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管理辦法

《浙江省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管理辦法》由浙江省人民政府以省政府令354號文印發,全面推行電子政務,實行網上辦事。本辦法共四十二條,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辦法全文

為規範與促進我省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發展,推動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統籌建設與資源整合,提升政府信息化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務水平,日前,浙江省人民政府印發《浙江省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管理辦法》(省政府令354號),全面推行電子政務,實行網上辦事。

《辦法》將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與促進我省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發展,推動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統籌建設與資源整合,提升政府信息化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務水平,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的規劃與建設、管理與套用、安全與保障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公共數據是指各級行政機關以及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能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獲得的各類數據資源。

本辦法所稱電子政務是指各級行政機關運用信息技術與網路技術,最佳化內部管理,並向社會提供優質、高效、透明的公共管理和服務的活動。

第三條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管理遵循統籌規劃、集約建設、匯聚整合、共享開放、有效套用、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工作的領導和協調,將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建設,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廳)或者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是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的主管部門(以下統稱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所屬的數據管理機構和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有關機構(以下統稱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工作機構),具體承擔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相關工作。

省級行政機關應當指導、監督本系統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管理工作。

規劃和建設

第六條省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編制全省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發展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設區的市、縣(市、區)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主管部門根據上級人民政府有關發展規劃,結合本地實際,編制本行政區域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各級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主管部門根據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發展規劃,制定年度工作計畫,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七條有關單位在起草信息化發展、智慧城市建設等相關專項規劃時,應當徵求同級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主管部門的意見,並與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發展規劃相銜接。

各級行政機關部署電子政務套用時,應當與本地區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發展規劃相銜接。

第八條各級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政府投資、經濟和信息化、財政、保密等主管部門,制定電子政務建設項目的立項審批、招標投標、政府採購、建設實施、項目監理、運營維護、績效評價、保密安全等管理規定;定期組織實施電子政務建設項目績效評價。

各級審計機關依法對電子政務建設項目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第九條各級行政機關開展電子政務項目建設的,由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主管部門出具初審意見;初審意見作為同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審批立項、財政主管部門批覆預算的條件。開展電子政務項目建設的,還應當遵守《浙江省信息化促進條例》的有關規定。

具備條件的設區的市、縣(市、區),可以由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政府投資、經濟和信息化、財政等主管部門對電子政務項目建設進行聯合審查。

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分工做好以下電子政務基礎設施建設:

(一)電子政務網路;

(二)電子政務雲平台;

(三)公共數據平台;

(四)公共數據容災備份中心。

第十一條省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全省電子政務網路建設和管理;設區的市、縣(市、區)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電子政務網路建設、接入與管理。

第十二條各級行政機關不得新建業務專網;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需要新建業務專網的,應當徵求同級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主管部門的意見。

各級行政機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已有業務專網進行合理分類,併入電子政務網路;國家規定不能併入的,應當做好與電子政務網路的協調。

各級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主管部門制定本級業務專網併入電子政務網路的方案並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省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主管部門建設和管理省級電子政務雲平台,審核省級行政機關的電子政務雲平台使用需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建設電子政務雲平台的,建設方案應當報省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主管部門備案;縣(市、區)人民政府不得單獨建設電子政務雲平台,確需建設的,應當報省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主管部門同意。電子政務雲平台的具體管理按照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各級行政機關應當在電子政務雲平台上開發套用系統,套用系統產生的公共數據應當在公共數據平台和公共數據容災備份中心進行備份。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公共數據平台。其他各級行政機關不得新建、擴建、改建獨立的數據中心;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需要新建、擴建、改建獨立的數據中心的,應當徵求同級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主管部門的意見。各級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主管部門制定現有獨立的數據中心整合方案,並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省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主管部門建設和管理浙江政務服務網;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浙江政務服務網的規範標準和要求,建立本行政區域網上政務服務體系,並延伸至鄉鎮(街道辦事處)、行政村(社區)。

管理和套用

第十六條公共數據資源實行統一目錄管理。省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主管部門編制全省公共數據資源目錄;設區的市、縣(市、區)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主管部門可以編制公共數據資源補充目錄(以下統稱公共數據資源目錄),並報省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主管部門備案。編制公共數據資源目錄應當徵求提供公共數據的機構的意見。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將本單位公共數據在公共數據資源目錄中編目。

