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農家樂休閒旅遊發展資金管理辦法

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提升發展農家樂休閒旅遊業的意見》(浙政辦發〔2011〕82號),為推進農家樂休閒旅遊業提升發展,加強和規範農家樂休閒旅遊發展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發揮資金的使用效益,制定《浙江省農家樂休閒旅遊發展資金管理辦法》。該《辦法》於2012年1月4日由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農辦以浙財農〔2011〕599號印發。《辦法》分總則、資金分配和使用、資金管理和監督、附則4章17條,自下發之日起30日後執行。原《浙江省農家樂休閒旅遊發展資金管理辦法》(浙財農字〔2007〕247號)予以廢止。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農辦通知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農辦關於印發浙江省農家樂休閒旅遊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浙財農〔2011〕599號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農辦(寧波不發):
現將修訂後的《浙江省農家樂休閒旅遊發展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請各地於2012年3月底前上報2012年省級農家樂創建項目計畫,由各市農辦審核匯總後於4月15日前上報省農辦。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農辦
二○一二年一月四日
浙江省農家樂休閒旅遊發展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於提升發展農家樂休閒旅遊業的意見》(浙政辦發〔2011〕82號),為推進我省農家樂休閒旅遊業提升發展,加強和規範農家樂休閒旅遊發展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發揮資金的使用效益,確保實現“十二五”農家樂提升發展規劃目標,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發展農家樂休閒旅遊業是新時期農村經濟一項新興產業,是增加農民收入的有效途徑,是推進新農村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必須與“千村示範萬村整治”工程、“美麗鄉村建設”、“千萬農民素質提升工程”、農村環境、農村交通、農村水利、農村產業、農村文化衛生等相關的農村建設工程相結合,創造更好的基礎設施條件,提供更好的生態環境,營造更加濃厚的文化氛圍,進一步引導和鼓勵基層組織、農民民眾和其他投資者的積極性,促進農家樂休閒旅遊業提升發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農家樂休閒旅遊發展省補助資金(以下簡稱省補助資金)的使用、管理和監督,各市、縣(市、區)農家樂發展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 資金分配和使用

