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浙江省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辦法》的通知
浙委辦發〔2014〕42號
各市、縣(市、區)黨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屬各單位:
《浙江省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辦法》已經省委、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5月30日
(此件公開發布)
管理辦法
浙江省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辦法
為規範全省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厲行勤儉節約,反對鋪張浪費,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根據《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精神,結合浙江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國內公務,是指出席會議、考察調研、執行任務、學習交流、檢查指導、請示匯報工作等公務活動。
第二條 國內公務接待應當堅持有利公務、務實節儉、嚴格標準、簡化禮儀、高效透明和體現浙江特色的原則。
第三條 縣級以上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負責管理本級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工作,指導本級黨政機關各部門及下級黨政機關的國內公務接待工作。
鄉鎮(街道)黨委、政府應當加強國內公務接待管理,嚴格執行有關管理規定和開支標準。
第四條 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加強公務外出計畫管理,科學安排和嚴格控制外出的時間、內容、路線、頻率、人員數量,嚴禁異地部門間一般性學習交流、考察調研,嚴禁重複性考察,嚴禁以各種名義和方式變相旅遊,嚴禁違反規定到風景名勝區舉辦會議和活動。
公務外出確需接待的,派出單位應當向接待單位發出公函,告知內容、行程和人員。
第五條 接待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國內公務接待範圍,嚴禁將休假、探親、旅遊等活動納入國內公務接待範圍,嚴禁用公款報銷或者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第六條 接待單位應當嚴格接待審批控制,嚴禁接待無公函的公務活動和來訪人員。
公務活動結束後,接待單位應當如實填寫接待清單,並由相關負責人審簽。接待清單包括接待對象的單位、姓名、職務和公務活動項目、時間、場所、費用等內容。
第七條 按照統一管理、對口接待的原則,國內公務接待由對口單位負責接待,接待部門協辦。接待單位應根據公務活動需要制定接待方案,按照公務接待程式認真做好接待工作。
第八條 國內公務接待一律不得在機場、車站、碼頭和轄區邊界組織迎送活動,路況不熟悉的可派一帶路車,不得跨地區迎送,不得張貼懸掛標語橫幅,不打電子屏滾動標語,不得安排民眾迎送,不得鋪設迎賓地毯。地區、部門主要負責人不得參加迎送。
第九條 嚴格控制陪同人數,不得層層多人陪同。省委書記(兼任省人大常委會主任)、省長、省政協主席、省委副書記到基層調研,陪同的省直有關部門負責人一般不超過5人,市陪同的負責人一般不超過2人,原則上只限黨政主要負責人中的1人陪同。其他省領導到基層考察調研,陪同的省直有關部門負責人一般不超過2人,市安排l位分管負責人陪同,市委書記和市長不陪同。省領導到企業、農村、街道社區等基層單位調研,所在縣(市、區)只安排l位負責人陪同,其他工作人員要儘量減少。
第十條 接待單位安排的活動場所、活動項目和活動方式,應當有利於公務活動開展。各地考察點現場要真實,不得為迎接考察裝修布置。安排外出考察調研的,應當深入基層、深入民眾,不得走過場、搞形式主義。
第十一條 考察調研時召開的各類會議,會場布置要簡樸,不製作背景板,不擺放花草、香菸、水果,不安排茶歇,不發放材料袋、筆和記錄本。
第十二條 接待對象應當按規定標準自行用餐。確因工作需要,每批接待對象可以安排一次工作餐,並嚴格控制陪餐人數和工作餐標準。接待對象在10人以內的,陪餐人數不得超過3人;超過10人的,不得超過接待對象人數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應當供應家常菜,嚴禁提供魚翅、燕窩等高檔菜餚和用野生保護動物製作的菜餚,嚴禁使用私人和企業會所、高消費餐飲場所,省內公務活動禁止提供各類菸酒。
工作餐形式為自助餐或桌餐。接待對象超過10入且具備自助餐條件的安排自助餐,接待對象在10人以內及不具備自助餐條件的可安排桌餐。在節儉便利的前提下,提倡到機關食堂、普通農家樂就餐。
除一次工作餐外的日常用餐,接待單位可根據接待對象要求予以協助。接待對象按照財政部門制定的接待地一伙食補助費標準支付餐費,憑據回本單位報銷。
同城公務活動不安排用餐。
第十三條 接待住宿應當嚴格執行差旅、會議管理的有關規定,優先安排在機關內部接待場所或者定點飯店,執行協定價格。接待對象按照財政部門制定的接待地住宿費限額標準支付住宿費,回本單位憑據報銷。與會人員住宿費按會議費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接待省部級幹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間,廳局級幹部可以安排單間,其他人員安排標準間。接待單位嚴禁超標準安排接待住房,不得添置豪華設施,不得增配高檔生活用品,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同城公務活動不提供住宿。
