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檢察院

海南省人民檢察院

海南省人民檢察院,1954年4月成立,1991年5月經上級批准撤銷瓊北、瓊南兩個檢察分院,成立海南省人民檢察院海南分院。

瓊檢簡介

1954年4月廣東省人民檢察署海南分署成立。1968年因“文化大革命”海南行政區各級人民檢察院被撤銷。1978年8月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海南分院恢復重建。1988年5月在中共海南省委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領導下,成立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籌備領導小組。1988年9月6日海南省人民檢察院正式掛牌辦公,同年9月22日和12月22日,瓊北、瓊南兩個檢察分院也分別掛牌辦公。1991年5月經上級批准撤銷瓊北、瓊南兩個檢察分院,成立海南省人民檢察院海南分院。
人民檢察院的性質、任務和活動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的任務是:通過行使檢察權,打擊一切叛國的、分裂國家的犯罪活動,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保衛國家的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維護社會秩序、生產秩序、工作秩序、教學科研秩序和人民民眾生活秩序,保護社會主義的國有的財產和勞動民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衛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進行。人民檢察院通過檢察活動,教育公民忠於社會主義祖國,自覺地遵守憲法和法律,積極同違法行為作鬥爭。
依照法律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履行法律監督職能,行使檢察權的活動中遵循下列原則:
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的原則。根據我國憲法規定,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級人民檢察院負責。
對於任何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各級人民檢察院行使檢察權時,對於任何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有任何特權。
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堅持深入實際,調查研究,實事求是的原則,重證據不輕信口供,嚴禁逼供信。堅持嚴格依法辦案,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各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人員必須忠實於事實真象,忠實於法律,忠實於社會主義事業,全心全意地為人民服務。
依靠人民民眾的原則。我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人民是國家的主人。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都要依靠人民的支持,經常保持同人民民眾的密切聯繫。人民檢察院在工作中必須貫徹執行民眾路線,傾聽民眾意見,接受民眾監督,做到秉公執法、剛正不阿。
同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原則。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與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實行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

