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媒介廣告信用評價管理辦法

第二條 第三條 第十條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大眾媒介廣告監管,推進浙江廣告信用建設,促進媒介嚴格自律,依法發布廣告,自覺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廣告監督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廣告信用,是指大眾媒介從事廣告活動,應當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規,遵循公平、誠信的原則,廣告應當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廣告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廣告信用評價是指對媒體未能執行前款要求的情況,依照本辦法規定采取累計扣分,綜合形成廣告信用指數,給予媒介發布廣告情況的客觀評價。
第三條 本辦法涉及廣告信用評價對象包括本省報紙、電視、電台等大眾傳媒。具體範圍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確定。
第四條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本省主要大眾傳播媒體的廣告信用評價。具體監測統計工作和技術操作由浙江省廣告監測諮詢中心負責實施。
第二章 廣告信用指數
第五條 廣告信用指數是指按照廣告信用指數評價指標,依據評分標準,進行扣分後所剩分值。
廣告信用指數年度扣分設定分為100分,按月實行扣分。
第六條 廣告信用指數評價指標:違法率、違法量、違法金額及情節嚴重的違法廣告。
第七條 廣告信用指數評分標準:
(一)廣告違法率指標,分別為次數違法率、廣告面積/時長違法率和金額違法率。其中,次數違法率每一個百分點扣0.2分,費用違法率每一個百分點扣0.1分,時長(面積)違法率每一個百分點扣0.1分。
(二)廣告違法次數指標,每15條次扣0.1分。
(三)廣告違法金額指標,每15萬元扣0.1分。
(四)出現以下情節嚴重的違法廣告,每條次加扣0.1分。
1、廣告內容有不良政治影響、社會影響的。
2、刊登虛假廣告,隱瞞重要事實或虛構真相,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的。
3、發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廣告。
4、明顯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利用廣告進行不正當競爭的。
5、未經審核,發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前置審查和設定前置條件的的廣告,廣告內容嚴重違法的。
6、 出現藥品、醫療、保健食品、化妝品、美容服務嚴重違法廣告的 。
7、經浙江省廣告監測諮詢中心網站公布後未及時整改、停播的違法廣告。
8、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嚴重違法情形。
(五) 以上當月扣分,減去按照以上方法計算的當年上月扣分,所得差的50%,積入當月信用評價扣分。最終的月信用指數扣分以積入後的分值為準。每年一月扣分不再加減。
第三章 激勵與警示
第八條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對廣告信用評價情況,通過《廣告監管情況通報》予以通報和網上進行公示。
第九條 廣告信用指數當月扣分超過5分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示;超過10分者,將予以通報批評。
第十條 廣告信用指數扣分累積達60分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予行政告誡,對其內部廣告審查制度予以規範和指導,並將情況向媒介上級部門通報。
第十一條 廣告信用指數累計扣分達80分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依法暫停和整頓其違法廣告集中或嚴重的某類產品或服務的廣告業務,並納入重點監管範圍。
第十二條 對廣告信用指數年度累計85分以上,且廣告經營情況良好的媒體,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其推薦為 “ 浙江省AAA級廣告信用單位 ” 候選名單; “ 全國廣告行業精神文明先進單位 ” 浙江省候選名單從 “ 浙江省AAA級廣告信用單位 ” 中推薦產生。
第十三條 藥品、醫療、保健食品廣告違法率(根據次數、面積/時長、金額三項違法率綜合計算),全年降幅位居全省前、後三位的媒體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年終考核分別予以加分或扣分。
第十四條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所屬廣告監測中心負有轄區內媒體資料收集的責任,對於未能按要求收集和提交資料,影響廣告監測的,年終考核將予以扣分。
第十五條 省局根據廣告監測和信用評價情況,不定期向市局交辦違法廣告案件。對於不能在規定時間內查處並反饋結果的市工商局,年終考核將予以扣分。
第十六條 廣告信用指數位於全省前、後三位的媒體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年終考核將予以加分或扣分。
第十七條 市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廣告監測中心對所轄媒體的廣告信用評價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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