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組織制定全縣科技發展和科技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戰略和具體政策措施,推動全縣科技創新體系建設,提高全縣科技創新能力。(二)組織有關部門擬定全縣科學技術發展的中長期規劃,負責縣年度各類科技計畫的編制和實施。
(三)研究提出全縣科技體制改革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部門、鄉(鎮)科技體制改革工作。
(四)研究制訂我縣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政策、措施;歸口管理科技三項經費;管理科技工作條件。
(五)管理全縣民營科技工作;管理全縣高新技術產業化及套用技術的開發與推廣工作;指導科技成果轉化;負責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預審和報批工作;協調涉及人口、環境、資源、社會發展等科技工作。
(六)指導、協調各部門和鄉(鎮)的科技管理工作;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科技興鎮、科技興企、科技興農、科技興林等科技興縣工作;組織開展鄉(鎮)科技進步考核;組織實施科技扶貧、創建星火密集區和科技示範鄉鎮的建設等工作。
(七)負責“科技進步法”、“科技成果轉化法”、“專利法”、“契約法”中有關技術契約規定等科技法律法規的宣傳和檢查督促;歸口管理全縣科技成果、科技獎勵、科技保密、技術市場、專利及科技相關的智慧財產權保護(除著作權外)等工作。
(八)負責管理全縣信息產業工作,根據產業政策與技術發展政策,引導與扶植信息產業的發展,指導產業結構、產品結構的調整和產業技術水平的提高。
(九)參與編制縣重大科技工程等科技基地以及科普教育基地的建設規劃;推進生產力促進中心、科技信息中心、技術開發服務站等科技創新服務體系建設;組織協調有關部門促進“產學研”、“農科教”聯合。
(十)歸口管理科技外事工作,組織實施國際及對港、澳、台科技合作與交流;組織開展科技協作與攻關活動,與有關部門共同管理技術出口工作,承辦科技工作出國任務和人員的報批工作。
(十一)落實黨和國家對科技人員的政策和各項規定,參與研究制定充分發揮科技人員積極性;創造科技人員成長良好環境的相關政策;參與專業人才管理工作。
(十二)管理全縣軟科學研究和科技情報信息工作;負責科技宣傳、科技普及、科技統計工作,指導科技檔案工作。
(十三)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