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海南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是一個行政機構,省國資委內設8個處級職能機構,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依法擬訂本省有關的法規、規章、政策制度及發展規劃。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依法擬訂本省有關的法規、規章、政策制度及發展規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根據省政府授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對授權監管的國有資本依法履行出資人的職責,維護所有者權益;指導推進國有及國有控股、參股企業的改革和重組;推進國有資產合理流動和最佳化配置,推動國有經濟結構和布局的戰略性調整;積極探索企業國有資產、自然資源資產經營的有效形式,督促企業實現國有資本的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提高國有經濟的整體素質。
(三)指導和促進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推進管理現代化;尊重、維護企業作為市場主體依法享有的各項權利,促進企業依法經營管理、增強企業競爭力;指導協調解決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改革與發展的困難和問題。
(四)依照法定要求向所出資的企業派出監事會,對其財務活動及企業主要負責人的經營管理行為進行監督,確保企業國有資產及其權益不受侵犯;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根據中央和本省的規定,依法對所出資企業的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
(六)通過統計、稽核對所監管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擬訂考核標準;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的權益。
(七)負責對所屬事業單位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的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協同有關部門監管其非經營性國有資產;依法對市、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八)履行出資人的其他職責和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省屬國資

海南省水利電力集團有限公司海南省旅遊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海南省國際資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港航控股有限公司海南省發展控股有限公司海南鋼鐵有限公司海南省鹽業總公司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林業總公司海南省建築工程總公司海南華盈投資控股有限公司海南聯合資產管理公司海南金城國有資產經營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海南省洋浦開發建設控股有限公司海南省路橋投資建設有限公司海南產權交易所海南南海現代漁業開發有限公司海南省諮詢投資公司海南省汽車運輸總公司海南礦業聯合有限公司、海南省中國旅行社、海南省文化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海南金元投資控股有限公司、海南龐龍實業有限公司、 海南海寧經濟發展總公司、海馬投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國際信託投資公司等。

機構設定

根據上述主要職責,省國資委內設8個處級職能機構:
(一)辦公室(黨委辦公室,機關黨委、工會、團委)。 負責協助國資委領導處理機關運轉的日常工作;負責國資委機關文秘、會議、機要、保密、信息、檔案、安全工作;負責黨委會和主任辦公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工作;負責國資委機關信息化工作;負責國資委機關和所屬單位的外事工作;負責信訪工作;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國資委機關和所屬單位的國有資產、財務等行政管理工作,負責國資委機關黨委、工會、團委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 負責起草本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法規、規章草案,負責有關規章和重大政策起草、擬訂以及有關的協調工作;研究國有企業改革、發展和穩定的有關法規問題,負責指導國有企業法律顧問工作;承擔國資委機關的法律事務;負責承擔本系統普法工作;負責研究、總結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理論和實踐經驗;負責調查研究所監管企業改革、發展、黨的建設、領導班子建設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等重大問題;負責國資委重要檔案和報告的起草工作;負責監督所監管企業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執行情況;負責聯繫行業協會;研究提出國有企業改革的政策;指導國有企業改革和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研究所監管企業合併、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資等重組方案和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組建方案,對其中需要國有股東決定的事項提出意見;研究提出發展具有核心競爭力的大公司和大企業集團的政策、措施;指導所監管企業的管理現代化和信息化工作;研究提出本省國有經濟布局、戰略性調整的政策建議,指導所監管企業進行結構調整;審核所監管企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對所監管企業重大投資決策履行出資人職責,必要時對投資決策進行後評估;協調所監管企業解決發展中的有關問題;編制並組織實施國有企業兼併破產計畫,研究提出有關債權損失核銷和職工安置等方案;組織協調債轉股工作;組織協調所監管企業的合併、分立、解散、清算和關閉破產、困難企業重組工作,協調解決企業改組中的重大問題。
(三)統計評價考核處。負責國有資產的統計和所監管企業財務決算備案工作,建立國有資本金統計信息網路,根據有關規定對外發布統計信息;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辦法,擬訂考核標準;建立和完善企業績效評價體系並負責組織實施;組織所監管企業清產核資工作;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負責所監管企業資產損失核銷工作;研究提出業績契約等企業資產保值增值目標管理的方法並組織實施;綜合研究本省國有經濟和重點企業的運行狀況;根據各方面對所監管企業的評價意見,綜合考核所監管企業的經營業績;研究提出重大決策責任追究的意見和措施。
(四)產權管理處。 研究提出改革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和管理制度的意見,擬訂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擬訂並組織落實國有資產經營責任制度,研究和完善授權經營制度並對授權企業進行監督;負責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工作;負責所監管企業資產評估項目的核准和備案;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進行預算管理,監繳所監管企業國有資本金收益,對資本收益的使用進行監督;審核所監管企業資本金變動、股權轉讓及發債方案;監督、規範國有產權交易;擬訂國有企業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指導意見;根據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對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的總體水平進行調控,研究、擬訂所監管企業負責人的薪酬制度和激勵方式並組織實施;指導所監管企業分離辦社會負擔、主輔分離和輔業改制、富餘人員分流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下崗職工的安置工作。
(五)監事會工作處。 根據《海南省國有企業監事會管理規定》,負責國有企業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協調監事會、監事與省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市、縣的聯繫;承辦省政府交辦的有關事項。
(六)人事處(黨委組織部)。根據有關規定,承擔對所監管企業領導人員的考察工作並提出任免建議;考察推薦董事、監事、財務總監及獨立董事人選;管理企業領導幹部檔案;深索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企業領導人員考核、評價和選任方式;研究、擬訂向國有控股和參股公司派出國有股權代表的工作方案;負責所監管企業黨的組織建設和黨員教育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人才規劃,指導所監管企業領導人員及中層以上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負責企業黨組織和黨員、幹部統計及黨費管理,接轉黨員組織關係協理企業主要領導人員出國政審手續;了解和掌握企業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的情況,對加強領導班子建設提出意見和建議;負責國資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工作;負責所屬離退休幹部機構、機關服務中心的各項管理工作。
(七)民眾工作處(黨委宣傳部)。 根據有關規定,協調所監管企業的工會、共青團、婦女工作,協助做好國務院所監管的駐瓊企業的工會、共青團、婦女工作;負責所監管企業維護穩定方面的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的統戰工作和知識分子工作;負責所監管企業黨的思想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宣傳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企業文化建設工作;負責對外宣傳和新聞工作;指導企業廠(企)務公開工作。
(八)監察處(紀委辦公室)。 負責所監管企業黨組織的紀律檢查、黨組織和黨員重大違紀案件的查處審理、中層黨員幹部黨紀處分的審批;指導本系統企業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和人事監察工作;受理本系統企業黨組織和黨員的檢舉。控告、申訴;參與督促檢查省委、省紀委授權管理的企業單位黨組織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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