公共數據資源目錄主要包括公共數據項目名稱、共享和開放屬性、更新頻度等內容。

第十七條公共數據可以通過下列方式獲得:

(一)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採集有關數據;

(二)因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責需要,通過監測、測量、錄音、錄像等方式產生有關數據;

(三)因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責需要,通過協商等方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有關數據。

第十八條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遵循合法、必要、適度原則,按照法定範圍和程式,採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數據信息;被採集對象應當配合。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因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責,需要採集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數據的,應當取得被採集對象的同意;被採集對象拒絕的,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不得採集,並不得因此拒絕履行有關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責。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可以通過共享方式獲得公共數據的,不得違反規定通過其他方式重複採集。

第十九條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通過監測、測量、錄音、錄像等方式產生公共數據的過程中,應當遵守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條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工作機構歸集、整合公共數據,實施人口、法人單位、自然資源和空間信息、巨觀經濟、公共信用信息等綜合數據信息資源庫建設。

各級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將公共數據資源目錄中的數據歸集到本級公共數據平台;設區的市、縣(市、區)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工作機構應當將本級歸集的公共數據匯集到上一級人民政府公共數據平台。公共數據歸集的具體辦法,由省、設區的市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主管部門制定。

各級行政機關開展電子政務套用系統建設,應當同步規劃有關公共數據的歸集、整合,並按照規定編入公共數據資源目錄。

第二十一條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之間無償共享公共數據;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不得拒絕其他機構提出的共享要求。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通過共享獲得的公共數據,應當用於本機構履行職責需要,不得用於其他任何目的。

第二十二條公共數據資源目錄中的數據按照共享屬性分為無條件共享類、受限共享類和非共享類。列入受限共享類和非共享類公共數據範圍的,應當說明理由,並提供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依據。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因履行職責需要,要求使用無條件共享類公共數據的,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工作機構應當無條件開通相應訪問許可權。要求使用受限共享類公共數據的,由同級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工作機構會同提供公共數據的機構進行審核;審核同意的,開通相應訪問許可權。

受限共享類和非共享類公共數據可以經脫敏等處理後向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提供,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公共數據脫敏等處理的具體辦法,由省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公共數據資源目錄中的數據,通過公共數據平台共享交換。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之間不得新建共享交換通道;已建共享交換通道的,應當按照規定整合。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採用請求回響的調用服務方式使用共享公共數據;需要採用拷貝數據或者其他方式使用的,應當徵得同級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工作機構的同意。

第二十四條公共數據開放實行目錄管理。省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主管部門編制全省公共數據資源開放目錄,設區的市、縣(市、區)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主管部門可以編制公共數據資源開放補充目錄(以下統稱公共數據資源開放目錄);編制公共數據資源開放目錄,應當徵求提供公共數據的機構以及社會公眾的意見。公共數據資源開放目錄向社會公開。

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主管部門定期組織對本級公共數據資源開放目錄的執行情況進行評估。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法律、法規對公共數據開放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公共數據資源開放目錄外的公共數據開放,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開放的公共數據,開放前應當告知同級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主管部門;

(二)法律、法規禁止開放的公共數據,不得開放;

(三)其他公共數據開放,應當經同級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第二十六條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主管部門審核公共數據開放時,對涉及的國家安全、信息風險、社會效益等進行審核,並遵守下列程式規定:

(一)涉及相關法律問題的,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查。

(二)涉及專業性較強問題的,應當召開專家論證會。

(三)涉及國家秘密的,應當進行保密審查;涉及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由有權國家機關進行審查。

(四)涉及相關群體切身利益或者公眾普遍關注問題的,應當採取聽證會、座談會、徵求意見等方式公開聽取所涉及公眾的意見、建議。

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主管部門可以制定公共數據開放審核的具體規定。

第二十七條公共數據資源開放目錄中的數據,通過公共數據平台開放;未編入公共數據資源開放目錄的數據,可以通過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入口網站開放,並按照規定編入公共數據資源開放目錄。

