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衛生管理條例

1982年3月6日浙江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為了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加強城市衛生管理,增進人民健康,建設文明、優美、清潔的城市,特制訂本條例。

第一條 加強領導

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對城市衛生工作的領導。加強和健全各級愛衛會組織。機關、團體、工廠、商店、學校、工地的領導和街道、居民委員會,要抓好清潔衛生工作,使環境淨化、綠化、美化。

衛生工作由市、區、街道統一布置。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要服從所轄區、街道的統一布置,搞好單位的清潔衛生,參加統一安排的義務勞動。各系統、各部門對所屬單位的清潔衛生工作,要經常布置和檢查。要建立責任制,逐級負責,檢查督促。

第二條 環境衛生

搞好環境衛生,人人有責。機關、團體、學校、工廠、企事業單位的幹部和職工,每人每月要參加一天清潔義務勞動。每年的“文明禮貌月”和元旦、春節、五一、國慶節等節日要大搞幾次衛生。家家戶戶要搞好室內外環境衛生。

建立劃區清掃制度。市區內的大街和屬環衛部門管理的公共場所,由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清掃;其他街巷弄堂,由所在街道或居委會劃定衛生責任區,指定所屬範圍內的機關、單位、居民負責清掃,或組織民辦清衛員負責清掃、保潔。臨街單位和居民,負責搞好門前屋後的清潔衛生。

園林管理部門要加強風景遊覽區清潔衛生的管理。風景區內的茶室、飲食店、商店等單位,負責周圍環境的清掃、保潔。

杭州西湖和其它風景湖泊,要保持水體清潔。嚴禁向湖內傾倒和拋擲垃圾、廢紙、瓜皮、果殼,不準在湖內洗滌,不得將污水排入湖內。杭州的虎跑、龍井、玉泉等名泉也要加強管理。湖面的清撈保潔,由園林管理部門負責。湖周圍的單位、街道和居民,要制訂保持西湖清潔的公約。

不準在街道兩側人行道上堆放物品、建材、廢土。如因基建必需臨時堆放建築材料和廢土等,需經街道愛衛會、城建、公安部門共同批准,不得妨礙和阻塞交通,並在限期內及時遷走和清除。小街小巷、交通要道和綠化地帶禁止堆放。街道愛衛會要進行監督。對違犯規定者,經說明無效,街道愛衛會可對該單位及其領導人進行罰款。

市內的農副產品貿易市場,應在劃定的區域內進行交易,農貿市場內的衛生工作,由收取管理費的單位負責。

流動售貨和攤販要在指定地點營業,保持場地清潔,做到人走地淨。

第三條 維護公共衛生

人人自覺維護公共場所衛生,樹立“以衛生為光榮,不衛生為恥辱”的新風尚,嚴格遵守公共場所的衛生守則。

1、不準隨地吐痰、不亂扔果殼、瓜皮、菸頭、紙屑、污物,不隨地大、小便,不準在風景旅遊點亂塗亂寫。

2、嚴禁在城市養狗。公安、醫療衛生、科研教育單位因工作需要飼養的狗需經同級衛生行政部門批准。杭州、寧波、溫州三市的鬧市區、風景遊覽點、居民集中區禁止飼養家禽、家畜。其它城鎮對飼養家禽、家畜,可視情況,禁養或圈養。

3、各單位和居民的生活垃圾,要倒入垃圾箱內或指定的場所,不得亂倒垃圾、痰盂、污水和糞便。

4、集體宿舍和居民大院,要建立清掃制度,做到整齊、清潔。

5、嚴格遵守有關公共場所不準吸菸的規定。

第四條 公共衛生設施

城市公共衛生設施要納入城市建設規劃。市區的公共廁所要按照衛生、方便民眾的要求,進行建設,並有專人管理。市區、風景點要設定垃圾箱、痰盂。環衛部門要搞好公共衛生設施的清掃、消毒,保持清潔,防止蚊蠅孳生。

工廠、企事業單位和居民住宅建設,必須按照國家《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和城市建築的有關規定,設定配套的公共衛生設施,並按管理系統負責維修。

