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註冊稅務師協會

第十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協會簡介

浙江省註冊稅務師協會(簡稱浙稅協),前身為浙江省稅務諮詢協會,是由全省依法設立的稅務師事務所為團體會員和註冊稅務師為個人會員自願結成的專業性、自律的社會團體法人,受浙江省民政廳、浙江省國家稅務局、浙江省地方稅務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協會於1996年經省民政廳註冊登記成立,同時也成為中國註冊稅務師協會的團體會員。

協會宗旨

浙稅協的宗旨:服務會員,監督會員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規範,實施註冊稅務師行業自律管理,協調行業內、外部關係,維護國家和社會公眾利益,維護納稅人和會員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健康規範發展。

主要職責

浙稅協的主要職責:
(一)辦理會員入會登記與會籍管理,進行年度檢查;
(二)擬定註冊稅務師行業自律管理辦法、職業道德規範、執業準則指南、從業規則、工作制度等,監督檢查實施情況;
(三)向省國家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提交規範行業管理制度建議;
(四)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行業及會員的意見和訴求;
(五)支持會員依法誠信執業,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六)協調行業及會員內、外部關係,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七)組織和推動會員培訓工作;
(八)組織業務交流,開展理論研究,提供技術支持;
(九)負責註冊稅務師行業宣傳,建立行業信息網路,提供專業信息服務;
(十)開展與省內外同行之間的協作與交流;
(十一)辦理省國家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及有關部門授權和委託的有關事項;辦理中國註冊稅務師協會委託的有關事項。

協會會員

協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團體會員是:
依法定程式設立的稅務師事務所及分所或分公司。
個人會員是:
(一)已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證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稅務師執業註冊證書》者;
(二)從事註冊稅務師行業的管理人員和理論工作者。
個人會員分為執業會員和非執業會員。
全省目前,已有團體會員185家,個人執業會員1600餘人。
四、浙稅協的組織結構:
浙稅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為其執行機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浙江省註冊稅務師協會(英文名稱:The Zhejiang Certified Tax Agents Agents Association,縮寫ZCTAA)是由全省依法設立的稅務師事務所和註冊稅務師組成的專業性、自律性社會團體法人,受浙江省民政廳、浙江省國家稅務局、浙江省地方稅務局的指導和監督,受中國註冊稅務師協會的業務指導。
浙江省註冊稅務師協會(以下簡稱本會)經浙江省民政廳註冊登記。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服務會員,監督會員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規範,實施註冊稅務師行業自律管理,協調行業內、外部關係,維護國家和社會公眾利益,維護納稅人和會員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健康、規範發展。
第四條 本會設在杭州市。
第二章 職 責
第五條 本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辦理會員入會登記與會籍管理,進行年度檢查;
(二)擬定註冊稅務師行業自律管理辦法、職業道德規範、執業準則指南、從業規則、工作制度等,監督檢查實施情況;
(三)向省國家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提交規範行業管理制度建議;
(四)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行業及會員的意見和訴求;
(五)支持會員依法誠信執業,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六)協調行業及會員內、外部關係,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七)組織和推動會員培訓工作;
(八)組織業務交流,開展理論研究,提供技術支持;
(九)負責註冊稅務師行業宣傳,建立行業信息網路,提供專業信息服務;
(十)開展與省內外同行之間的協作與交流;
(十一)辦理省國家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及有關部門授權和委託的有關事項;辦理中國註冊稅務師協會委託的有關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團體會員是:
依法定程式設立的稅務師事務所及分所或分公司。
個人會員是:
(一)已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證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稅務師執業註冊證書》者;
(二)從事註冊稅務師行業的管理人員和理論工作者。
個人會員分為執業會員和非執業會員。
第七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及相關履歷資格證明材料;
二、經常務理事會或其授權的機構審議通過;
三、由本會發給會員證。
第八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個人會員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學習、培訓、研討和交流等活動;
(三)通過本會向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要求;
(四)監督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五)優先獲得本會編印的書刊、資料和信息,享有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六)對本會給予的懲戒提出申訴;
(七)依照規定退出本會。
第九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二)接受本會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三)參加本會活動,支持本會工作,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四)遵守執業道德,維護本會聲譽;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完成繼續教育任務;
(七)承辦本會委託的工作任務,履行依據本會章程應盡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報告本會,辦理退會手續。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者無故不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視為自動退會,註銷其會員資格,收回會員證書,或通告申明註銷。
第十一條 會員如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本章程的行為,經審查核實,認為情節嚴重須除名的,由本會常務理事會半數以上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二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會員代表採取選舉或者協商辦法產生。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
(三)討論和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審議和批准本會理事會工作報告;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國家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審查,並經民政廳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五條 本會的執行機構為理事會。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四年,可以連選連任。理事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可採取通訊等方式召開。
理事會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調整常務理事;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及專門委員會;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履行本章程第五條規定的各項職責;
(八)審議、通過各項行業管理制度;
(九)審議、批准本會年度工作報告;
(十)審議、批准本會財務收支報告;
(十一)審議會員有關權益、紀律等方面的重大事項;
(十二)其他應由理事會辦理的事項。
第十六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會議決議須經到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七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除(二)、(三)、(九)、(十)項以外的各項職權。
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個別理事因工作變動等需要調整的,理事會授權常務理事會決定,並向下一次召開的理事會作出報告。
第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一般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會議決議須經到會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九條 本會實行會長辦公會議制度,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
第二十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任職年齡的,須報省國家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審查,並經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繼續任職。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的,須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報省國家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審查,並經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繼續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者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省國家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審查並經民政廳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團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以及會長辦公會議;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簽署重要檔案;
(四) 處理重要事項;
(五) 行使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或者受會長委託辦理有關工作事項。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秘書處,為協會常設辦事機構,其主要職責是落實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的各項決議、決定,負責本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主持協會秘書處的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提名副秘書長人選;
(三)提出各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交會長辦公會議決定;
(四)負責本會財務收支的管理工作;
(五)經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確定授權由秘書長簽署的檔案和辦理的事項;
(六)處理其他工作。
第二十七條 本會副秘書長由秘書長提名,常務理事會批准。
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有關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是理事會的專門工作機構,其設定、調整具體職責和工作規則,由理事會批准。
專門委員會的日常事務由秘書處負責。
第二十九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聘請名譽會長、顧問。
本會根據註冊稅務師行業發展需要,可聘請稅務機關有關人員為本會專家委員。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主管部門的資助;
(三)捐贈及社會資助;
(四)本會舉辦的事業收入,開展為協會宗旨服務的有償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經費支出:
(一)本會舉辦的各種活動;
(二)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所需辦公設施及用品;
(三)本會開展宣傳、培訓、調研、經驗交流、協作聯繫和編印書刊;
(四)註冊稅務師行業獎勵金;
(五)其他合理支出。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部門和中國註冊稅務師協會規定收取和上交會費。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第三十三條 本會專職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會辦理會計事務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經費收支依照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核算,會計資料要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年度財務收支報告須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後,由會長辦公會議或專門委員會審核並提交理事會通過。
第三十五條 本會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重大的開支項目由會長辦公會議決定。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收支依據國家有關部門和中國註冊稅務師協會規定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者變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省國家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或民政廳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後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生效。
第三十九條 修訂後的章程,須報省民政廳和中國註冊稅務師協會備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協會完成其宗旨或自行解散,或者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省國家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批准。
第四十一條 本會應故終止前,須在省國家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及省民政廳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省民政廳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省國家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和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2008年10月9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常務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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