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條款:
華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海上石油開發工程建造險條款
一、所保危險本保單承保以下規定的被保險財產的直接物質損失或損壞的一切險。
二、被保險財產1.應由被保險人承擔風險的正在建造、重建、修復過程中的財產,以及正在該建造、重建或修復作業場所存放的財產。所有這些作業在此統稱“建造作業”。2.屬於被保險人所有的在建造中使用或部分建造中被使用或有關的任何種類的財產(包括材料和供應品)。此類財產可能置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及在上述地點之間運輸過程中的財產,包括沿海500英里內水域中的運輸。3.被保險人可能要承擔責任的在建造作業或在部分建造作業中使用或有關的其他人的財產,或在本保險項下可能引起任何索賠事故之前,被保險人已經承擔了責任的其他的財產。如有在本條第3款下引起的任何損失可予理算,並支付給被保險人。
三、除外責任本保單不負責如下責任:1.任何原因造成的喪失使用或占用。2.未完成契約或耽擱履行契約或不按契約條件履行契約的罰金。3.補救錯誤的或有缺陷的工藝或材料的費用,但由這種有錯誤的或有缺陷工藝和材料造成的損壞,本保險仍予負責。4.設計或規格中的誤差、缺陷、錯誤、遺漏造成直接或間接的損失或損壞。5.損耗,正常保養,固有毛病,內在缺陷,蟲蛀,正常補救。6.由於戰爭、侵略、外敵的行為、敵對行為(不論宣戰與否)、內戰、造反、革命、騷動、軍事行動或篡權、軍事管制或沒收或國有化,或徵用;或者因受任何政府或國家或地方當局的命令,對財產的毀壞或損壞所直接、間接引起的滅失和損失。7.因核反應、核輻射或可能引起的放射性污染直接或間接地造成的損失或損壞;但因核反應或核輻射或放射性污染直接或間接引起火災而造成的損失或損壞,本保險仍予保障(根據本保單的規定)。但儘管如此,仍不包括因為火災直接或間接所引起的核反應、核放射或放射性污染所造成的全部損壞或損失。8.由於箱凍或冰凍造成的損失或損壞,除非這些損失是由於火災及/或雷電及/或爆炸及/或風暴及/或冰雹及/或騷動及/或罷工工潮及/或民眾騷動及/或飛機及/或機動車及/或煙霧引起的損害所造成的。9.基地以外的汽車。10.失蹤引起的損失或僅僅因財產記錄上表明短少的損失。11.機械損壞,但由於機械發生故障後果引起的損失或損壞,本條款仍予負責。12.被保險人雇員的背信行為。13.承包人所有種類的設備。
四、分包人為被保險人履行作業的分包人,經被保險人的要求,可被包括在被保險人的名稱之中,但僅指上述分包人的財產,其價值應已經被包括在下列契約價值之內。如在本條項下發生的任何損失將予理算,並支付給被保險人。
五、有風險的保險財產在第二條第1款中所指的財產,應被認為在建造作業期間屬於被保險人的風險,直到該財產被財產所有人全部地正式接受時為止及由此時起而被承保人可能同意的延長期。
六、責任限額除另有協定者外,承保人對於任何一次事故的責任,將不高於在申報單中規定的金額。本保單不因任何一次事故支付的金額而減額,而應在整個保險階段中繼續足額保險。“事故”一詞是指任何一次損失、災害或事故或一次事故中引起的一連串的損失、災害或事故。
七、免賠額當滅失或損壞最後確定之後,要從每次索賠的金額中扣除申報單述明的免賠額。
八、其他保險本保單不保障任何其他保單承保的滅失或損壞;或因本保單的存在將由其他保單承保的滅失或損壞。但對其他保單可以賠付的金額的超額部分而本保險並未涉及時不受此限。
九、搬移碎片殘骸本保單保障由於在保單內所包括的任何危險的損失可能導致搬移被保險財產的所有碎片殘骸的費用。但無論如何,在本保單項下的財產損失和搬移碎片殘骸的全部責任不應超過在申報單中述明的責任限額。承保人對搬移碎片殘骸的責任不高於按本保單項下保險金額與本保險全部財產金額的比例部分。不論各保險是否包括這種條款。承保人不負責因執行任何國家、市政法令、命令要求撤除本保險項下的建築物,不論是否已由承保的危險造成任何部位的損失而由此產生的碎片、殘骸的搬移費用。
十、部分損失承保人允許被保險人在他們方便和有利時,對於保險項下財產的任何部分損失可進行修理。承保人將償付被保險人這種修理費用的實際花費,但需按照申報單中述明的免賠額和限制責任辦理。
十一、代位追償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應由有關責任方負責賠償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檔案和所知道的有關情況。被保險人已經從有關責任方取得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已從有關責任方取得的賠償金額。保險事故發生後,在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後,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權利的,該行為無效;由於被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扣減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保險金。
十二、轉讓保險標的轉讓的,被保險人或者受讓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因保險標的轉讓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保險人自收到前款規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可以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契約。保險人解除契約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契約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契約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後,退還投保人。被保險人、受讓人未履行本條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轉讓導致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十三、註銷承保人可以整個註銷本保單或註銷對任何契約的責任,書面註銷通知連同或不連同未到期保費按保單中註明的被保險人的地址郵寄給被保險人,註銷通知應述明三十天以後開始生效。如果在被保險人無法控制條件下,在建造作業完工之前有必要予以放棄,而且沒有發生索賠,對這種建造作業,被保險人可以向承保人或其代表發出書面通知註銷本保單。承保人保留的保費應以如下方式計算:1.如保費是按可調整基礎計費時,用明細表內說明的費率按契約的實際價值計算,直至註銷日期。2.如果保費是整數收取則按時間的比例計費。
十四、首要條款不論本保險有無相反含意,本保險對於因以下原因引起的任何索賠不負責任:1.(1)爆炸物的爆炸;(2)任何戰爭武器;以及因任何個人的惡意行為或政治動機所造成的索賠。2.任何人的為政治或恐怖目的的任何行為,不論該人是否是主權國的代理,也不論由此而來的損失、損壞、花費是偶然發生的,還是蓄意所致。。。。。
參考資料:http://www.mcjr.cc/ProCenter/Detail/Index/1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