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重點欠發達縣特別扶持資金和項目管理,確保重點欠發達縣特別扶持項目順利實施,根據《中共浙江省委關於推進欠發達地區加快發展的若干意見》(浙委〔2011〕29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低收入農戶收入倍增計畫(2013-2017年)的通知》(浙政辦發〔2014〕30號)、《浙江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關於實施第二輪重點欠發達縣特別扶持計畫的通知》(浙扶貧〔2014〕2號)和省財政專項資金管理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重點欠發達縣”是指泰順縣、文成縣、開化縣、松陽縣、慶元縣、景寧縣、磐安縣、衢江區、常山縣、龍泉市、遂昌縣、雲和縣(以下簡稱12縣)。
第三條 省重點欠發達縣特別扶持資金(以下簡稱省特扶資金)屬專項性一般轉移支付,納入省與市縣財政年終結算,由各縣(市、區)統籌用於特別扶持項目。省級原渠道補助資金仍按原政策規定執行。
第四條 省特別扶持資金和項目管理原則:
(一)縣為主體、統籌安排。12縣黨委、政府是實施特別扶持項目的責任主體,應在總結上一輪特別扶持工作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健全特別扶持工作機制,配強配實業務骨幹,為項目順利實施提供組織保障。同時按照“增加農民收入、提升民生水平、改善生態環境、增強內生功能”的總體要求,區分輕重緩急,統籌安排項目,適度集中,努力實現農民收入較快增長、公共服務加快提升、生態環境不斷最佳化、經濟總量快速擴大。
(二)省定框架、縣選項目。原則上將特別扶持項目立項權和調整權下放到縣,省確定績效目標、扶持方向和重點等框架,縣據此結合當地實際,量力而行,科學、合理提出當地績效目標,選擇特別扶持項目,並組織具體實施。
(三)分檔補助、績效優先。繼續執行二檔補助,並從2014年起對12縣特別扶持項目開展績效評價,重點評價績效目標是否實現,評價結果與次年資金分配掛鈎,建立績效評價結果套用長效機制。
第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特別扶持資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農辦(扶貧辦)牽頭負責特別扶持項目管理。
資金管理
第六條 省特扶資金實行因素法分配,考慮的因素為固定補助因素和績效因素。其中,固定補助因素分兩檔,泰順、文成、開化、松陽、慶元、景寧等6縣列第一檔,磐安、衢江、常山、龍泉、遂昌、雲和等6縣列第二檔。績效因素權重為10%,將視實際需要逐步提高權重。
第七條 省特扶資金的扶持範圍為浙扶貧〔2014〕2號檔案確定的扶持重點,共3大類19子類。其中用於支持扶貧開發類項目的省特扶資金不低於30%,用於支持公共服務類項目的省特扶資金不低於40%。可按照適度集中的原則,選擇三大類中的若干子類進行扶持(扶貧開發類項目一般應覆蓋各子類);單個項目補助額度原則上不低於50萬元。
第八條 省特扶資金可以採用直接補助、貼息、以獎代補等補助方式。
有條件的地方可對業主為村、總投資100萬元以下的小額工程類項目,在確保資金和項目安全的前提下,參照村級“一事一議”項目管理辦法,實行議標或包清工,並待項目驗收後,給予以獎代補。
第九條 每年12月份,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扶貧辦提前下達下一年度省特扶資金中的固定補助部分;績效因素分配資金結合上年度績效評價結果於當年6月底前下達。
第十條 12縣要根據全覆蓋的要求建立完善特扶資金和項目管理制度。其中按照既有政策規定執行的,需在資金撥付檔案中明確;參照既有政策規定執行的,需將有別於既有政策規定之處發文明確;其餘的需出台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各縣(市、區)財政局可根據項目建設的實際資金需求向省財政廳申請調度款,省財政廳結合各縣(市、區)上報的年度項目實施計畫和庫款情況進行安排。
第十二條 各縣(市、區)財政局實行“資金跟著項目走”的辦法,根據項目建設進度和項目實施單位提出的用款計畫分批撥付資金,確有需要的,可預撥部分項目啟動資金。
第十三條 省特扶資金不得用於土地徵用款和拆遷補助、各級行政事業機構經常性經費和各種獎勵、津貼、福利補助,以及其他與省特扶資金使用範圍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四條 各縣(市、區)要將各級財政安排的特別扶持資金實行專賬核算,支出按性質列報相應支出功能科目。
