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方針
關於做好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的實施意見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教育工作的決定》(國發[2003]19號)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做好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78號)精神,現就做好我省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政策目標
一、要逐步建立起以流入地市、縣政府管理為主,進城務工就業農民流入地政府(以下簡稱流入地政府)與進城務工就業農民流出地政府(以下簡稱流出地政府)相互配合,有關部門齊抓共管,採取多種形式接收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就學的工作機制,確保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能夠“進得來、讀得起、學得好”。條件要求
二、本實施意見所指的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必須同時滿足下列四個條件:(一)本人及其父母屬農村戶籍;
(二)屬九年義務教育適齡兒童、少年;
(三)隨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進城且在戶籍所在地沒有監護條件;
(四)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在縣、市(區)政府所在地務工就業半年以上,且按《海南省流動人口管理規定》辦理暫住證或按《海南省流動人口暫住IC卡管理辦法》辦理暫住IC卡,不屬於辦證(卡)範圍的,須有申報暫住登記。
工作指導
三、明確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工作職責。流入地市、縣政府特別是教育行政部門、全日制公辦中國小要建立完善有關工作制度和機制,將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納入當地普及九年義務教育工作規劃和重要工作內容,及時掌握進城務工就業農民適齡子女的有關情況,並認真做好接收就學和教育教學工作,使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的受教育環境得到明顯改善,九年義務教育普及程度達到當地水平。省教育行政部門要把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納入義務教育工作統籌管理,加強監督指導。
各市、縣公安部門要認真指導基層派出所做好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及其義務教育階段適齡子女的統計工作,並將匯總情況於每學期開學一個月前通報給同級教育行政部門。
省及各市、縣發展與改革部門要將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納入城市社會事業發展計畫,將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就學學校建設列入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規劃。
各市、縣財政部門要安排必要的保障經費。對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公用經費要按照有關撥款標準列入年度預算,並及時撥款。
各市、縣機構編制部門要根據接收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的數量,逐年按有關標準核定接收學校的教職工編制。
各市、縣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大對《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國務院令第364號)貫徹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力度,依法查處使用童工行為。
城市人民政府的街道辦事處或居委會負責動員、組織、督促本社區進城務工就業農民依法送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對未按規定送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父母或監護人進行批評教育,並責令其限期送子女入學,對拒不送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要報請城市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門,按《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嚴肅查處。
積極號召
四、充分發揮全日制公辦中國小的接收主渠道作用。市、縣教育行政部門要按就近入學的原則,劃定接收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就讀學校範圍。全日制公辦中國小要充分挖掘潛力,按教育行政部門劃定的範圍接收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就學,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劃定範圍內的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接收學校要針對這部分學生的實際,完善教學管理辦法,在接受教育、評優獎勵、入隊入團、課外活動等方面要與當地學生一視同仁;要加強與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學生家長的聯繫,及時了解學生思想、學習、生活等情況,幫助他們克服心理障礙,儘快適應新的學習環境。後勤保障
五、建立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經費籌措保障機制。流入地市、縣政府要對接收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較多的學校給予補助。要在城市教育費附加中安排一部分經費,用於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積極鼓勵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公民個人捐款、捐物,資助家庭困難的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就學。經濟狀況
六、切實減輕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教育費用負擔。對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要按照有關義務教育階段收費項目和標準收取費用。各市、縣政府要制訂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收費標準。根據學生家長務工就業不穩定、住所不固定的特點,學校一律實行分學期收費的制度。在辦理轉學手續時禁止收取任何費用。要通過緩收、減收、免收和設立助學金等方式,幫助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就學。對違規收費的學校或單位,教育、物價、財政等部門要及時查處。管理體制
七、流出地政府要積極配合流入地政府做好外出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要建立健全有關制度,對外出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家庭在原籍具備監護條件的,要勸其在原籍接受九年義務教育;對在原籍不具備監護條件,確需到流入地就讀的,要由當地鄉鎮政府出具有關證明。要加強對外出學生的學籍檔案管理,完善轉學手續。在進城務工就業農民比較集中的地區,流出地政府要派員了解情況,配合流入地加強管理。外出務工就業農民子女返回原籍就學,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及時辦理轉學等有關手續,禁止收取任何費用。建設要求
八、加強對以接收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為主的社會力量所辦學校的扶持和管理。各市、縣要將這類學校納入民辦教育管理範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規定把好審批關,設立條件可酌情放寬,但師資、安全、衛生等方面的要求不得降低。要加強對這類學校的年檢督查工作,規範其辦學行為,促進其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的提高。市、縣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要對這類學校給予關心和幫助,在辦學場地、辦學經費、師資培訓、教育教學等方面予以支持和指導。對辦學成績顯著的要予以表彰。宣傳力度
九、加強對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的宣傳。各級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及時總結工作經驗,改進工作方法,廣泛動員全社會關心支持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要將保障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作為城市精神文明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充分發揮各種宣傳媒體的作用,宣傳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的方針政策、工作規劃、辦法措施和實際工作中取得的成績和經驗,營造全社會關心支持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的良好氛圍。相關單位
省教育廳 省編辦 省公安廳 省發展與改革廳 省財政廳 省人事勞動保障廳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省教育廳、省編辦、省公安廳、省發展與改革廳、省財政廳、省人事勞動保障廳《關於做好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的實施意見》已經省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發文單位: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文 號:瓊府辦[2004]22號
發布日期:2004-3-26
執行日期:2004-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