劇場、車站、碼頭、商場、醫院等公共場所,有關單位應建設廁所、廢物箱、痰盂等公共衛生設施,並負責清掃保潔。

因建設需要拆遷的公共衛生設施,必須經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批准,誰拆遷誰修建,先建後拆。

一切公共衛生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損壞者要照價賠償。

第五條 飲食、服務行業的衛生

經營冷熱飲品、食品的單位和攤販,必須領取《衛生許可證》,方能營業。並要有防蠅、防鼠、防塵、防腐設施,嚴格實行食具清洗、消毒。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管理條例》和《食品衛生“五四”制度》、《關於農村集市貿易食品衛生管理試行辦法》。嚴禁出售病死、毒死的牲畜、禽類和魚蝦,以及腐敗、霉變和污染的食品。

飲食、食品、菜場等單位要經常保持內外環境整齊清潔。對從業人員,要定期進行健康檢查。患傳染病人員,不得從事飲食品的加工、銷售工作。

旅館、浴室、理髮、茶館等服務行業,要建立健全衛生制度,經常保持茶具、餐具、臥具、家具、毛巾和其他用具的清潔衛生。

第六條 垃圾、糞便的管理

城鎮的生活垃圾、糞便,由環境衛生部門統一管理,及時清運到指定地點處理。

建築和生產單位的垃圾,應由施工、生產單位或委託承包單位負責清運到指定地點處理。不得積存或亂堆亂放。

城建、環衛部門,對糞便、垃圾排泄、疏運不暢的地段,要及時採取治理措施,搞好下水道的建設和疏浚。

第七條 除四害

發動民眾,消滅蚊子、蒼蠅、老鼠、臭蟲、蟑螂等。對易生蚊蠅病菌的河溝、水塘、防空洞、廁所、垃圾站、窨井、下水道等場所,城建、房產、市政、人防、環衛、衛生等部門要各負其責,搞好疏浚、維修、消毒和滅蟲。

第八條 公共衛生費的收取和管理

城市公共衛生費的收取,可根據當地情況,作出適當規定。收取的公共衛生費,要按照“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的原則,用於民辦清掃員、消毒員的補助和購置小型公共衛生設施。

第九條 愛衛會的職責

各級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是衛生工作的領導機構,負責組織民眾開展衛生工作、綜合管理和監督城市的公共衛生。可設立衛生民警,或在愛衛會的領導下,設立衛生監督員,檢查、監督衛生工作法規的貫徹執行。對違犯衛生法規的單位和個人,衛生民警和衛生監督員有權制止和處理,並按規定進行罰款。

第十條 宣傳教育

大力開展愛國衛生宣傳教育,普及衛生科學知識,樹立講衛生、愛清潔、尊重社會公德的新風尚。

報紙、刊物、廣播、電視、電影、文藝和影劇院、文化館,以及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要積極開展衛生宣傳。

各類學校要對學生進行文明、禮貌、衛生教育。

各級衛生醫療機構,要開展衛生常識的宣傳,幫助基層培訓衛生骨幹。

第十一條 獎勵與懲罰

對認真貫徹執行條例規定,在衛生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對違反本條例的單位,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通報和警告、記過、停業整頓、罰款等處罰。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進行經濟制裁,可停發減發獎金或罰款。以上處罰,由市愛衛會按照規定的許可權批准執行。

對隨地吐痰、隨地大小便、亂丟果殼、污物等違犯本規定行為的人,分別處以罰款,其數額和辦法由市、縣規定。

對違犯衛生管理法規,造成食物中毒和疾病流行嚴重後果者,要追究刑事責任。對不服管理、抗拒處罰、謾罵毆打管理人員的,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

第十二條 環衛工作是光榮的。從事環衛工作的人員,應該受到社會的尊重和支持。環衛工作人員應該以身作則,認真做好本職工作。

第十三條 本條例由省、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各縣城鎮可參照執行。城建、環衛、園林管理部門要各負其職,密切合作,共同搞好衛生、綠化和市容。各級愛衛會要加強檢查和監督,以保證本條例的貫徹實施。

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破壞公共衛生的單位和個人,每個公民都有權監督、檢舉和控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

第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各市縣可根據本條例規定,結合當地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