第十五條 省特扶資金應按照國庫管理制度、政府採購制度、基本建設項目管理等有關規定執行。實行報賬制的,應按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按照分級負責和從緊、必需的原則,特別扶持規劃、項目實施和工作開展所需管理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項目管理
第十七條 12縣要根據浙扶貧〔2014〕2號檔案精神,結合當地實際,圍繞特別扶持績效目標,科學、合理編制三年特別扶持規劃。規劃投資規模要量力而行。規劃內容應包含必選項目和備選項目。
規劃應以縣政府名義上報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經省扶貧辦組織評審、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定,由省政府批准。
規劃一經審定,不得擅自調整。確需調整的,須按原程式報批。
第十八條 12縣應根據審定的規劃,建立特別扶持項目庫,並結合項目建設周期,選擇責任主體和投資主體明確、投資規模適當、項目前期條件具備的項目編制年度實施計畫,增強年度計畫的可執行性。
12縣應事先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擬立項的項目可行性進行論證,經縣特別扶持工作領導小組批准後的項目納入年度實施計畫。建設周期較長的項目要安排在首年啟動,所有項目要在三年計畫結束時完成。
第十九條 12縣扶貧辦、財政局應於年度省特扶資金下達後1個月內將年度項目實施計畫(格式見附屬檔案)聯合上報省扶貧辦、省財政廳。
第二十條 年度項目實施計畫實行備案審核制,由省扶貧辦、省財政廳組織審核,綜合相關部門、專家意見後有異議的,於收到年度計畫備案表1個月內聯合書面反饋,否則視同無意見。省級相關主管部門自收到省扶貧辦轉送的12縣年度特扶項目實施計畫備案審核表之日起7日內未提出書面異議的,視為同意。
年度實施計畫一經備案核准,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由省扶貧辦統一布置實施,按原程式報備核准。
第二十一條 12縣應嚴格按照年度實施計畫和具體項目實施方案,做好項目投資的概算、預算、決算工作,及時籌集項目建設資金,做到項目資金不留缺口,保質保量完成項目建設。
第二十二條 建立健全特別扶持項目管理制度,實行工程項目質量保證金和招投標制度,明確項目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加強對項目的論證、項目建設進度、建設質量等方面的監督考核,做到資金到項目、管理到項目、核算到項目,確保項目建設如期完成。
第二十三條 建立特別扶持項目網上直報制度,各縣(市、區)每半年向省扶貧辦、省財政廳上報項目進展和管理情況。項目完成後,各縣(市、區)扶貧辦要按規定組織驗收。各縣(市、區)每年年底向省扶貧辦、省財政廳上報年度自查總結報告(含項目驗收情況)。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嚴格按照《關於建立和推行扶貧項目資金公告公示制的意見》(浙扶貧〔2004〕1號)和省扶貧專項資金陽光監管的要求,在項目實施地做好項目和資金公告公示工作,及時將項目實施進展在陽光工程網站上公布,接受全社會的監督。
第二十五條 省審計廳組織力量定期對特別扶持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專項審計。
第二十六條 省扶貧辦、省財政廳每年組織力量對各縣(市、區)上年度特別扶持項目實施等情況分檔進行績效評價,評價前各縣應將特別扶持年度實施計畫明細表上報省扶貧辦、省財政廳,評價結果與次年資金分配掛鈎。績效評價辦法另行制訂。
附則內容
第二十七條 各縣(市、區)應根據與省政府簽訂的目標管理責任書和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做到管理制度全覆蓋。各縣(市、區)制定的具體實施細則和各類項目管理制度,並報省扶貧辦、省財政廳備案。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實施,至第二輪重點欠發達縣特別扶持政策結束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