第十四條 國內公務接待的出行活動應當安排集中乘車,合理使用車型,嚴格控制隨行車輛。省領導到地方從事公務活動,應安排集中乘車,原則上不超過2輛麵包車,沿途各地不得加派車輛隨行。
第十五條 接待單位嚴禁超標準接待,嚴禁組織旅遊和與公務活動無關的參觀,不安排接見合影,嚴禁組織到營業性娛樂、健身場所活動,嚴禁安排文藝演出,嚴禁以任何名義贈送禮金、有價證券、紀念品和土特產品等。
第十六條 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加強對國內公務接待經費的預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費預算總額。公務接待費用應當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單獨列示。
嚴禁在接待費中列支應當由接待對象承擔的差旅、會議、培訓等費用,嚴禁以舉辦會議、培訓為名列支、轉移、隱匿接待費開支;嚴禁向下級單位及其他單位、企業、個人轉嫁接待費用,嚴禁在非稅收入中坐支接待費用;嚴禁借公務接待名義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黨委、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市場價格等實際情況,按照當地會議用餐標準制定本級國內公務接待工作餐開支標準,並定期進行調整。縣級以上公務接待開支標準應當報上一級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接待費報銷憑證應當包括財務票據、派出單位公函和接待清單。 ’
接待費資金支付應當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務卡管理有關規定執行。具備條件的地方應當採用銀行轉賬或者公務卡方式結算,不得以現金方式支付。
第十九條 機關內部接待場所應優先保障國內公務接待,建立健全服務經營機制,推行企業化管理,推進勞動、用工和分配製度與市場接軌,建立市場化的接待費結算機制,降低服務經營成本,提高資產使用效率。
嚴禁各級黨政機關以任何名義新建、改建、擴建內部接待場所,嚴禁對機關內部接待場所進行超標準裝修或者裝飾、超標準配置家具和電器。推進機關內部接待場所集中統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資源共享機制。
第二十條 積極推進國內公務接待服務社會化改革,有效利用社會資源為國內公務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車等服務。推行接待用車定點服務制度。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本級黨政機關各部門和下級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工作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國內公務接待規章制度制定情況;
(二)國內公務接待標準執行情況;
(三)國內公務接待經費管理使用情況;
(四)國內公務接待信息公開情況;
(五)機關內部接待場所管理使用情況和定點食宿點管理使用情況。
黨政機關各部門應當每季度匯總本部門國內公務接待情況,報同級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財政部門、紀檢監察機關備案。
第二十二條 財政部門應當對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經費開支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審計部門應當對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經費進行審計,並加強對機關內部接待場所的審計監督。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按年度在新聞媒體上組織公開本級國內公務接待制度規定、標準、經費支出、接待場所、接待項目等有關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四條 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將國內公務接待工作納入問責範圍。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國內公務接待違規違紀行為的查處,嚴肅追究接待單位相關負責人、直接責任人的黨紀責任、行政責任並進行通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參照本辦法,結合各地實際制定商務接待工作的相關規定,嚴禁以招商引資為名變相安排公務接待。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適用於省內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的國內公務接待行為。
省內國有企業、國有金融企業和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委、省政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12月26日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關於貫徹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的實施意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