機構設定

一、辦公室
部門職責:
協助院領導處理檢察政務,組織協調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決策的貫徹實施;組織安排機關主要會議和主要活動;負責檔案起草;管理秘書事務;處理檢察信息,編髮內部刊物;處理機要文電;負責人大代表聯絡工作和特約檢察員的聯繫工作;負責省人民檢察院專家諮詢委員會工作;承辦省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日常工作;負責領導同志批辦事項的督查工作;負責外事接待工作;負責檢察統計、檔案管理、保密工作;對下級檢察院的相關業務進行指導。
二、政治部
部門職責:
協同省委主管部門和市縣黨委負責全省檢察機關黨的建設和隊伍建設工作。開展具有檢察特點的思想政治工作;協同省委主管部門和市縣黨委負責全省各級檢察院領導班子的考核、配備及後備幹部的考察工作,辦理有關任免手續;承擔全省檢察系統機構編制、人員錄用工作以及檢察機關的專業技術職稱、工資津貼和獎勵工作,制定本省檢察機關有關幹部管理規定,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省檢察機關司法警察警銜的管理和司法警察的培訓、考核工作;負責省人民檢察院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機構設定、人員編制和幹部考核、任免、調配、獎勵及勞動工資、人事檔案管理;負責省人民檢察院的宣傳工作以及對全省檢察機關宣傳工作的指導;負責全省檢察機關幹部的教育培訓工作;規劃指導檢察機關的培訓基地建設及師資隊伍建設工作;指導全省檢察機關的幹部人事管理工作。
政治部是省人民檢察院檢察官考評審員會的辦事機構。內設:
(一)綜合處
部門職責:
協助部領導處理政務,組織協調政治部重要工作部署及各處之間的工作;組織安排政治部主要會議和主要活動;負責政治工作有關情況的收集、綜合和檔案起草;負責部領導批辦事項的督查落實;負責基層檢察院年度工作考核和基層檢察院建設的指導工作;負責我省檢察系統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畫志願者招募和管理工作。
(二)組織人事處
部門職責:
負責省人民檢察院機關及其直屬事業單位的幹部人事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幹部人事政策的貫徹落實;指導全省各級人民檢察院的機構設定、人員編制和檢察隊伍管理工作;協助院黨組制定檢察機關幹部管理規定,並組織實施;協助省委主管部門和市級黨委主管部門抓好檢察機關黨的建設和市級人民檢察院領導班子的考核、配備、管理和後備幹部的考察工作,辦理有關任免手續;負責省人民檢察院派出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提請任免事項;指導全省檢察機關的隊伍建設工作,推進幹部人事制度改革;完成省院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三)宣傳教育處
部門職責:
負責指導全省檢察機關宣傳工作;指導全省檢察機關政治理論學習、思想政治教育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指導全省檢察機關開展爭先創優活動,承辦全省檢察系統表彰獎勵工作;組織、指導全省檢察機關開展新聞報導工作、法制宣傳工作和有關檢察題材的文學創作、影視製作等工作;組織開展全省檢察系統的文化體育活動;負責省人民檢察院的宣傳工作,統一管理省人民檢察院所辦報刊、雜誌、影視工作;
(四)幹部培訓處
部門職責:
負責指導全省檢察機關的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組織制定全省檢察幹部中長期教育培訓發展規劃;組織管理全省檢察幹警的領導素能、任職資格、專項業務、崗位技能的培訓和考試以及學歷教育、高層次人才培養工作;規劃指導組織全省檢察機關培訓、教材編寫和師資隊伍建設;領導省檢察官培訓中心的工作;負責省人民檢察院機關檢察幹警的業務培訓工作;完成省院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五) 老幹部辦公室
部門職責:
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有關離退休幹部工作的方針、政策;定期向省院機關離退休幹部傳達上級和省院重要檔案、重要情況,組織省院機關離退休幹部閱讀、學習討論重要檔案;負責省院機關離退休幹部的管理工作和醫療保健、生活福利、用車以及文體活動等服務工作;協助省院機關離退休幹部黨支部開展宣傳思想工作;負責省院機關其他有關離退休幹部的管理、服務工作;完成省院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三、反貪污賄賂局
部門職責:
負責指導全省檢察機關對貪污賄賂、挪用公款、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隱瞞境外存款、私分國有資產、私分罰沒財物等犯罪案件的偵查、預審工作;直接立案偵查本省重大貪污賄賂等犯罪案件;組織、協調、指揮本省涉外、跨省(市、區)、跨地區的重大、特大貪污賄賂等犯罪案件的偵查;負責重大、特大貪污賄賂等犯罪案件的偵查協作;研究分析全省貪污賄賂等犯罪的特點、規律,提出懲治對策;承辦下級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工作中疑難問題的請示事項;研究制定本省反貪污賄賂檢察業務工作細則、規定,並組織實施。內設:
(一)綜合指導處:
部門職責:
負責協助局領導處理日常工作事務,組織協調局重大工作部署、重大決策的貫徹實施,組織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掌握、分析全省檢察機關反貪污賄賂工作情況,開展專題調研;負責局文秘、檔案等工作。
(二)偵查處:
部門職責:
負責立案偵查全省副廳級以上幹部涉嫌貪污賄賂、挪用公款、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境外存款隱瞞不報、私分國有資產、私分罰沒款物等犯罪案件,以及省檢察院決定提辦的貪污賄賂等大案要案。
承辦中紀委、最高人民檢察院和省委等上級部門交辦的案件,以及省直機關、國有企業幹部涉嫌貪污賄賂、挪用公款、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境外存款隱瞞不報、私分國有資產等案件;協助中紀委、最高人民檢察院在海南境內的辦案工作。
(三)大案要案偵查指揮中心辦公室
部門職責:
負責組織、指揮、協調和指導全省範圍內跨地區、跨部門的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等職務犯罪案件的偵查,交辦、督辦、參辦、提辦大案要案;指定偵查管轄,協調案件偵查中的爭議事項;協助全國各地檢察機關在海南境內開展偵查、取證、追贓及緝捕案犯等工作;承辦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等職務犯罪案件涉案潛逃、脫逃人員的備案、通緝、邊控工作,組織追逃行動;制定相關的工作制度、規定。四、偵查監督處
部門職責:
負責對全省刑事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審查批捕、決定逮捕和立案監督、偵查活動監督工作的指導;承辦應當由省人民檢察院辦理的審查批捕、決定逮捕案件;承辦下級人民檢察院批捕檢察部門工作中疑難問題的請示事項;指導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的審查批捕工作;研究審查批捕業務規範化建設,制定有關工作細則、規定,並組織實施。五、公訴處
部門職責:
負責對全省刑事犯罪案件的審查起訴、不起訴、出庭公訴、抗訴工作的指導;負責對人民法院刑事審判活動實行監督工作的指導;承辦應當由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抗訴的案件,對省人民檢察院抗訴及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刑事案件,出庭履行職責;承辦下級人民檢察院公訴工作中疑難問題的請示事項;指導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的審查起訴、出庭公訴及相關工作;研究起訴檢察業務規範化建設,制定有關工作細則、規定,並組織實施。六、反瀆職侵權局
