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利用外資工作的若干意見

(五)鼓勵支持外資高新技術企業發展。 (十二)進一步完善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管理和出資管理。 (十八)加強對外資工作的領導和協調。

基本信息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利用外資工作的若干意見
浙政發〔2010〕65號
為進一步做好利用外資工作,著力提高利用外資的質量和水平,更好地發揮外資在推動全省經濟轉型升級中的積極作用,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利用外資工作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9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重要意義。目前,全球經濟一體化步伐加快,我國利用外資的優勢依然明顯。我省正處於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關鍵時期,進一步做好利用外資工作是我省擴大對外開放、提升經濟國際化水平的重要舉措;是最佳化產業結構、提高經濟運行質量的重要途徑;是增強科技創新能力、由“浙江製造”邁向“浙江創造”的重要手段。各地、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利用外資對經濟發展的重要意義,繼續把引進外資作為重要工作來抓,緊緊抓住當前有利時機,更好地把利用外資同利用內資有機地結合起來,為推進我省經濟轉型升級作出更大貢獻。
(二)指導思想。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深入實施“八八戰略”和“創業富民、創新強省”總戰略,以服務經濟轉型升級為主線,堅持“招大、引強、選優”的基本要求,大力推進引資結構高新化,引資方式多樣化,引資環境優質化,不斷提升我省利用外資的質量和水平。
(三)基本原則。
——堅持“數量”與“質量”並舉。正確處理好利用外資“數量”和“質量”的關係。數量是利用外資的基礎,質量是利用外資的關鍵,在保持引進外資數量持續增長的同時,更加重視提高外資利用的質量。
——堅持“引資”與“引智”並舉。既要重視引進資金,更要高度重視引進先進技術、管理經驗和高端人才,推動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提高企業自主創新能力。
——堅持“引進來”與“走出去”並舉。在繼續重視“引進來”的同時,要鼓勵企業“走出去”,充分利用兩個市場、兩種資源,不斷拓展我省企業參與國際市場的競爭力,努力形成雙向開放的新格局。

二、最佳化利用外資的結構和布局

(四)積極推動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根據國家《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按照我省產業調整和振興規劃,編制《浙江省外商投資重點產業目錄》和《浙江省外商投資產業布局導向》,制訂相應配套政策,擴大開放領域,引導和鼓勵外資投向高端製造業、高新技術產業、現代服務業、新能源和節能環保產業。嚴格限制“兩高一資”和低水平、過剩產能擴張類項目。鼓勵跨國公司來浙設立地區總部、研發中心、採購中心、財務管理中心、結算中心以及成本和利潤核算中心等功能性機構。鼓勵外商投資服務外包產業,加快認定一批外資省級服務外包人才培訓機構。
(五)鼓勵支持外資高新技術企業發展。鼓勵支持符合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申報認定高新技術企業。大力引導外商投資企業引進海外先進技術、管理經驗和高層次人才。積極支持外商投資企業申請自主創新產品、設立企業技術中心和博士後科研工作站。鼓勵中外企業加強研發合作,支持符合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與內資企業、研究機構合作申請科技開發項目、創新能力建設項目等,提高企業創新能力。
(六)規範和促進開發區發展。以國務院重新啟動開發區升級為契機,結合全省產業集聚區的規劃建設,進一步推進省級經濟開發區完善和建設。支持具備條件的省級開發區(園區)升級為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支持具備條件的國家級、省級開發區擴區和調整區位,加快推進開發區(園區)整合提升工作。在有條件的地方爭取新建若干具備保稅加工和保稅物流功能的海關特殊監管區。開發區要堅持利用外資、擴大開放這一基本要求,不斷創新利用外資方式,最佳化利用外資結構,致力於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和高附加值服務業,進一步完善體制機制,提高創新能力,充分發揮輻射、示範和帶動作用。
(七)切實引導外資向浙中、浙西南地區轉移。積極引導外資向浙中、浙西南地區投資,發展符合環保要求的勞動密集型產業。對浙東、浙北地區外商投資企業向浙中、浙西南地區轉移,給予政策鼓勵和信貸支持。以市場為導向,鼓勵浙東、浙北地區與浙中、浙西南地區通過委託管理、投資合作等多種方式,按照優勢互補、產業聯動、利益共享的原則共建開發區。

