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調查研究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建設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提出推進依法行政的具體措施和工作建議。協助省長辦理法制工作事項。負責政府法律顧問工作。
(二)承擔統籌考慮、統一安排省政府立法工作的責任,研究編制省政府立法工作年度計畫草案,報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負責起草或組織起草重要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負責對與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立法項目草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四)負責審查省政府各部門和市政府報送省政府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規章草案,協調地方性法規草案、規章草案審查過程中的有關問題。
(五)負責國家立法草案和省人大常委會立法草案徵求省政府意見的辦理工作。
(六)負責省政府、省政府辦公廳規範性檔案和省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查工作;負責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門的行政規範性檔案及重大具體行政行為的備案審查工作;指導行政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
(七)負責承辦省政府規章的立法解釋工作。
(八)研究行政立法、行政訴訟、行政複議、行政賠償、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收費、行政執行等涉及政府行為共同規範的法律、法規、規章實施以及行政執法中帶有普遍性的問題,向省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決問題的意見,擬訂有關配套制度和措施。
(九)承辦省政府的行政複議案件和行政應訴案件;指導、監督全省的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負責全省行政複議、應訴案件的統計工作。
(十)組織實施全省推進依法行政工作,協調依法行政工作中的有關問題;組織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負責全省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協調部門之間在行政執法中的矛盾和爭議;負責全省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協調和監督指導;參與研究推進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工作。
(十一)負責全省行政執法人員、行政複議和應訴人員、政府法制幹部的培訓和資格管理工作。
(十二)負責及時清理、編纂省政府規章,編輯出版本省地方性法規規章彙編。負責組織翻譯、審定規章外文文本。
(十三)組織開展政府法制理論、政府法制工作研究和法制宣傳,開展對外法制業務交流。指導省經濟法研究會工作。指導全省的仲裁工作。
(十四)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秘書行政處
主要職責:負責法制業務的綜合審核協調工作;組織開展法制信息、宣傳和對外交流工作;組織辦理省人大代表建議、省政協委員提案;負責對外聯絡、接待、文秘、會務、機要、檔案、信訪、保衛和機關財務、行政後勤等工作;負責機關的機構編制、人事和勞動工資等工作;指導省經濟法研究會工作。
(二)綜合審編處
主要職責:負責全省政府法制建設的綜合調研工作,研究省政府法制工作和全省法制建設中的重要問題;起草重要文稿;擬訂省政府年度立法工作安排;負責法規、規章的覆核工作;負責省政府規章清理、編纂工作;負責省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指導全省的仲裁工作。
(三)立法一處
主要職責:具體承辦農業、林業、水利、海洋與漁業、審計、統計、科技、民族宗教、人口和計畫生育、智慧財產權等方面的地方立法工作;負責有關省政府的立法解釋工作;承辦有關國家立法草案和省人大常委會立法草案徵詢省政府意見的工作。
(四)立法二處
主要職責:具體承辦政法、監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文化、衛生、環境保護、民政、廣播影視電視、體育、僑務、外事、人防等方面的地方立法工作;負責有關省政府的立法解釋工作;承辦有關國家立法草案和省人大常委會立法草案徵詢省政府意見的工作。
立法三處
主要職責:具體承辦發展改革、財政、經濟和信箱化、稅務、工商、商務、交通運輸、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旅遊、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國有資產管理等方面的地方立法工作;負責有關省政府的立法解釋工作;承辦有關國家立法草案和省人大常委會立法草案徵詢省政府意見的工作。
(五)複議應訴處
主要職責:按分工承辦行政複議案件和行政應訴案件;受理並審理省政府的行政賠償案件,了解、研究全省行政賠償工作中出現的問題,並提出指導意見。
(六)複議監督指導處
主要職責:按分工承辦行政複議案件和行政應訴案件;組織起草行政複議工作的配套制度及有關規範性檔案;對全省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案件進行調查統計、分析研究,並及時向省政府和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反映和上報;負責涉及行政複議的來信來訪工作;指導和監督全省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負責全省行政複議、行政應訴人員的培訓、考核。
(七)政府法制監督處
主要職責:實施和考核檢查行政執法責任制;督促和指導全省的行政執法監督和規範行政執法行為的工作;負責全省有關行政執法監督人員的培訓考核和資格管理;負責《浙江省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和行政執法證件的監督管理工作;辦理行政執法投訴;研究行政執法中帶有普遍性的問題,提出完善制度的建議;承辦協調部門之間在法律法規實施中的爭議和問題的有關工作;負責全省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協調和監督指導;參與研究推進行政執法體制改革。
(八)備案審查處(掛法律顧問事務處牌子)
主要職責:承辦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向省政府報送的規章、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工作;承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審查規範性檔案建議的受理和處理工作;指導行政規範性檔案的清理工作;承辦省政府、省政府辦公廳規範性檔案和省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查工作;負責政府法律顧問事務工作。(九)機關黨委
負責辦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黨群工作
人員編制
省政府法制辦公室機關行政編制為41名。主任1名,副主任3名,正副處長16名,處級領導幹部20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後勤服務人員編制4名。
附則
本規定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其調整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