公共數據應當以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易於獲取和加工的方式開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推動實施有關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和環境保護的大數據示範套用工程,提升政府大數據管理和服務水平。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公共數據進行研究、分析、挖掘,開展大數據產業開發和創新套用。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與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組織開展公共數據合作時,應當徵得同級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主管部門的同意,並簽訂書面合作協定;省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主管部門制定合作協定的示範文本。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管理、使用與開發公共數據,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管理、使用和開發經同意後採集以及採用協商等方式獲得的公共數據的,還應當履行約定的義務。

第二十九條各級行政機關應當通過電子政務基礎設施,推廣電子政務套用,提高辦公效率,並實現內部流程信息和事務處理的電子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基於電子政務網路的統一的公文處理和公文交換系統。

各級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主管部門制定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套用考核辦法,定期組織考核並公開結果。

第三十條各級行政機關在辦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事項時,除法律、法規規定必須以紙質或者本人到場等形式提出申請外,應當接受能夠識別身份的以電子方式提出的申請;各級行政機關應當公告電子方式申請的具體程式和要求。

各級行政機關接受電子方式提出申請的,不得同時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履行紙質或者其他形式的雙重義務,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按照安全規範要求生成的電子簽名,與本人到場簽名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作為法定辦事依據和歸檔材料。

各級行政機關應當使用省政府電子印章系統或者經審核評估達到要求的電子印章系統進行電子簽名。電子印章系統使用的具體辦法,按照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各級行政機關使用電子印章系統,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放電子證照的,電子證照與紙質證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條各級行政機關在辦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事項時,可以通過公共數據平台提取、確認證明檔案的,不再另行要求申請人提供內容相同的證明檔案。

通過公共數據平台提取、確認的電子證明檔案,視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各級行政機關可以單獨採用電子歸檔形式,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各級行政機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公共數據、電子檔案進行歸檔和登記備份,省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公共數據和電子檔案的歸檔、移交、保存、利用等具體規定。

各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數據和電子檔案歸檔統一平台建設。

安全和保障

第三十四條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主管部門依法履行下列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安全管理職責:

(一)編制本級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安全規劃;

(二)建立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安全體系和標準規範;

(三)制定並督促落實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安全管理制度;

(四)定期開展重要套用系統和公共數據資源安全等級測評、風險評估和應急演練;

(五)協調處理重大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安全事件;

(六)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職責。

公安、經濟和信息化、信息安全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條各級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負責本單位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安全管理,依法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一)建立並實施公共數據風險評估、日常監控管理和容災備份等管理制度;

(二)建立有關接觸公共數據的內部和外部人員崗位安全責任制,明確崗位職責,制定並落實有關懲戒措施;

(三)建立並實施公共數據分類、分級安全保護制度;

(四)制定並落實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安全檢查制度;

(五)制定有關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安全事件的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六)按照規定調查或者協助調查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安全事件,並向有關部門報告;

(七)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職責。

第三十六條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工作機構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一)建立並實施公共數據管控體系;

(二)建立並實施數據安全認證機制,防止數據越權訪問、使用、篡改;

(三)實施電子政務雲平台、公共數據平台、公共數據容災備份中心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條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主管部門履行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管理職責,可以採取下列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一)進入涉嫌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違法的有關場所實施檢查;

(二)詢問當事人和有關人員,並要求其提供證明材料;

(三)查閱、複製有關資料;

(四)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獲取的情況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記保存;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主管部門與其他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獲得、歸集、共享、開放公共數據的;

(二)違法披露共享獲得的公共數據的;

(三)泄露、買賣非開放公共數據的;

(四)非法複製、記錄、存儲公共數據的;

(五)未按照規定開展公共數據合作的;

(六)未按照規定歸檔和登記備份公共數據的;

(七)未依法履行公共數據安全管理職責的;

(八)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四十條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主管部門與其他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建立和落實電子政務建設項目管理機制的;

(二)未按照規定擅自新建業務專網的;

(三)未按照規定在政務雲平台上開發套用系統的;

(四)未按照規定擅自新建、擴建、改建獨立數據中心的;

