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音樂家協會

浙江省音樂家協會(簡稱浙江省音協),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全省音樂藝術家自願組成的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廣大音樂家、音樂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音樂工作者聯繫社會、融入市場的橋樑和紐帶,是繁榮社會主義文藝、發展先進文化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力量。

概況

浙江省音協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聯合全省音樂界,團結全省音樂工作者,致力於落實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科學發展觀,致力於繁榮和發展社會主義音樂事業,滿足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精神文化需求,為建設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而努力奮鬥。
浙江省音協恪守國家憲法和法律法規,根據人民團體自身特點和運作機制,依照本章程獨立自主、創造性地開展工作,履行人民團體職責,發揮人民團體作用。

領導機構

一、 主席:
翁持更
二、 副主席(9人,按姓氏筆畫為序):
尤炳秋 盧桂芳(女) 史染朱
田耀農 嚴聖民 宋家明
張衛東 陳民憲 周羽強
三、 主席團委員(9人,按姓氏筆畫為序)
刁玉泉 王軍 鄧京山
鄔建應兆銘 杜如松
楊翎(女) 周 斌 黃大同
浙江省音樂家協會第七屆秘書長、副秘書名單
一、 秘書長:
翁持更(駐會)
二、 副秘書長:(5人)
曹強(女)(駐會)(以下按姓氏筆畫)
刁玉泉、陳聲鋼、林應輝 俞鋼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浙江省音樂家協會(簡稱浙江省音協),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全省音樂藝術家自願組成的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廣大音樂家、音樂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音樂工作者聯繫社會、融入市場的橋樑和紐帶,是繁榮社會主義文藝、發展先進文化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力量。
第二條 浙江省音協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聯合全省音樂界,團結全省音樂工作者,致力於落實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科學發展觀,致力於繁榮和發展社會主義音樂事業,滿足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精神文化需求,為建設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而努力奮鬥。
第三條 浙江省音協恪守國家憲法和法律法規,根據人民團體自身特點和運作機制,依照本章程獨立自主、創造性地開展工作,履行人民團體職責,發揮人民團體作用。
第四條 浙江省音協英文全稱是Zhejiang Province Musicians Association 縮寫為ZJMA 。
第二章 任務和職責
第五條 浙江省音協對會員具有聯絡、協調、服務、指導的職能。
第六條 浙江省音協在中共浙江省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文藝方針政策,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完成黨和政府交託的任務。同時,在調查研究、科學分析的基礎上,及時向黨和政府反映音樂界的建議、意見和要求。
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音協會員深入生活,繁榮音樂創作。
第八條 組織各專業學會開展各項音樂成果展示與學術研究活動,大力宣傳表彰我省音樂家取得的優異成果。
第九條 開展各類音樂人才的培訓工作,普及音樂教育,扶持民眾音樂活動,提高全民素質。
第十條 支持音樂評論,培養音樂評論隊伍,促進音樂事業蓬勃發展。
第十一條 本會設立專家諮詢委員會,聘請德高望重的老同志和有較高知名度的音樂家組成,在音協主席團安排下開展諮詢工作。
第十二條 浙江省音協順應文化體制改革和文藝事業發展的需求,通過規範行為、業務培訓、成果評價、反映訴求、維護權益等,不斷擴大協會的覆蓋面和影響力。
第十三條 浙江省音協加強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音樂界的聯繫與交往;增進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及海外僑胞中的音樂界團體和音樂界人士的聯誼和交流,為弘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化和實現祖國統一大業貢獻力量。
第十四條 浙江省音協積極開展國際文化交流合作,發展與世界各國音樂家及其組織的友好往來,增進了解和友誼,吸收借鑑國外優秀文化成果,擴大浙江音協的國際影響。
第十五條 浙江省音協是浙江省文聯的團體會員,接受浙江省文聯的管理及業務指導,行使會員權利,履行會員義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六條 浙江省音 協實行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制。
