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省級機關會議費管理規定

浙江省省級機關會議費管理規定依據黨章、法律法規和其他章程規定定期舉行的會議,經費實行專項審批。

浙江省省級機關會議費管理規定

為貫徹落實《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中發〔2013〕13號),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浙江省省直機關會議活動管理規定(試行)》(浙委辦發〔2013〕82號)和《財政部辦公廳關於加強黨政機關會議費管理的通知》(財辦行〔2013〕53號)等檔案精神,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會議費管理,制定本規定。

一、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省級機關,包括黨政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民主黨派和工商聯,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

二、會議費開支範圍

會議費開支範圍包括會議住宿費、一伙食費、會議室租金、交通費、檔案印刷費等。

交通費是指用於會議代表接送等會務需要的租車費用支出。會議代表參加會議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按照差旅費管理規定回所在單位報銷。

檔案印刷費是指與會議直接相關的討論、交流、傳達等會議檔案材料印刷所發生的費用。

三、會議費標準

會議費實行綜合定額控制,標準見下表:

單位:元/人·天

會議類別 住宿費 一伙食費 其他費用 合 計
一類會議 300 150 100 550
二類會議 240 130 80 450
三類會議 200 120 80 400

除上述三類會議外的其他非全省性業務會議(包括研討會、座談會、論證會等)在三類會議標準內執行。

綜合定額標準是會議費開支的上限,各單位應在綜合定額標準以內執行。會議費定額標準各項費用之間可以調劑使用。

四、會議費預算管理

各單位應當加強會議費預算管理,嚴格按會議分類、參會人數、會期、工作人員比例和會議費標準等編制預算,控制會議費預算規模。各類會議報到和離開時間合計控制在1天以內。

會議費應納入部門預算,細化到具體會議項目,並編制政府採購預算。

依據黨章、法律法規和其他章程規定定期舉行的會議,經費實行專項審批。

一類、二類會議按規定需要省委、省政府及兩辦審批的,會議經費由兩辦實行總額控制,按批會流程及規定標準審批後,由省財政廳列入單位部門預算。

三類及其他非全省性業務會議經費由主辦單位在其部門預算中解決。

各單位應進一步改進會議形式,充分運用電視電話、網路視頻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降低會議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以會場所在地代表為主的會議以及會議人數少於50人的會議應儘可能利用內部會議室,其他規模較小的會議也應當優先利用內部會議室。

由於會議費標準調整而增加的會議費支出,由各單位根據精簡會議的要求,通過減少會議次數、壓縮會議規模等方式解決,不能因此增加部門預算會議費總額。

五、會議費報銷

各類會議嚴格按批准預算執行,按規定納入政府採購。

會議費由會議召開單位承擔,不得向參會人員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轉嫁或攤派費用。主辦單位在會議結束後應當及時辦理報銷手續。會議費報銷時除合法票據外,還應當提供會議審批依據、會議通知及實際參會人員簽到表、政府採購契約、定點飯店等會議服務單位提供的費用原始明細單據等憑證。

各單位會議費支付,應當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務卡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以銀行轉賬或公務卡方式結算,禁止以現金方式結算。

對未經批准和未列入部門預算的會議,以及超範圍、超標準開支的經費一律不予報銷。

六、監督檢查

各單位要按照《浙江省省直機關會議活動管理規定(試行)》(浙委辦發〔2013〕82號)和本規定的要求,制定本單位會議管理實施細則,建立完善會議經費審核、公布、報告、監督檢查制度。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下屬單位會議管理的指導和檢查。

嚴禁各單位虛報會議次數、人數、天數;嚴禁借會議名義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嚴禁在會議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宣傳費;嚴禁套取會議費私立“小金庫”。

七、其他

財政補助的省屬非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各類機構召開的會議參照本規定執行。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關省級機關會議費管理規定,凡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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