(五)未按照規定要求申請人履行提供電子和紙質或者其他形式雙重義務的;

(六)未按照規定歸檔和登記備份電子檔案的;

(七)未按照規定在公共數據容災備份中心進行備份的;

(八)未依法履行電子政務安全管理職責的;

(九)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附則

第四十一條水務、電力、燃氣、通信、公共運輸、民航、鐵路等公用企業在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共數據的歸集、共享和開放管理,適用本辦法。

中央國家機關派駐浙江的管理機構獲得的公共數據的歸集、共享和開放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具體辦法由省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中央國家機關派駐浙江的管理機構制定。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解讀

一、《辦法》植根於浙江的實踐

首先,“四張清單一張網”改革尤其是浙江政務服務網建設,為《辦法》的出台奠定了堅實基礎。浙江政務服務網是2014年6月開通的,已實現省市縣鄉村五級聯動。作為全國最早的省級一體化網上政務服務平台,我們在前端打造建設集約、服務集聚的“政務淘寶”,在後台構建數據集中、管理集成的“智慧政府”。在按個人辦事、法人辦事進行服務分類的同時,還設定行政審批、便民服務、陽光政務、數據開放、公共資源交易五大板塊,匯聚了全省3300餘個政府部門網上服務資源,僅後台開設的工作人員賬號就超過10萬人。應該看到,“網際網路+政務服務”需要數據的支撐,政務服務“一張網”離不開公共數據“一盤棋”。2016年2月,省政府制定了《浙江省促進大數據發展實施計畫》(浙政發〔2016〕6號),決定成立省大數據發展領導小組,由時任常務副省長袁家軍同志任組長,省政府辦公廳分管領導兼任辦公室主任,並設立省數據管理中心,具體承擔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統籌全省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的規劃、建設與管理工作。以浙江政務服務網為依託,我省加強電子政務基礎設施、數據資源、業務系統的整合,開展技術、套用、管理等多層面的積極探索,在不少領域率先取得突破。比如,全面推進一站式行政審批、行政處罰、公共服務,從對權力事項統一編碼建庫,到基於線上辦理的全程電子監察,再到辦事對象滿意度評價,已初步實現對政府權力運行的閉環管理;率先建設全省兩級部署、分域管理的電子政務雲平台,形成貫通省市縣三級的公共數據交換平台,發布省級政府信息資源目錄,建設全省統一的用戶實名身份認證體系和公共支付平台。可以說,這些都為《辦法》的制定提供了豐富而鮮活的實踐“養分”,使此部政府規章的出台水到渠成。

其次,我省在當前開展“最多跑一次”改革,亟須大力度推進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領域的創新。“最多跑一次”改革,是我省在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四張清單一張網”改革的基礎上為深化政府自身建設所邁出的第三步。按照車俊省長在省政府第九次全體(擴大)會議上的要求,就是堅持效果導向、需求導向、問題導向,從與民眾和企業生產生活關係最緊密的領域和事項做起,讓廣大人民有更多獲得感。政務服務“一張網”為此項改革創造了良好的平台和技術支撐,但不容迴避,在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領域仍然面臨不少深層次矛盾,突出表現在:基礎設施建設條塊割裂,網路互聯互通不暢,業務系統缺乏協同;數據資源開發利用滯後,難以有效共享;標準不統一,信息安全、數據保護存在隱患;特別是電子檔案、電子證照、電子簽名、電子檔案在政務活動中的法律效力不明確,嚴重製約了網上辦事的深度和廣度,也羈絆了“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推進。因此,省政府決定通過立法來促進實踐創新,更好地撬動政府自身改革。

