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企業法律顧問協會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第四十條

海南省企業法律顧問協會英文譯名為THE HAINAN PROVINCE ENTERPRISE LEGAL ADVISER ASSOCIATION,英文縮寫HNELAA。海南省企業法律顧問協會是由全省企業、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和企業法律顧問工作者自願組成的專業性、非營利性社團組織。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海南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海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協會的機構:協會設四個專業委員,即契約管理委員會、訴訟仲裁委員會、公司治理委員會和企業改制併購委員會。
協會設兩個分支機構,即企業法律風險研究中心和企業法律服務中心。
協會的理念:堅持“做正確的事”,和“正確地做事”。始終把防範、控制企業法律風險作為協會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以優質服務滿足會員在法律服務方面不斷增長的需求,依靠根植於心的感染力和源於品質的影響力去開展工作,開拓局面,以此來承載省國資委和會員的重託和希望。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全稱為海南省企業法律顧問協會。英文譯名為THE HAINAN PROVINCE ENTERPRISE LEGAL ADVISER ASSOCIATION,英文縮寫HNELAA。
第二條 海南省企業法律顧問協會是由全省企業、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和企業法律顧問工作者自願組成的專業性、非營利性社團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團結和組織會員,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幫助企業建立防範與控制法律風險的機制,建立健全企業法律顧問制度,保障企業法律顧問依法執業,促進企業依法經營,依法維護企業合法權益。不斷拓展和深化為會員服務的廣度和深度,為會員建立一個學習、交流和提高的平台,使協會成為聯繫會員的紐帶,成為會員與會員、會員與非會員之間相互溝通的橋樑,促進會員法律綜合素質和依法經營管理能力的提高。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海南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海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辦公地址設在海口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在全省企業中宣傳、普及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提高企業從業人員依法經營和依法管理的意識和水平。
二、幫助和推進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建設,並在大型企業中協助推行總法律顧問制度,增強企業防控法律風險的能力。
三、對全省企業法律顧問的執業行為進行管理。對企業法律顧問進行思想政治、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舉辦各類培訓班,不斷提高企業法律顧問的政治和業務素質。
四、受有關部門委託,對全省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進行管理。
五、及時向政府相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意願和正當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六、支持和幫助企業法律事務機構開展法律事務工作,協調解決單位會員之間的法律糾紛。
七、進行企業法制工作理論的研究、宣傳和推廣套用。組織國內外學術研究活動,促進中外企業法律顧問之間的交流,建立和發展與國內外有關團體和組織的合作。
八、總結推廣企業依法經營管理經驗,表彰獎勵先進。
九、設立因協會的諮詢活動、自身業務活動和其他與協會宗旨相適應的活動而需要設立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分支機構,條件成熟時依法興辦實體機構。
十、辦理政府有關部門和會員委託的其他相關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協會的會員分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擁護本協會章程、有加入本協會意願的下列單位可以成為本協會單位會員:
(一)省內涵蓋各類行業的各種所有制企業;
(二)省內由事業單位舉辦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實行企業化管理的社會服務組織;
(三)其它與本協會業務有關的單位。
擁護本協會章程、有加入本協會意願的下列個人可以成為本協會個人會員:
(一)取得企業法律顧問資格的個人;
(二)從事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個人;
(三)熱心於企業法律顧問工作的個人;
(四)本協會單位會員的現職領導;
(五)經協會理事會批准的其他個人。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舉辦的業務培訓和參觀學習等活動的參與權;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受益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退會的自由權。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協助本協會完成相應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資助協會各項事業的發展;
(六)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和資料;
(七)自覺接受本協會的管理與監督。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無故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討論並決定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時間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除特殊情況外,一般通過其常務理事會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及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和專業委員會;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和各專業委員會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和罷免;
(八)決定本協會名譽會長、顧問的聘請;
(九)領導本協會各機構和各專業委員會開展工作;
(十)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起草章程修改草案;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本協會的理事設個人理事和單位理事。被選為單位理事的單位(簡稱理事單位),其現任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可以同時成為個人理事,但該個人理事與所代表的單位理事只占一個職位名額。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設個人常務理事和單位常務理事。被選為單位常務理事的單位(簡稱常務理事單位),其現任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可以同時成為個人常務理事,但該個人常務理事與所代表的單位常務理事只占一個職位名額。
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二、四項之外的全部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的副會長設個人副會長和單位副會長。被選為單位副會長的單位(簡稱副會長單位),其現任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可以同時成為個人副會長,但該個人副會長與所代表的單位副會長只占一個職位名額。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會長、個人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可連選連任,但最長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本協會可以設名譽會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提名副會長、秘書長人選,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和各專業委員會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和各專業委員會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聘請或委託有一定資質的專、兼職會計人員開展財會工作。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2008年5月22日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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