部門職責:
負責指導全省檢察機關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犯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等案件的偵查、預審工作;直接立案偵查本省重大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組織、協調、指揮本省涉外、跨省(市、區)、跨地區的重大、特大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的偵查以及個案協查工作;研究分析全省瀆職侵權犯罪的特點和規律,提出懲治對策;承辦下級人民檢察院瀆職侵權檢察部門工作中疑難問題的請示事項;研究制定本省瀆職侵權檢察業務工作細則、規定,並組織實施。七、監所檢察處
部門職責:
負責對全省檢察機關對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等變更執行和對監獄、看守所、勞劫教養機關的執法活動是否合法以及超期羈押監督工作的指導;指導和督辦被監管改造人員重新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訴工作;辦理由省人民檢察院管轄的發生在監管改造場所的抗訴工作;負責對刑罰執行和監管改造過程中發生的虐待被監管人員案、私放在押人員案、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案、循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的偵查工作和其它自偵案件立案前調查工作的指導;承辦下級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工作中疑難問題的請示事項;研究制定全省監所檢察業務工作細則、規定,並組織實施。八、民事行政檢察處
部門職責:
負責對全省檢察機關民事經濟審判、行政訴訟監督工作的指導;對本省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確有錯誤的民事、經濟、行政判決和裁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向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對省高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確有錯誤的民事、經濟、行政判決和裁定,提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按審判監督程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對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省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民事、經濟、行政案件,出庭履行職責;研究分析全省民事經濟審判、行政訴訟監督工作中的重大疑難問題,提出工作對策;承辦下級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工作中疑難問題的請示事項;研究制定本省民事、行政檢察業務工作細則、規定,並組織實施。九、控告檢察處
部門職責:
負責對全省檢察機關控告和舉報工作的指導;受理公民的報案、舉報和控告;對舉報線索進行分流,對檢察機關管轄的性質不明、難以歸口處理的舉報案件線索進行初查;綜合反映控告和舉報情況;研究制定本省控告和舉報工作細則、規定,並組織實施。十、刑事申訴檢察處
部門職責:
負責對全省檢察機關刑事申訴、刑事賠償工作的指導;受理公民的刑事申訴;受理服刑罪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依法查辦檢察機關管轄的刑事申訴案件,督促檢查有關部門查報結果;綜合反映刑事申訴和刑事賠償工作情況;承辦檢察機關的刑事賠償事項和下級人民檢察院刑事賠償工作中的疑難問題的請示事項;研究制定本省刑事申訴、刑事賠償工作細則、規定,並組織實施。
十一、職務犯罪預防處
部門職責:
負責對全省各級人民檢察院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指導;研究分析全省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特點、規律,提出貪污賄賂、瀆職犯罪的預防對策;開展對未成年人犯罪的預防工作;負責對檢察機關在檢察環節中其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指導;負責對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法制宣傳;承擔省預防職務犯罪指導委員會交辦的具體工作;承辦下級人民檢察院有關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疑難問題的請示事項;研究制定本省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細則、規定,並組織實施。十二、法律政策研究室
部門職責:
負責調查研究國家和省公布的與檢察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承辦本省立法草案的起草工作,對徵求省人民檢察院意見的立法草案、行政法規草案研究提出意見;對檢察工作適用法律問題提出司法解釋建議;對全省各級人民檢察院在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中的情況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意見;開展執法大檢查;負責檢察套用理論研究和檢察工作法制建設的調研、規劃;負責對全省檢察基礎理論研究工作的指導;收集管理圖書資料;編輯檢察工作的套用法律、法規檔案和檢察工作年鑑及有關內部刊物;負責省檢察官協會的日常工作。十三、監察處
部門職責:
負責對全省檢察機關監察工作的指導;檢查全省檢察機關及其內設機構、直屬事業單位在執行法律、法規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上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規定中的問題;受理對檢察人員違紀行為的控告、舉報;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查辦檢察人員的違紀案件;受理檢察人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十四、計畫財務裝備處
部門職責:
負責對全省檢察系統的行政裝備工作的指導;擬定全省檢察機關行政裝備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對中央和省補助全省各級檢察院的辦案、裝備及基本建設經費進行分配和管理;負責全省檢察系統的交通裝備、武器彈藥、服裝的統籌計劃和管理;負責全省檢察機關和事業單位經費及基本建設、外事等各種經費的申請、核算和管理及各種裝備物資的統一購置和分配;負責省院機關的行政管理、後勤服務。十五、檢察技術處
部門職責:
負責對全省檢察機關檢察技術、物證檢驗、鑑定、審核工作的指導;參與全省有關司法鑑定工作的管理,組織重大疑難案件的會檢;負責全省檢察技術科研工作,協同有關部門對技術人員進行業務培訓;負責全省檢察偵查技術裝備的統籌計畫和管理;制定全省檢察技術工作計畫和技術建設方案,並組織實施。
十六、信息化工作辦公室
部門職責:
負責制定全省檢察信息網路、套用系統、安全防護系統建設規劃和技術規範,組織實施全省檢察機關網路系統、套用系統、安全防護系統的工程建設,負責檢察機關套用軟體造型和技術保障工作,負責省院機關通信系統、網路系統、電腦的管理和維護,對全省檢察機關的信息化工作進行指導和技術支撐,承擔計算機犯罪案件的檢驗鑑定工作。
十七、機關黨委(機關工會)部門職責:
負責省人民檢察院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黨組織工作;負責本院機關黨的思想組織作風建設;對黨員、幹部進行監督;領導省人民檢察院工、青、婦等民眾組織及統戰工作;負責本院機關的計畫生育工作。