三、創新利用外資的方式和途徑

(八)促進利用外資方式多樣化。鼓勵外資以參股、併購等方式參與省內企業的改組改造和兼併重組。支持A股上市公司引入境內外戰略投資者。利用好境外資本市場,繼續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根據國家發展戰略及自身發展需要到境外上市。支持符合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內公開發行股票、企業債券、短期融資券和中期票據,拓寬融資渠道。加快推進利用外資設立中小企業擔保公司試點工作。鼓勵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創業投資企業,積極利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完善退出機制。允許外商投資企業債權轉股權。
(九)不斷完善招商選資方法。充分發揮各級政府搭建招商平台和企業作為招商主體的作用,依託中國國際投資貿易洽談會、浙江投資貿易洽談會和境外浙江周等活動,大力開展產業對接、企業對接和項目對接,增強招商選資實效。加強重大項目的全程跟蹤服務,提高項目招商成功率。
(十)拓展利用外資渠道。重點加大引進北美、日本、歐盟等已開發國家和地區投資的力度。充分利用CEPA政策安排和ECFA簽署有利時機,進一步做好引進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投資的工作。切實發揮區域合作機制,加強與東協、非洲等地區的投資合作。進一步重視引進華僑資金,積極利用僑資促進我省經濟發展。

四、改進利用外資的管理和服務

(十一)深化外商投資審批體制改革。將《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總投資(包括增資)1億美元及以下的鼓勵類、允許類項目,除《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和《浙江省企業投資項目核准目錄》規定需由國務院、省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核准的項目外,均下放給各市、縣(市,杭州市蕭山區、餘杭區)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或國家級開發區管委會核准;杭州市的鼓勵類、允許類項目核准許可權提高到項目總投資2億美元以下。上述項目的契約、章程由相應的地方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或國家級開發區管委會審批。省級有關部門在加強監管的同時,要積極做好相關審批許可權的下放工作。各級都要進一步調整審批內容,簡化審批程式,最大限度縮小審批、核准範圍。積極推行外商投資企業契約、章程格式化審批和網上審批。
(十二)進一步完善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管理和出資管理。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管理,簡化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結匯手續,最佳化外商併購A股或退出A股資金的匯兌程式,理順外資擔保公司、外資創投公司、外資產業投資基金等公司的外匯管理政策,妥善處理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業務,提高利用外資的外匯管理服務效率。對依法經營,但因資金緊張暫時無法按時出資的外商投資企業,允許適當延長出資期限。
(十三)著力營造便利外商投資的良好環境。各級政府都要創新服務理念、拓寬服務領域,鼓勵在外商集中的地區設立國際學校、開設外國人就醫便利通道,鼓勵省內有條件的家政服務機構開展對外合作,引進國外先進管理經驗,招聘高素質家政服務人員,切實解決外商在生活、就醫、子女教育等方面遇到的實際困難。依法妥善處理各類外商投訴,維護外商投資企業的合法權益。

五、完善利用外資的相關政策

(十四)財政政策方面。對鼓勵類重大外資項目繼續給予一定的獎勵,其中對世界500強企業投資項目、研發中心項目適當加大獎勵力度。對重大招商活動、重大外資項目推進工作發生的相關費用給予一定的財政支持。支持外商投資企業進行技術改造、技術創新,對符合相關財政專項資金扶持規定要求的外資項目,給予相應的資金貼息或補助。省產業轉型升級規劃中的政策措施同等適用於符合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支持符合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申報國家專項資金項目。
(十五)稅費政策方面。在2010年12月31日以前,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外資研發中心確需進口的科技開發用品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對國家服務外包示範城市符合條件的技術先進性外資服務企業,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收入免徵營業稅,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十六)土地政策方面。對用地集約的國家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優先供應土地並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的《浙江省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對省委、省政府舉辦的重大商務活動中簽約的鼓勵類重大外資項目,在省有關用地計畫指標調整或追加時給予傾斜支持。
(十七)信貸政策方面。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鼓勵類外資重大項目的信貸支持力度。積極創新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授信和審貸模式,在風險可控範圍內適當延長授信期限,設定更加靈活的還款方式和法律允許前提下的多種擔保方式。

六、進一步加強利用外資工作的組織領導

(十八)加強對外資工作的領導和協調。成立浙江省利用外資工作領導小組,由省政府有關領導任組長,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為成員,加大對全省利用外資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綜合協調。建立科學的利用外資評價考核體系,重點評價利用外資在最佳化經濟結構、轉變發展方式方面作出的實際成效。對利用外資工作成績顯著的縣(市、區)、開發區、全省出口和稅收名列前茅的外商投資企業每年給予表彰,努力形成全省利用外資工作的良好氛圍。
(十九)落實機構和經費保障。完善提高浙江省外商投資服務工作水平,各市、縣(市、區)要建立健全相應的對外招商和外商投資服務機構,明確對外招商和服務外商的基本職能,落實專門人員及相關經費,確保招商選資和後續服務工作順利開展。
(二十)加強利用外資隊伍自身建設。通過加強培訓、教育等措施不斷提高外資工作人員的思想素質、政策水平和業務能力,以適應擴大對外開放、提高利用外資水平的需要。切實發揮外資企業協會和外企高管、商務顧問、招商代表、海外浙江人、海外知名人士等的作用,更好地為我省利用外資工作服務。
浙江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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