第三,《辦法》為國家實施大數據和電子政務戰略提供了浙江方案。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管理,是國家網路安全和信息化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發展思想、以信息化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實現途徑。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對此項工作高度重視,進一步明確發展的總體框架,先後制定了《關於促進電子政務協調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66號)、《關於印發促進大數據發展行動綱要的通知》(國發〔2015〕50號)、《關於加快推進“網際網路+政務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55號)、《政府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國發〔2016〕51號)、《網際網路+政務服務技術體系建設指南》(國辦函〔2016〕108號)等檔案,從完善統籌協調機制、提高政務信息資源利用水平、提升政務協同能力、構建網上政務服務體系等方面,對規範和促進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工作進行頂層設計。浙江作為政府信息化建設走在前列的省份,應當自加壓力,為國家實施大數據和電子政務戰略積極摸索探路。近年來,我省在全國較早制定了如《浙江政務服務網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浙政辦發〔2014〕137號)、《浙江省電子政務雲計算平台管理辦法》(浙政辦發〔2016〕108號)、《浙江省公共數據共享交換平台管理辦法》(浙政辦發〔2016〕130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電子印章管理暫行辦法》(浙政辦發〔2016〕119號)、《浙江政務服務網電子檔案管理暫行辦法》(浙政辦發〔2017〕4號)等相關管理和業務規範。在此基礎上,又在本領域出台綜合性的省政府規章,相當於推出了一個在全國先行實踐的浙江方案,相信對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管理的持續協調健康發展具有積極意義。

二、《辦法》為我省深化“網際網路+政務服務”和大數據建設提供了法律支撐

《辦法》是為現實服務的,主要是圍繞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領域的諸多難點、痛點問題,在制度層面予以破解,從而發揮政府規章對實踐的規範引導和保駕護航作用。

(一)圍繞發展不協調問題,致力於構建統籌管理體制機制。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管理涉及的部門多、鏈條長,長期以來形成多頭管理、各自為政的體制,帶來了數據壁壘、服務碎片、安全脆弱等弊病。《辦法》為此規定: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加強對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工作的領導和協調,由省政府辦公廳負責指導、監督全省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管理工作。切實強化規劃約束,要求信息化發展、智慧城市建設等相關專項規劃加強與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規劃相銜接;各級行政機關部署電子政務套用時,應當與本地區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發展規劃相銜接。加強電子政務建設項目的管理,明確由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主管部門統一對電子政務項目建設實施初審,作為審批立項、預算批覆的條件,從源頭上把好項目準入關。《辦法》還以專章形式規範了各方關於信息安全與保障的責任和義務。這些規定將有力促進全省形成上下連貫、分工明確、協同有效的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管理運行體系。

(二)圍繞服務不便利問題,積極破除電子材料法律效力障礙。民眾和企業到政府辦事,通常要報送材料,甚至為此反覆奔波。而推進全流程網上辦事,又遇到電子材料與紙質材料效力不同等的現實制約,這意味著“最後一公里”仍然需要跑現場。如何更充分地實現“數據跑腿”,讓人辦事更便利?《辦法》此次專門就電子申請、電子簽名、電子證照、電子歸檔等作了一系列規定,用規章為電子政務的技術套用撐腰。比如,除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外,各級行政機關都應當接受能夠識別身份的以電子方式提出的申請,且不得同時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履行紙質或者其他形式的雙重義務;按照安全規範要求生成的電子簽名,與本人到場簽名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作為法定辦事依據和歸檔材料;各級行政機關使用電子印章系統,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放電子證照的,電子證照與紙質證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級行政機關可以單獨採用電子檔案歸檔形式。針對辦事過程中“證明多、證明難”的突出問題,規定可以通過公共數據平台提取、確認證明材料的,行政機關不再另行要求申請人提供內容相同的證明檔案。這些規定將積極推動用電子流轉的政務服務取代紙質流轉,以“網際網路+”來減材料、減環節,讓人們辦事更方便省心。

(三)圍繞信息不共享問題,切實為公共數據管理定規矩。著眼於破除信息孤島,《辦法》對公共數據獲取、歸集、共享、開放、套用等各個環節的管理作了規範。一是明確公共數據採集遵循合法、必要、知情原則,做到“一數一源”,對可以通過共享方式獲得數據的,不得違規通過其他方式重複採集。二是明確公共數據統一編目、逐級歸集的要求,形成公共數據資源目錄,並將目錄中的數據歸集到公共數據平台,實施人口、法人單位、公共信用等綜合數據信息資源庫建設。三是明確公共數據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按無條件共享、受限共享和非共享三類情況,分別確定數據屬性及共享實現方式。四是明確公共數據開放實行目錄管理,數據開放應採用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易於獲取和加工的方式。這些規定將有效促進數據資源的共享套用,支撐跨部門、跨層級、跨地區協同辦事和綜合監管,充分地挖掘公共數據的價值。

