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制說明
根據《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浙江省市縣機構改革意見〉的通知》(浙委辦〔2010〕38號)、《浙江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市縣地方稅務部門“三定”工作有關問題的意見》(浙編辦發〔2010〕45號)精神,設立浙江省杭州市地方稅務局(簡稱市地稅局)。市地稅局主管全市地方稅收工作。
職責調整
(一)劃入原市財政局負責的全市耕地占用稅和契稅的徵收管理職責。
(二)取消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按照市政府的統一布置,承擔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等規費、基金的徵收管理任務。
(四)加強稅費徵收管理信息化建設,推進市級數據“大集中”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稅收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受委託起草有關地方稅收和規費(基金)徵收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經審議通過後組織實施;組織制定和實施地方稅收和有關規費(基金)徵收的制度和實施細則。
(二)負責地方稅收、有關規費(基金)、附加的徵收管理;根據有關要求,編制年度地方稅收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組織實施地方稅收和有關規費(基金)征管改革,建立地方稅收和有關規費(基金)征管體系;負責註冊稅務師的管理,規範稅務代理行為。
(四)負責地方稅收和有關規費(基金)徵收的稽查;制定全市地方稅收和有關規費(基金)徵收稽查的實施意見和辦法,監督檢查各級地稅部門依法稽查情況,組織協調全市地稅大(要)案的查處。
(五)按管理許可權對市以下地稅系統實行垂直管理。
(六)負責地稅系統的教育培訓、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
(七)負責地方稅費徵收管理信息化建設,最佳化納稅服務,推進省、市稅收數據共享。
(八)組織開展稅收宣傳和政策理論研究;開展地方稅政工作的調查研究。
(九)承辦市政府、省地方稅務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地稅局設12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起草和審核綜合性文稿;建立健全機關各項規章制度;協調實施年度工作目標責任制;承辦機關文電、重要會務、政務信息、機要、保密、檔案、信訪、財務資產、提案議案、宣傳、安全保衛、行政後勤等日常工作。
(二)人事教育處(掛基層工作處牌子)。
承擔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組織人事和隊伍建設等工作;按規定許可權指導、管理縣(市)地稅機構的機構編制、組織人事和隊伍建設等工作;承擔地稅系統幹部的教育培訓工作;組織開展地稅系統精神文明建設和思想政治建設等工作;承擔地稅系統基層各項考核、評比、表彰等工作。
(三)政策法規處。
參與地方稅收和有關規費(基金)政策法規的起草、審核等工作;指導推進依法行政和普法宣傳、教育等工作;承擔相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行政處罰聽證等工作;承擔本部門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審查工作;參與重大涉稅案件的審理工作;承擔全市地稅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四)計畫財務處。
編制、下達年度地方稅收計畫,執行、分析全市地方稅收計畫完成情況;承擔全市重點企業的稅收稅源監控管理工作;匯總全市地方稅收會計、統計、信息數據,編制有關報表;監督地稅系統財務管理制度執行情況,承擔各項稅務經費的收支管理工作;承擔全市地方稅收票證管理工作;承擔延期繳納稅款的審核管理工作;開展納稅人的稅收資料調查工作。
(五)稅政管理一處。
承擔全市營業稅、文化事業建設費的政策管理工作;承擔有關稅(費)種的調查研究工作,擬訂具體的征管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有關稅種的納稅評估、稅源管理辦法;指導有關稅種的日常管理和檢查;參與有關稅種的納稅輔導、諮詢服務、稅收法律救濟工作。
(六)稅政管理二處。
承擔全市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政策管理工作;承擔有關稅種的調查研究工作,擬訂具體的征管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擔全市城鎮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財務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有關稅種的納稅評估、稅源管理、彙算清繳等辦法;指導有關稅種的日常管理和檢查;參與有關稅種的納稅輔導、諮詢服務、稅收法律救濟工作;牽頭稅收協定的貫徹執行、反避稅、情報交換、國際稅收交流合作等工作。
(七)稅政管理三處。
承擔全市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車船稅、菸葉稅、資源稅、契稅、耕地占用稅的政策管理;承擔有關稅種的調查研究工作,擬訂有關稅種的具體徵管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有關稅種的納稅評估、稅源管理辦法;指導有關稅種的日常管理和檢查;參與有關稅種的納稅輔導、諮詢服務、稅收法律救濟工作。
(八)規費管理局。
承擔全市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專項資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和工會經費(籌備金)等各項規費和基金的徵收管理工作;承擔有關規費和基金的調查研究工作,擬訂各項規費和基金徵收的管理制度和辦法並組織實施;參與相關的政策輔導、諮詢服務等工作。
(九)徵收管理處。
組織落實綜合性稅收征管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檔案,擬訂具體操作辦法;探索、深化全市地方稅征管改革工作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稅收征管數據管理和套用辦法、綜合性納稅評估辦法;牽頭大企業稅收管理工作;承辦征管質量考核、風險管理和稅收收入征管因素分析等工作;承擔稅務登記、納稅申報、普通發票管理、稅控器具推廣套用等工作;組織落實個體和集貿市場稅收征管工作;承擔註冊稅務師的管理工作,指導、規範稅務代理行為。
(十)納稅服務處。
擬訂並組織實施納稅服務工作的規劃、計畫和制度規範;組織、協調、監督和評價全市納稅服務工作,承擔納稅服務體系建設和稅收信用體系建設;承擔辦稅服務廳的制度建設和管理;承擔涉稅諮詢和維權服務工作;組織實施面向納稅人的稅法宣傳。
(十一)稽查處。
貫徹執行稅收稽查政策,制定全市地稅稽查工作實施意見和計畫,規範全市稽查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市地稅稽查業務工作;承擔市本級稅務稽查選案工作;組織實施稅收專項整頓工作;承擔公安駐稅務聯絡室的工作。
(十二)信息化管理處。
承擔全市地稅信息化工作的總體規劃工作;承擔地稅信息化制度建設和監督檢查工作;承擔市本級地稅部門信息系統的安全運行工作;承擔地稅信息化建設項目立項、技術標準、業務需求、資金使用、設備引進等方面的管理工作;承擔信息數據的採集、分析、套用工作,協調與各部門數據資源的交換、共享工作。
另設政策研究室和離退休幹部處,既是市財政局的內設機構,又是市地稅局的內設機構,分別與市財政局的辦公室和組織人事處合署辦公。
人員編制
市地稅局行政編制78名,其中:正局級領導職數1名,副局級領導職數3名,總會計師(副局級)1名;處級領導職數32名。後勤服務人員編制12名。
紀檢、監察機構的設定、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按有關檔案規定執行。
其他事項
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附 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前發《關於印發杭州市地方稅務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杭政辦發〔2001〕29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