第十七條 個人會員。凡戶籍在浙江省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贊成本會章程,在音樂創作、表演、教育、理論研究、編輯出版、音樂製作及組織活動等方面做出較大成績,自願向本會提出書面申請,經會員二人介紹及所在市音樂家協會或省屬單位、省各專業委員會、部隊主管文化部門的推薦,並經本會秘書處審核,由本會主席辦公會批准,可成為會員。
第十八條 團體會員。本省各市級音樂家協會為本會團體會員;省市級具有法人資格的各專業協會、研究會以及相應組織和社團等,贊同本會章程,組織健全,開展活動正常,在省內有一定影響,可由其主管單位推薦,向本會提出申請,經本會主席團委員會批准,可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十九條 會員的權利。
(1)會員有本會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有對本會工作及領導人的建議、批評和監督權;
(3)有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活動並享用本會所實施的有關待遇的權利;
(4)有要求協會維護會員從事藝術實踐、保護創作成果的權利及正當的經濟權益;
(5)會員有退會的自由。
第二十條 會員的義務。
(1)會員必須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2)積極參與本會活動,堅持藝術創作和研究,完成本會交給的任務;
(3)維護本會權益;
(4)按時繳納會費;
(5)團體會員單位接受本會委託,代為負責聯繫在該單位的會員。
第二十一條 本會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員不交納會費或拒不參加本會要求參與的活動;或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損害本會聲譽;或違法犯罪,觸及刑律;團體會員長期(一年)停止活動或自行解體或被依法取締,經本會主席團委員會會議討論通過,可勸其退會或取消會籍。
第二十三條 本會為個人會員設立名譽或榮譽性的稱號。
第四章 組 織
第二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職責是: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和任務;審議工作報告;修改協會章程;選舉產生本屆理事會;制定和通過重要決議案。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必要時由理事會決定提前或延期召開。
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由各市音樂家協會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式民主推薦產生;團體會員單位的代表,從其主要負責人中通過民主協商推舉產生。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為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權力機構。其職責是:貫徹落實代表大會通過的各項決議和協會各項創作組織工作在本地、本單位的實施;保持本會領導機構與廣大會員及社會各界的經常的密切聯繫;負責向代表大會報告工作;選舉主席團委員若干人,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組成本屆主席團委員會。理事會議視工作需要,由主席或委託副主席召集。
代表團體會員參加理事會的理事,由各團體會員從其實際主持工作的主要負責人中通過民主協商和推舉,再經代表大會履行選舉程式。其理事工作變動後,由原單位另行推舉替補人選,報本會主席團委員會確認。
第二十六條 主席團委員會。由代表大會從理事會中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其職責是:制訂、審議、監督本會年度工作;審批入會申請;依據中國音樂家協會入會條件推薦全國音協會員;審議、確認理事會人選增補、更換等事項;主席團委員會議每年視情況,由主席、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七條 秘書處。秘書處為本會日常辦事機構,設正副秘書長。人選由主席團提名推舉。秘書長和駐會副秘書長需報省文聯審批後任職。非駐會副秘書長由主席團任命。秘書處在省文聯和主席團領導下主持處理本會日常工作。
本會根據工作實際需要,可內設若干工作部門開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本會終止程式。在本屆理事會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合提案要求本會終止,並得到本屆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本會即終止活動。
第五章 經費與資產
第二十九條 浙江省音協經費的來源:會員會費;政府撥款;國(境)內外團體、企業和個人的贊助;利息等。
浙江省音協經費用於:促進文藝創作;培養文藝人才;舉辦文藝活動;省音協日常辦公開支。
第三十條 浙江省音協依法擁有團體資產。
浙江省音協團體資產的來源:會屬文化產業實現的產業收益;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提供服務取得收益;國(境)內外團體、企業和個人的捐贈;其他合法收益形成的資產。浙江省音協團體資產接受省文聯統一管理,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內的事業、產業發展。
第三十一條 浙江省音協嚴格遵守財務制度和財經紀律的規定,並確保會計資料的真實、完整。
第三十二條 浙江省音協的經費和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浙江省音協章程自全省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修改權屬全省代表大會,解釋權屬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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