參謀助手,服務發展大局,充分發揮政府與企業間的橋樑紐帶作用;維護行業和會員利益,推動建築防水行業健康穩定發展。
第四條 團體管理: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登記管理機關海南省民政廳和海南省工商聯(總商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團體住所:海南省海口市西沙路12號俊園大廈1801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團體以服務行業、服務政府、服務會員、服務企業、服務社會為基職能,主要有以下工作任務:
(一)在政府和行業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貫徹黨和國家有關防水產業發展方面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為政府的巨觀決策提供參考建議。接受政府或有關方面委託,組織和實施行業統計與分析,向政府及有關部門提交行業發展規劃、行業產業政策、經濟立法等建議,並參與有關活動。傾聽行業呼聲,代表行業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行業的正當願望和合理訴求,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使會在政府方面成為行業的代表,在行業方面成為企業之家。
(二)積極推進行業的改革與產業發展。結合海南國際旅遊島建設,開展市場調查,分析行業和市場發展趨勢,引導行業整合各種資源,改善發展環境,運用防水手段,降低社會經濟運行總成。組織有關現代防水領域及相關的經濟理論與實務的研究,舉辦各種類型學術討論會、報告會,提高防水經營管理水平,促進行業不斷向現代化方向發展。
(三)發揮協會中介作用。開發信息資源,建立信息網路,為會員、企事業單位、政府部門提供信息諮詢服務。參與國家、地方防水方面的行業標準制訂、修訂。推進防水行業信息化、標準化建設。組織和參與行業、企業評審定級、質量認證等活動。組織行業經驗交流,提高防水行業和從業人員的整體素質。
(四)為企業提供各種服務。組織開展為企業服務的各種活動。組織企業參與國內外有關經濟組織和防水團體的活動,包括組織考察、人才培訓、舉辦展覽、經貿洽談、招商引資等。促進會員發展對外貿易、經濟技術、科學管理、學術研究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組織或承辦國際性、全國性和區域性防水設備、防水技術、防水產品等交易活動,促進防水行業業務範圍的拓展。
(五)加強行業自身建設。引導行業自律,制定行規行約,加強行業規範。協助政府加強行業法制建設,促進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的建立。接受委託參與協調行業之間的經濟、法律關係,調解會員之間糾紛,為會員提供法律諮詢服務。
(六)組織發展行業的公益事業。參與和開展有益於提高行業社會地位的各種社會活動。編輯出版發行會刊、年鑑、資料和出版物,建設行業入口網站。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工作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團體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兼顧榮譽會員。
第八條 依法成立,從事建築防水材料生產、經營、設備製造及相關的設計、施工、原材料生產、科研、教學等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均可申請成為單位會員。
依法從事建築防水材料生產、經營、設備製造及相關的設計、施工、原材料生產、科研、教學等的個人,均可申請成為個人會員。
黨政機關領導、職能部門負責人、社會各界知名人士等,均可推薦並聘請為榮譽會員。
申請加入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團體的意願;
(三)在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願積極參加團體活動,支持行業發展。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團體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連續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章程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團體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團體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有權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團體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最高年齡不超過70周歲,其中一名常務副會長為專職;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團體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團體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需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長聯席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團體經費須用於本章程規定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人員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1年3月28日首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2011年4月15日)起生效。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