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能
開展巨觀經濟形勢分析,加強對浦東新區經濟發展的預測、預警和監控,針對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及時提出調控政策建議;組織浦東新區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及熱點問題的專題調研。
(二)負責研究、統籌、協調推進浦東新區的改革工作,提出改革的總體框架和思路,擬訂中長期改革規劃和年度改革工作重點;研究經濟體制改革的重大問題,綜合協調、指導推進經濟體制改革工作;參與論證、銜接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推進各專項經濟體制改革聯動進行;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公共部門、社會組織、城鄉統籌等改革的總體思路、方案和相關政策,指導推進行業協會、市場中介組織的改革和發展。
負責協調和推進浦東新區綜合配套改革試點各項工作,組織制訂綜合配套改革年度計畫和工作方案,完善統籌協調、合力推進機制,協調推進各專項改革事項。
(三)研究提出浦東新區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組織編制區級政府財政性建設資金投資計畫和重大項目計畫,銜接平衡需要安排區級政府財政性建設資金和重大項目的專項規劃;安排、指導和監督政策性貸款的使用,引導民間資金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方向;組織研究和協調重大基礎設施項目的前期儲備工作,開展財政性資金建設項目的後評估工作。
負責城鄉基礎設施發展規劃和專業規劃、專項規劃的綜合平衡和銜接,負責使用區級政府財政性建設資金的公益性基礎設施、公共基礎設施等政府投資項目的審批,以及各項目的資金平衡;負責對全部或部分使用財政性建設資金的重大建設項目進行招標投標、建設進度、資金使用和概算控制等情況的稽察工作。
(四)根據國家和上海市的產業政策,組織研究提出新區產業發展戰略、產業布局規劃,推進產業結構調整最佳化;組織開展浦東新區產業發展重大問題和熱點問題的調研,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擬訂浦東新區現代服務業、高科技和先進制造業、現代農業等產業發展導向和重大政策;負責協調第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做好與經濟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
組織編制浦東新區推進節能減排、發展循環經濟、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等規劃,研究提出相關政策,協調能源建設事宜;研究提出和協調各類開發園區的設立、調整和產業導向等事項,推進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
(五)綜合分析、研究提出浦東新區政府投資的重大項目投融資方案,負責政府性投資項目年度融資計畫的編制和組織實施;指導承擔政府投資項目的區級公司的投融資工作,統籌協調、調度落實政府投資項目的融資資金並監督使用;對全社會資金包括財政預算資金、政府性資金和國有資產的平衡協調提出意見,參與多元化融資方案和風險防範有關工作;負責新區企業債券發行申請的轉報和監督,協調推進新區產業投資基金的發展;參與研究新區財稅政策,參與對各項社會保障基金的監督。
綜合分析、研究提出浦東新區利用外資的戰略、規劃和總量平衡、結構最佳化的目標、政策;會同有關方面擬訂使用國際金融組織、外國政府貸款規劃,提出重大備選項目;負責浦東新區外債總量控制、結構最佳化和監測工作,安排外國政府貸款建設項目。
(六)負責制訂浦東新區社會發展戰略,組織推進有關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民政、旅遊、社會行政管理等社會事業發展重大問題及政策研究;負責浦東新區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社會發展各專業規劃的綜合平衡與銜接,提出年度建設計畫建議;協調有關就業、收入分配、社會保障、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等重大問題,研究提出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相互促進的政策;負責浦東新區社會公益性建設項目的規劃統籌,審批使用區級政府財政性資金的社會事業建設項目。
(七)貫徹執行國家和上海市有關價格的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方針政策,研究提出價格改革措施和政策建議,創新完善價格管理機制;按照價格管理許可權,審核、制定、調整商品和服務價格;負責浦東新區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服務收費的管理,依法受理和發放《收費許可證》,開展收費驗審和清理工作;組織和主持定價項目的價格聽證,開展成本調查、成本監審和涉案物品的價格鑑證;負責監測重要農副產品、重要商品和服務項目的市場價格情況,開展價格信息服務;負責價格監督檢查工作,受理價格投訴、舉報,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檢查、指導浦東新區各政府部門的價格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調處價格爭議,指導行業組織開展價格自律。
(八)負責擬定浦東新區統計改革方案,建立和完善各類統計指標體系和統計調查方法;負責浦東新區統計調查計畫和方案的審批管理,協調區域內各部門、各單位的統計工作;與相關部門協調配合,對浦東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運行情況進行監測、預測和綜合分析研究,提供統計信息和諮詢建議;組織實施國民經濟核算制度,開展浦東新區國內生產總值及有關產業和重點區域增加值核算。
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重大國情、國力普查和區情、區力普查;組織實施浦東新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的常規統計調查和專項調查,負責收集、整理、上報和提供有關統計數據,開展相關統計分析;負責浦東新區統計數據的統一管理,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定期整理、編制、核定、公布全區性重要統計資料和數據。
組織指導浦東新區各政府部門、各開發區、各街鎮、各企事業單位依法開展統計工作;組織開展統計登記、統計教育培訓、統計基礎建設、統計科學研究等工作;監督檢查統計法規和統計制度的實施情況,依法查處各類統計違法行為。
(九)承辦浦東新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上海市浦東新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設1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二)組織人事處
(三)綜合發展規劃處
(四)綜合改革處
(五)投資建設管理處
(六)產業發展處
(七)城市發展處
(八)財政金融綜合協調處
(九)價格管理處
(十)價格監測監督處
(十一)綜合和社會統計處
(十二)工業和投資統計處
(十三)服務業和農業統計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