(四)圍繞建設不經濟問題,全面推進電子政務集約化。電子政務重複投資、分散建設是一大通病,嚴重影響政府信息化建設的績效。為此,《辦法》立足於實現互聯互通、資源整合,要求對電子政務網路、政務雲平台、公共數據平台和容災備份中心等建設實行統一規劃;明確各級行政機關不得新建業務專網,已有業務專網經合理分類後併入電子政務網路;公共數據平台由縣級以上政府建立,其他各級行政機關不得新建、擴建、改建獨立的數據中心。同時,強調統籌建設一體化網上政務服務平台,各級政府按照浙江政務服務網的規範要求建立網上政務服務體系,並延伸至鄉鎮(街道辦事處)、行政村(社區)。這些規定將進一步增強電子政務基礎設施和公共平台的集約化水平。

三、大力推動《辦法》貫徹實施

首先,抓好學習宣傳培訓。充分利用新聞媒體和網路媒介,採取專家訪談、法規解讀、專題報導等多種方式,廣泛宣傳《辦法》,讓廣大機關工作人員和民眾、企業知悉相關規定,深度參與“網際網路+政務服務”,更多地獲得數據共享帶來的便利。各級主管部門要積極開展專題培訓,組織人員認真學習《辦法》,推動行政機關切實按規定要求開展工作。就《辦法》貫徹實施情況,還將適時組織督查,促使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其次,全面深化“一張網”建設。以“最多跑一次”改革為牽引,依託浙江政務服務網加強全省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建設,充分發揮《辦法》所帶來的制度紅利。一是全面推動政務服務線上辦理,建設一體化移動政務服務平台,加快構建電子簽名、電子證照、電子歸檔套用的技術支撐體系和套用場景,促進網上網下平台融合和流程再造。今年要基於“一張網”實現“三個全覆蓋”,即服務事項網上申請全覆蓋、行政服務中心證照快遞送達全覆蓋、政府部門電子印章和電子檔案歸檔全覆蓋。二是加快公共數據資源歸集共享套用,編制全省公共數據資源目錄和開放目錄,加快建設省級公共數據基礎平台,建立健全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數據共享機制,實現公共數據統一開放平台省市縣全覆蓋。本月初,省政府辦公廳發布了第一批《省級公共數據共享清單》,向各級行政機關、行政服務中心先行開放29個省級部門、2600餘個公共數據項的共享許可權。衢州市行政服務中心率先請求調用與公積金業務相關的數據,此次對接完成後,辦理公積金貸款即進入無需收入證明、徵信證明、社保證明等的“無證明時代”。同時,我省還在衢州試點不動產登記一體化改革,通過實現國土、住建、地稅部門的數據共享,人們買賣房屋,只需一次性提交房屋交易、稅收申報和不動產登記的一套材料,就可以完成所有交易事項的辦理,實現不動產登記全業務、全過程“最多跑一次”。省數據管理中心正著手重構全省統一標準的電子證照庫,將進一步規範電子證照歸集方式,推進各類審批業務系統、制證系統與電子證照庫對接聯通,更好地支撐政府部門並聯審批與業務協同。三是加強基礎設施和安全保障工作,推進行政機關業務專網互聯互通,完善電子政務雲體系,推動政府部門系統上雲,構建一體化安全防護和監管體系。

第三,進一步完善配套措施。根據《辦法》的要求,加快編制全省電子政務發展規劃,繼續深化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工作的頂層設計。省政府辦公廳近日已印發《浙江省深化“網際網路+政務服務”工作方案》(浙政辦發〔2017〕22號),進一步明確了今後幾年的目標任務。繼續健全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工作機制, 建立和完善建設項目管理與績效評價機制,加強標準化建設。圍繞公共數據歸集共享、電子政務雲平台管理、電子檔案和電子證照套用等重點領域,抓緊制訂和完善一系列配套制度,使《辦法》的貫徹實施更具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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