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節能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七條節能資金的審批下達。 第九條節能資金的監督管理。 第十條各市、地、縣應結合當地財力狀況,建立本級節能專項資金,並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省本級節能專項資金的管理,根據《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第七條和財政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本級節能專項資金(以下簡稱節能資金)是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實施辦法》,推動全社會節約能源,提高能源綜合利用效率,發展經濟,保護環境而設立的專項資金,實行財政預算管理
第三條 節能資金的來源。包括:(1)在財政預算中安排的節能專項 資金;(2)其它可用於節能的資金。
第四條 節能資金的使用範圍。節能資金應專項用於支持能源的合理利用和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具體用途規定如下:
(1)社會效益明顯、節能效果顯著的節能項目,以及國家和省鼓勵推廣的新能源、農村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項目的貼息。貼息標準原則上按實際到位銀行貸款額的2-4個百分貼。
(2)節能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推廣套用及研究、開發項目的補助。
(3)委託能源利用監測機構進行監測,按規定標準支付的監測費用。
(4)用於開展國際節能技術、信息交流與合作等。
節能資金不得用於行政機構人員的工資、獎金、福利等費用開支,也不得用於基礎建設。
第五條 節能資金申報條件。申報節能資金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報貼息的項目,應符合國家產業發展方向,有較好的節能、環保和社會效益、經各級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推薦、並按照合理用能要求評估、建設。
(二)申報補助的項目,必須是省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推廣套用或列入省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推薦的目錄。
(三)申報監測經費的 單位,必須是勁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委託、有相應監測資格、並能保質保量完成能源利用監測任務的監測機構。
第六條 節能資金的申報申請表,並附書面申請報告及銀行借款契約、資金到位證明等材料,經當地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財政局審查並簽署意見後上報省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財政廳申報。
第七條 節能資金的審批下達。省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財政廳對申報的項目材料進行審核後,確定安排項目並聯合下達資金計畫。對省級項目由省財政廳撥付項目承擔單位;市、地、縣項目通過同級財政部門轉撥。
第八條 財務處理。 使用單位收到財政撥付的資金,應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財務處理。
第九條 節能資金的監督管理。各級財政和節能行政主管應切實加強節能資金的管理,確保節能資金專款專用。如弄虛作假騙取節能資金或不按規定用途使用節能資金的,一經查實要嚴肅處理。
第十條 各市、地、縣應結合當地財力狀況,建立本級節能專項資金,並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各地依法建立的節能資金應與省節能資金配套使用,以不斷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計經委和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