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號:浙政發〔2008〕69號
發布日期:2008-11-2
執行日期:2008-11-2
一、進一步提高認識,切實增強對做好進城務工人員子女教育工作的責任感
(一)解決好進城務工人員子女教育問題是實現教育公平的基本要求,是推進城市化建設的迫切需要,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各級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提高認識,增強做好進城務工人員子女教育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要以積極的態度,統一領導,統籌規劃,加大投入,落實責任,統籌解決好進城務工人員子女的教育問題。
(二) 在我省流入地接受義務教育須符合以下條件:進城務工人員子女戶籍所在地無監護條件,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已持有我省流入地(縣級)普通人員居住證,或具有領取普通人員居住證條件(取得暫住證或臨時居住證1年以上,有相對固定住所和穩定職業,按規定繳滿基本養老保險年限,領取暫住證或臨時居住證後無行政拘留以上處罰、違法生育等記錄),並能提供與居住證申領條件相關的證明材料需在流入地就學的進城務工人員直系子女。
二、進一步採取措施,切實保障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的權利
(三)科學規划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入學工作。按照 “以流入地政府為主、以公辦學校為主”的原則,將解決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入學等工作全面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各級政府要充分考慮當地人口增減、城市發展、產業升級和今後進城務工人員流動趨勢等,科學預測今後一段時期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入學人數,以常住人口作為主要依據,編制中國小校布局和建設規劃,合理配置教育資源,滿足符合條件的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入學的基本需要。
(四)切實安排好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入學。流入地政府要按照“就近入學、統籌安排”的要求,做好符合條件的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就學工作。進城務工人員子女統一到居住地就近學校報名,在就近學校學額有空餘的情況下予以安排入學;就近學校沒有空餘學額的,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結合校網布局和生源的實際情況,統籌安排到其他學校就學。所有公辦中國小都有接納符合條件的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入學的責任和義務,在學額有空餘的情況下,任何學校都不得拒收符合條件的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入學。公辦學校要充分挖掘潛力,儘可能多地接受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就學。凡在居住地就近學校學習或經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進入其他學校就學的符合條件的義務教育階段進城務工人員子女,與當地學生一樣享受省統一規定的免費政策;符合條件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應納入政府資助範圍。鼓勵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公民個人捐款捐物,資助家庭經濟困難的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就學。
三、進一步健全制度,形成保障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的長效機制
(五)進一步健全義務教育證書制度。根據《浙江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義務教育登記卡》是省內學生流動、轉學的必備材料。各地要按照1990年12月省教委頒發的《浙江省義務教育證書制度(試行)》的規定,做好進城務工人員子女“義務教育登記卡”登記管理工作。凡本省戶籍的一年級新生(簡稱“新一”)均由戶籍所在地學校建卡,戶籍所在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蓋章。在戶籍所在地未入過學的進城務工人員子女由戶籍所在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建卡。學生在省內流動的,登記卡由流入地就讀學校保管並做好每年登記工作,做到卡隨人走。要及時做好浙江省中國小和幼稚園學生電子學籍系統的登記、變動等信息記錄工作。
(六)鼓勵和吸引進城務工人員子女特別是外省來浙務工人員子女就讀中等職業學校(含職業高中和技校)。凡具有國中畢業以上學歷或同等學歷的,不受戶籍限制,均可報讀我省中等職業學校。各地要認真做好外省來浙務工人員子女的學習需求調查,將有意接受中等職業教育的進城務工人員子女統一納入當地中職招生計畫。在校學習期間,外省來浙務工人員子女按照國家、省有關檔案規定,享受國家助學金和政府獎學金。
(七)建立進城務工人員適齡子女的調查和登記制度。各級公安部門要重視、加強進城務工人員子女的登記工作,並將相關數據通報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根據進城務工人員子女的實際情況及時制訂方案,確保進城務工人員子女按時入學。省教育廳要將進城務工人員子女接受教育情況納入教育事業統計年報,並不斷完善。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開展統計分析,及時掌握省外分省、省內分市縣(市、區)的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區域分布變動情況,切實加強對進城務工人員子女的動態管理。
四、進一步落實政策,加大對進城務工人員子女教育的支持力度
(八)加大對進城務工人員子女教育的投入。省設立進城務工人員子女教育專項資金,支持接納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就學較多的地區改善學校辦學條件,提高教育質量。各級政府要將進城務工人員子女教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統籌考慮,按照中國小布局與建設規劃落實學校建設資金和建設用地,確保學校建設進度,滿足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入學的需要。要按學校實際在校生數(包括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學生)和撥款定額安排公用經費,確保學校正常運轉,同步落實符合條件的經濟困難進城務工人員子女的各項資助經費。人事編制部門要根據進城務工人員子女流入情況,合理核定學校的教職工編制數,確保學校教學工作的正常開展。
(九)積極鼓勵社會各界以多種形式依法舉辦非營利性的,符合基本辦學要求的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學校。在以公辦學校為主的基礎上,積極鼓勵社會力量利用非財政性資金舉辦民辦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學校。要加大對符合基本辦學條件的民辦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學校的扶持力度,各地要在經費、設備和師資等方面給予支持。對管理規範、質量較高的民辦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學校應予以獎勵。
(十)加強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學校師資隊伍建設。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學校教師的管理,嚴格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學校校長和教師準入資格,把好教師入口關。要加強對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學校教師的培養與培訓,使他們在師資培訓、教研活動、職稱評定、評優評先等方面與當地公辦教師享有同等待遇。建立公辦學校教師到民辦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學校任職或支教制度。各級政府要切實關心民辦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學校教師,確保教師的基本生活條件。
五、進一步加強管理,逐步形成促進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健康成長的良好環境
(十一)加強對進城務工人員子女的教育和管理。對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學籍實行動態化管理,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在評優評先、入隊入團、課外活動等方面,與當地學生一視同仁。要有針對性地採取教學幫扶措施,主動關心幫助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克服各種心理和學習障礙,使他們融入集體、健康成長。學校要通過舉辦家長學校等形式,加強與家長的溝通,不斷提高親職教育水平。
(十二)加強對民辦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學校的管理和指導。要將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學校納入規範化統一管理,嚴格民辦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學校的準入條件,規範審批,改進管理,確保進城務工人員子女有一個健康、安全、完備的教育環境和條件。要通過政策扶持、教學幫扶等途徑,督促指導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學校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十三)加快改善民辦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學校辦學條件。對達不到基本辦學標準的學校,各地要及時妥善予以處置。對未經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批准、非法舉辦的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學校,由各級政府牽頭,協調公安、教育、安全監管、衛生等有關部門予以取締。要強化對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學校的安全監管,經常性地進行檢查指導,重點排查校舍、食品衛生和學生接送車等方面可能存在的安全隱患,逐一落實整改措施,確保師生平安。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流動兒童少年義務教育工作的意見》(浙政辦發(2004)109號)同時廢止。
二○○八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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