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陶行知研究會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第四十條

研究會概況

浙江省陶行知研究會(英文譯名:ZheJiang TaoXingZhi Association;縮寫:ZJXA)。是浙江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團體會員。該會受中國陶行知研究會指導。該會是學術性的民眾團體,其成員主要為本省各高等學校、各師範院校及中國小的領導和教師。該會具有學術性、專業性、聯合性,系由會員自願階層,屬非營利性社會組織。該會是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為指導,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政策。本會宗旨是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堅持“兩為”方向,貫徹雙百方針,對陶行知教育、哲義、政治、經濟、藝術、文學、倫理等方面的思想進行學習、研究和實踐,為建設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事業作出應有的貢獻。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實名為浙江省陶行知研究會(英文譯名:ZheJiang TaoXingZhi Association;縮寫:ZJXA)。是浙江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團體會員。本會受中國陶行知研究會指導。
第二條 本會是學術性的民眾團體,其成員主要為本省各高等學校、各師範院校及中國小的領導和教師。本會具有學術性、專業性、聯合性,系由會員自願階層,屬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是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為指導,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政策。本會宗旨是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堅持“兩為”方向,貫徹雙百方針,對陶行知教育、哲義、政治、經濟、藝術、文學、倫理等方面的思想進行學習、研究和實踐,為建設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事業作出應有的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浙江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和省教育廳的業務指導,並接受浙江省民政廳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 本會會址在浙江省杭州市,秘書處及辦公地址在杭州市文三路140號浙江教育學院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學習、研究、宣傳和實踐陶行知的思想與偉大精神;
(二)收集、整理和編輯出版有關陶行知研究的著作、資料,並出版會訊、會刊與研究成果;
(三)組織有關研究陶行知的學術活動,並與國內外陶行知研究組織開展友好聯繫與學術交流;
(四)根據陶行知的生活教育學說舉辦實驗園地與創辦一些教育文化事業,為培養社會主義建設所需的人才做貢獻;
(五)推動會員積極參加教育改革實驗與陶行知研究,發展社會主義教育事業。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凡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本人自願;
(三)在學習研究陶行知思想和推動本會會務有所表現者。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或授權秘書處)審議通過;
(三)由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會員在本會內部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並有被推薦為本會理事會和其他工作人員的權利;
(二)會員有參加本會的各種學術活動的權利,會員在陶行知研究、辦理本會事業及具體工作中成績巨大的,有接受本會或推薦給領導部門予以獎勵的權利;
(三)會員有優先獲得或購買本會編輯、出版的讀物的權利。;
(四)會員有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的義務:
(一)會員有執行本會章程、決議和交納會費的義務;
(二)會員有進行學習、宣傳、研究和實踐陶行知教育思想的義務;
(三)會員有提供資料和研究成果的義務;
(四)會員有接受本會常務理事會委託擔任本會一定工作的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會;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至第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會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員、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報社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且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各市(地)陶研會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五)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業務主管部門;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請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各代表人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8年8月6日在杭州市召開的第五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時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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