院長簡介

馬勇霞,女,回族,1958年9月生,寧夏西吉人,1975年8月參加工作,1977年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中央黨校研究生學歷,經濟學碩士學位,二級大檢察官。
1975.08——1978.02,寧夏回族自治區固原縣七營公社下鄉知青
1978.02——1982.01,寧夏大學政史系學習
1982.01——1983.06,寧夏回族自治區固原地委黨史資料徵集辦公室幹事
1983.06——1985.01,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委宣傳部幹事、黨員教育科副科長
1985.01——1986.09,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新城區黨委常委、組織部部長
1986.09——1989.08,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新城區副區長 (其間:1986.09—1989.07 在中央黨校培訓部黨政管理專業學習)
1989.08——1994.04,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正縣級)
1994.04——2001.01,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2001.01——2001.09,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
2001.09——2002.04,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委副書記、紀委書記
2002.04——2003.01,寧夏回族自治區司法廳黨組書記、副廳長
2003.01——2006.07,寧夏回族自治區司法廳廳長、一級警監(2001.09—2005.06 在中國人民大學經濟系政治經濟學專業學習,獲經濟學碩士學位)
2006.07——2007.12,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黨組副書記(正廳級)、一級高級法官
2007.12——2008.01,海南省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副檢察長、代理檢察長
2008.01——,海南省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
2008年01月29日海南省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第三次全體會議選舉馬勇霞為海南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2008年02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批准任命馬勇霞(女,回族)為海南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2008年2月被授予二級大檢察官。
九屆、十屆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委員

瓊檢地址

地址:國興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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