第四條 省補助資金分為創建補助資金和宣傳促銷資金兩大類。創建補助資金主要用於省級農家樂創建項目的補助,宣傳促銷資金用於全省農家樂休閒旅遊品牌的宣傳、展示、推介與促銷活動。
第五條 創建補助資金實行因素法分配、切塊下達和項目管理相結合的方式。
第六條 創建補助資金分配因素為:本年度省級農家樂創建項目任務、上年度工作業績考核結果和地方經濟發展水平等。
省級農家樂創建項目包括:省級農家樂特色村(點)、農家樂精品項目村(點)、四五星級農家樂經營戶(點)、省級農家樂特色鄉鎮和省級農家樂精品示範區。省級農家樂創建項目任務的分配權重為75%,其中:省級農家樂特色村(點)為20%、農家樂精品項目村(點)為15%、四五星級農家樂經營戶(點)為10%,省級農家樂特色鄉鎮和精品示範區為30%。
根據《浙江省農家樂休閒旅遊工作業績考核辦法》,省農辦會同有關部門對各縣(市、區)農家樂休閒旅遊業提升發展工作業績進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結果的分配權重為25%。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的獎勵指標各占三分之一。未獲獎的縣(市、區),該因素計算值為0。
根據地方經濟發展水平劃定的係數:一類縣為1,二類縣為0.8。(市縣分類詳見附1)
各縣(市、區)補助測算數=分配總指標×[該縣(市、區)省級農家樂特色村(點)創建任務數/全省省級農家樂特色村(點)創建任務數×20%+該縣(市、區)農家樂精品項目村(點)創建任務數/全省農家樂精品項目村(點)創建任務數×15%+該縣(市、區)四五星級農家樂經營戶(點)創建任務數/全省四五星級農家樂經營戶(點)創建任務數×10%+該縣(市、區)省級農家樂特色鄉鎮和精品示範區創建任務數/全省省級農家樂特色鄉鎮和精品示範區創建任務數×30%+1/與該縣(市、區)獲獎等次相同的全省獲獎縣(市、區)數×25%×1/3]×該縣(市、區)地方經濟發展水平係數。
各縣(市、區)分配數=各縣(市、區)補助測算數/各縣(市、區)補助測算數總和×分配總指標
省財政廳、省農辦可根據農家樂休閒旅遊業提升發展工作實際適時對以上分配因素和係數進行調整。
第七條 創建補助資金主要用於省級農家樂創建項目的遊客服務中心改建裝飾、設備購置安裝(用於住宿登記的電腦及系統聯網、消費終端POS機,會議用擴音設備、多媒體設備)、接待設施完善、農耕文化展示、小型景觀建設、標誌標識製作、宣傳品製作和農家樂創建戶(點)服務接待設施購建、精品項目、特色鄉鎮和示範區規劃編制等。在確保完成省級農家樂創建項目任務的前提下,省補助資金可以統籌用於其他農家樂旅遊村(點)項目符合上述規定範圍的支出。
第八條 各縣(市、區)農辦會同財政部門於每年10月底前上報下一年度省級農家樂創建項目計畫,由各市農辦審核、匯總後於11月15日前上報省農辦。省農辦結合“十二五”全省農家樂提升發展目標,審核並提出省級農家樂創建項目任務建議數商省財政廳。省級預算確定後,省財政廳會同省農辦按因素法分配撥付創建補助資金。
第九條 各地要建立農家樂創建項目庫,實行項目庫管理。創建補助資金撥付後,各縣(市、區)在項目庫中擇優選取項目,並及時將補助資金撥付給項目實施主體,同時在2個月內將下撥資金檔案和《農家樂休閒旅遊發展省補助資金使用情況表》(附2)報省財政廳、省農辦備案,同時抄送市農辦。
第十條 各地要整合各種資源和資金,確保省級農家樂創建項目按期完成。年度創建項目的完成情況作為年度業績考核的重要內容和下年度確定創建項目任務和省補助資金的重要依據。對出色完成創建項目的縣(市、區),在下年度安排創建任務和省補助資金時予以傾斜,對不能按時完成創建項目、考核驗收通過(認定)率較低的縣(市、區),相應減少其下年度創建任務和省補助資金。
第十一條 宣傳促銷資金由省農辦負責用於全省農家樂休閒旅遊品牌的統一宣傳和促銷活動,包括在省內和省外重點地區舉辦全省農家樂休閒旅遊的宣傳、展示、推介和促銷活動,電視、廣播、報刊、網路等新聞媒體的宣傳和推介,宣傳片拍攝、宣傳書刊圖冊的編輯印刷。省農辦每年制定全省農家樂休閒旅遊宣傳促銷工作計畫。宣傳促銷資金按照不超過當年度省財政安排農家樂休閒旅遊發展資金總額的10%安排。

第三章 資金管理和監督

第十二條 各地要加強對省補助資金的使用管理,確保專款專用,做到資金到項目、管理到項目、核算到項目,充分發揮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條 縣(市、區)農辦要監督項目實施主體在收到省補助資金後1個月內,將資金的使用方案進行公示。對不符合使用規定、民眾反映較大的要督促其及時調整,調整後的使用情況按原渠道報備。
第十四條 縣(市、區)農辦要設立舉報電話,會同行政監察部門認真查證落實舉報事項,對發現的違規違紀行為要及時嚴肅查處。對騙取、套取、挪用、貪污財政資金的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第十五條 縣(市、區)農辦、財政部門應於每年底對省補助資金使用情況和使用績效進行總結,形成書面材料,分別報送省財政廳、省農辦,同時抄送市農辦。省農辦、省財政廳將不定期對省補助資金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檢查,檢查結果作為農家樂工作業績考核和省補助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十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依法加強對省補助資金的監督檢查,配合審計等有關部門做好審計、檢查工作。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30日後執行。原《浙江省農家樂休閒旅遊發展資金管理辦法》(浙財農字〔2007〕247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1.農家樂休閒旅遊發展資金省補助縣(市、區)分類
2.20××年度農家樂休閒旅遊發展省補助資金使用情況表(略)

附屬檔案1

農家樂休閒旅遊發展資金省補助縣(市、區)分類
一類為欠發達縣(市、區)、海島縣(市、區)以及金東區、婺城區、安吉縣、蘭谿市,共35個:淳安縣、洞頭縣、平陽縣、蒼南縣、永嘉縣、文成縣、泰順縣、磐安縣、武義縣、柯城區、衢江區、江山市、常山縣、開化縣、龍游縣、天台縣、仙居縣、三門縣、蓮都區、縉雲縣、松陽縣、龍泉市、青田縣、雲和縣、遂昌縣、景寧縣、慶元縣、定海區、普陀區、岱山縣、嵊泗縣、安吉縣、金東區、婺城區、蘭谿市。
二類為其他經濟發達和較發達縣(市、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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