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規範國家公務員錄用面試工作,保證新錄用國家公務員的基本素質,根據《國家公務員錄用暫行規定)和《浙江省國家公務員錄用實施辦法》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各級國家行政機關錄用主任科員以下非領導職務公務員的面試工作,均按本細則組織實施。
第三條 面試是國家公務員錄用工作的重要環節,必須認真貫徹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式和要求進行。
第四條 國家公務員錄用面試的對象是參加公務員錄用筆試成績合格的人員.
第二章 面試組織
第五條 國家公務員錄用面試工作由各級政府人事部門組織實施。省人事廳主要負責對全省面試工作的管理,指導和監督,培訓省級和市地面試工作骨幹,命制公共部分面試題本(有條件的市地,也可自行命制)。
第六條 國家公務員錄用面試測評工作由面試考官組成的測評小組負責.測評小組由各級政府人事部門根據面試人數組建,每個測評小組的考官一般不得少於7人,另設計分員和核分員1名。面試考官分別由政府人事部門、用人單位和有關專家組成,計分員和核分員由政府人事部門統一抽調.面試測評小組的主要職貴是:
1、熟悉招考職位和考生的基本情況及面試題本;
2、按照面試要求進行面試,評定面試成績;
3、做好面試記錄,逐人寫出面試評語;
4、處理好面試中的其他問題.
第七條 面試考官應選擇政治素質好、業務能力強、辦事公道正派並通過規定程式獲得面試考官資格的人員擔任。必要時也可特邀有關專家參加。
第八條 各級政府人事部門在面試前應組織對面試考官進行培訓,使考官了解和掌握面試方法、要求、評分標準,注意事項及其它技術性問題.
第九條 為了保證面試客觀公正,整個面試過程應邀請紀檢、監察部門的人員參加,進行監督。
第十條 面試考官必須嚴格執行公務迴避制度。
第三章 面試內容
第十一條 國家公務員錄用面試分公共知識面試和專業知識面試兩部分。其中,專業知識面試原則上在報考專業性較強職位的考生中進行,具體職位和方式由同級政府人事部門和用人單位商定。
第十二條 面試的內容主要是考生的業務能力,思維能力,應變能力、敬業精神、交往能力、計畫組織協調能力、語育表達能力、個性穩定性和舉止儀表。
第十三條 面試的測評要素和各要素的占分比重,按照科學性與可評性相統一的原則和招考職位的不同要求,參照《浙江省國家公務員錄用考試工作細則,附表確定。
第四章 面試方法
第十四條 國家公務員錄用面試,根據面試對象和招考職位的要求,可以採用結構化面試、檔案筐作業、實際操作和無領導小組討論等方法進行。採用兩種以上方法面試的,應事先合理確定各種方法在面試成績中所得分比例。
第十五條 結構化面試法(即普通面談法)
1、問答試。由考官按面試題本要求提問,考生在規定時間內解答。一般採用必答、選答、順應式解答三種形式。
2、答辨式。考生就某種理論、意見或行為回答考官的質詢、質疑、詁難。
第十六條 檔案筐作業法。布置一批待處理檔案或提供一定的素材,考生根據這些素材和考官的要求,處理檔案,並回答有關問題。
第十七條 現場操作法。主要是設計某種工作環境,在模擬中運用各種手段測試考生的專業技術、操作能力和對某種業務技能掌握的熟練程度。
第十八條 無領導小組討論法。將考生按相同或相近的報考職位分組,每個小組在無人組織的情況下,就某個問題進行無領導(無主持人)討論,各自提出自己的見解。
第五章 面試考務
第十九條 設定考場。面試考場根據面試人數合理設定,一般應設在光線充足、面積適中、安靜的環境中,考場內,設考官席、考生席,綜合計分席和監督席。必要時,還可設旁聽席。
第二十條 設立候考室。面試候考室要設在臨近考場而又互不干擾的房間。候考室主要供考生面試前準備和休息用。候考室,內應布置整潔,並備有必要的服務設備。
第二十一條 考場服務。面試考場服務由面試工作人員負責,主要任務是維護考場秩序,搞好有關服務,包括按照抽籤順序引導考生離開候考室進入考場面試,並在面試結束後,引導考生儘快離開考場,保持考場安靜。
第二十二條 面試時間.考生的面試時間由主考官負責掌握,每名考生一般在30分鐘左右.
第二十三條 面試以前,政府人事部門或用人單位應根據面試安排提前10天將面試的時間、地點、注意事項等通知面試考生。
第二十四條 面試考官及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制度,防止泄密。凡接觸面試題本的人員一律“入闈”,不得與外界接觸。發現有泄密和徇私舞弊行為的,要追查責任,嚴肅處理。
第六章 面試成績評定
第二十五條 國家公務員錄用面試成績實行考官評定製.面試前,應確定面試合格分數線。
第二十六條 考官評定面試成績,要堅持客觀、公正、準確的原則,依據考生在面試中的全部行為表現和各項面試要素的評分標準,現場獨立進行。
第二十七條 考生在面試中的最後成績,由計分員在考官各自現場評定成績後,去掉一個最高分和一個最低分,再將其他考官評定的成績相加,除以有效測評考官的總人敢後得出,經核分員覆核後由主考官向考生當場公布.
第二十八條 面試結束後,由各級政府人事部門會同用人單位根據考生的面試總成績,在事先確定的面試合格分數線以內,從高分到低分排,出順序,確定體檢,考核對象。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由省人事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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