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浙江省蜜蜂產業協會(Bee Industry Association of Zhejiang)是省委、省政府倡導支持的農業十大產業協會之一,由該省從事蜜蜂養殖及蜂產品、蜂機具、蜂藥等加工、經營、科研、教育、推廣、蜂產品質量監測等企事業單位自願結合的社會團體,經省民政廳批准、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協會現有會員近100家,涵蓋了全省養蜂生產、蜂產品加工、流通、出口等各個環節。協會自2002年8月成立以來,在省委、省政府的重視和關心及各會員單位的大力支持下,堅持以代表蜂農利益、服務會員為已任,積極謀行業發展之策,求農民增收之計,在行業協調、行業自律、市場行銷、技術培訓、優質高效、接軌國際、信息服務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並扶強扶優蜂業龍頭企業,積極推動發展養蜂聯合體和合作社,倡導訂單蜂業,著力提高蜂農的組織化程度,有效地提高了浙江蜂業在國內外的知名度和市場競爭力。
協會將繼續發揮聯結政府、市場和行業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當好政府參謀,為會員提供優質服務,協調會員關係,嚴格行業自律,規範行業管理,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在蜂業行業中更好地發揮服務、溝通和協調作用,進一步推動該省蜂業的持續、穩定發展。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浙江省蜜蜂產業協會,英文名稱為Bee Industry Association of Zhejiang ,其縮寫為BIAZJ。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全省從事蜜蜂養殖及蜂產品、蜂機具、蜂藥等加工、經營、科研、教育、推廣、蜂產品質量監測等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行業自律組織,是經省民政廳註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業務主管理單位浙江省農業廳,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浙江省民政廳管理和指導。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執行黨的方針、政策。以企業為本,強化服務,發揮政府、市場和行業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為會員提供優質服務,協調會員關係,及時反映會員的願望和要求,嚴格行業自律,規範行業管理,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在蜂業行業中發揮服務、溝通和協調的作用,推動我省蜂業的持續、穩定發展;為促進科技進步,確保蜂產品安全,提高養蜂生產水平,繁榮農村經濟,保障社會有效供給,發展國民經濟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協會的辦公場所設在杭州市鳳起東路29號。
第二章 職責和業務範圍
第五條 本協會的主要業務範圍:
(一)協助行業管理部門進行業務管理;調查國內外蜂業發展情況,研究行業發展趨勢和動態,為政府制訂行業發展方針、政策、措施和規劃提出建議;
(二)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要求和建議,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實現會員的共同意願;
(三)督促會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恪守職業道德;制訂實施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機制,促進企業公平競爭,保證產品質量,維護行業整體利益;
(四)宣傳、普及蜂業的基本知識和科學技術,推廣套用最新科技成果,總結交流先進管理經驗,指導和幫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提高企業素質。組織開展技術培訓和行業特有工種的職業技能鑑定,協助行業管理部門開展企業評價和行業評比表彰;
(五)加強與國內外有關經濟組織的聯絡,開展經濟貿易、科學技術和信息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組織會員學習考察;
(六)承辦蜂業基建投資、技術改造和產品開發項目的前期評估和技術論證;
(七)負責與中國養蜂學會、中國蜂產品協會及省外相關協會的聯繫與交流;
(八)建立蜂業的信息網路,匯集整理行業最新發展動態,編印行業有關資料或刊物,受理技術諮詢服務;
(九)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交辦的工作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本協會設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並遵守本協會章程;
(二)自願提出申請;
(三)按章繳納會費;
(四)團體會員為從事蜂業相關工作,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
(五)個人會員有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在蜂業科研、教學、生產、經營、管理等方面作出顯著成績者。
第八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一般入會程式
1.提出書面申請。
2.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成為本會會員,並發給會員證書。
(二)市(地)、縣級協會可直接入會。
第九條 會員的權利:
(一)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享受協會優惠提供的各項服務;
(三)對協會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和批評;
(四)要求協會向政府反映意見和建議,要求協會對其合法權益給予保護。
第十條 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積極參加協會各項活動;
(二)支持協會的工作,及時提供協會所需的資料和情況,完成協會委託的工作任務;
(三)遵守行規行約,維護行業共同利益;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向常務理事會辦理退會手續,交回會員證。凡不履行義務滿一年者,視為自行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一)依法被取締法人資格;
(二)有嚴重損害本協會行規行約和宗旨的;
(三)企業停產、轉產或依法宣告破產後不主動提出退會申請的。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不得要求退還所繳會費與捐贈。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本協會章程;
(二)討論、決定本協會的工作方針、任務;
(三)選舉和罷免本協會理事;
(四)審議並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本協會終止及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才能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行業主管機關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為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的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協會工作情況和財務狀況;
(五)批准吸收新會員,批准會員退會,決定會員除名;
(六)聘請本協會名譽會長;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負責開展學術交流活動和表彰活動;
(十一)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由會長或主持工作的副會長召集;情況特殊時也可採取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條中的(一)、(三)、(五)、(七)、(八)、(九)、(十)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入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如遇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行業中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不得超過2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省行業主管機關審查並經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督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的日常工件,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制定規章制度,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經濟實體開展工
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經濟實
體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經濟實體專職工作人員
的聘用;
(五) 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政府有關部門資助;
(三)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的贊助和捐贈;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畜牧業的發展及日常工作所需,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收支由秘書處管理,按國家有關規定建立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是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並由社會審計機構出具審計報告。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醫療和保險等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天內,經省農業廳審查同意,並報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和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活動議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省農業廳審查同意,並向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後,方可終止。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活動前,應在行業主管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條 本協會終止後剩餘財產,在行業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經二ОО二年八月三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自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