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規案和規章制定辦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規案和規章制定辦法》共七章三十三條,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1996年4月23日省政府發布的《辦法》(省政府令第72號)同時廢止。

辦法全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規案和規章制定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省人民政府立法活動,完善地方性法規案和規章制定程式,提高政府立法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章制定程式條例》和《浙江省地方立法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省人民政府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案(以下簡稱地方性法規案)和省人民政府規章(以下簡稱規章)的制定,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堅持黨對制定地方性法規案和規章的領導,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制定地方性法規案和規章的工作。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單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負責地方性法規案和規章的立法前期調研、立法項目申報、送審稿起草,以及其他立法相關工作。

省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編制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計畫草案、組織實施立法工作計畫,以及審核和修改立法項目送審稿等工作。

第二章立項

第五條省人民政府於每年年底前編制下一年度立法工作計畫。

年度立法工作計畫項目分為兩類:一類項目為年度內力爭制定出台的立法項目;二類項目為需要進一步調研、論證,待條件成熟時制定出台的立法項目。

第六條省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於每年第三季度向社會公開徵集下一年度立法項目建議,同時書面通知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單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申報下一年度立法項目。

第七條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單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申報立法項目的,應當經集體討論審定。

申報年度立法工作計畫一類項目的,應當提交立法前評估報告。

第八條省人民政府法制機構組織研究、論證立法項目建議和立法前評估報告後,擬訂年度立法工作計畫草案,報省人民政府審定後實施。

第九條年度立法工作計畫應當明確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的起草單位。

立法項目擬確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涉及兩個以上實施單位的,由省人民政府確定其中一個單位組織起草或者相關單位共同起草。必要時,也可以確定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起草或者組織起草。

第十條年度立法工作計畫草案應當按照規定向有關機關履行報告程式。

第十一條省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根據年度立法工作計畫制定實施方案,明確立法項目辦理進度安排。

年度立法工作計畫實施中需要新增或者暫緩制定立法項目的,由省人民政府確定。

第三章起草

第十二條起草工作應當按照年度立法工作計畫及其實施方案進行。

起草單位可以邀請有關組織、專家參與起草工作,也可以委託有關組織或者專家起草。

第十三條起草地方性法規和規章應當聽取有關單位、組織和公民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採取書面徵求意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和網上公開徵求意見等形式。

第十四條起草單位按照實施方案向省人民政府報送立法項目送審稿及其說明,同時隨附下列材料抄送省人民政府法制機構:

(一)法律、法規依據以及相關參考資料;

(二)召開論證會、聽證會和協調情況等的說明材料;

(三)有關單位的意見及其處理情況。

有關單位對立法項目擬確定的制度和措施有分歧意見的,起草單位應當進行協調;經協調仍不能達成一致的,應當在起草說明中載明。

第十五條立法項目送審稿及其說明應當經起草單位集體討論,由主要負責人簽發。

第十六條起草單位不能按照實施方案時間要求報送立法項目送審稿及其說明的,應當向省人民政府作出書面報告。

第四章審核和修改

第十七條省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對立法項目送審稿下列主要內容進行統一審核和修改:

(一)是否符合立法許可權和程式;

(二)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三)擬確定的制度和措施是否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四)是否按照規定徵求意見,並對有關意見進行採納或者協調;

(五)是否符合立法技術要求;

(六)需要審核、修改的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起草單位報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省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可以要求其在規定期限內予以補正。

第十九條審核、修改立法項目送審稿應當書面徵求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單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意見,並注重聽取有關基層單位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無黨派人士以及民主黨派、工商聯、人民團體和其他組織的意見。必要時,還應當聽取司法機關的意見。

立法項目納入立法對口協商的,可以通過書面徵求意見、聯合調研、召開座談會或者論證會等形式聽取政協機關和委員的意見。

第二十條審核、修改立法項目送審稿應當向社會公眾公開徵求意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立法項目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利益密切相關的,應當採取聽證會的形式聽取意見。

第二十一條審核、修改立法項目送審稿應當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就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問題進行論證。

立法項目涉及社會穩定、公平競爭等問題的,應當進行專門評估。

立法項目涉及性別平等、婦女權益保護的,應當進行性別平等諮詢評估。

第二十二條有關單位對立法項目擬確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有重大分歧意見,經省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協調仍不能達成一致的,報請省人民政府決定。

第二十三條地方性法規或者規章草案經審核、修改後,隨附審核報告、徵求意見處理情況等材料,報請省人民政府審議。

第五章審議

第二十四條地方性法規或者規章草案經省人民政府有關領導同意後,提交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審議。

規章草案按照規定需要向有關機關報告的,應當在提交審議前履行報告程式。

第二十五條省人民政府審議地方性法規或者規章草案時,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或者起草單位主要負責人作說明,與草案擬確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有關的單位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

會議列席人員應當事先了解草案的相關內容,以及本單位在徵求意見時書面反饋的意見和協調時的意見。

第二十六條地方性法規草案經審議通過後,由省人民政府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提出地方性法規案。

規章草案經審議通過後,由省長簽署命令予以公布,並及時在《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報》、浙江省人民政府網站、《浙江日報》等主流媒體上刊登。

第六章其他規定

第二十七條規章自公布之日起30日內由省人民政府報送國務院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具體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

第二十八條地方性法規、規章明確要求對專門事項作出配套規定的,有關單位應當自地方性法規或者規章施行之日起1年內作出規定。地方性法規、規章對配套規定製定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關單位未能在地方性法規規定期限內作出配套規定的,應當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說明;未能在規章規定期限內作出配套規定的,應當向省人民政府作出報告。

第二十九條規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或者有關實施單位進行立法後評估,也可以委託高校、科研機構、行業協會以及其他新型智庫進行立法後評估:

(一)擬列入地方性法規立法項目的;

(二)有關單位認為需要進行全面修訂或者較大修改的;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較多意見的;

(四)與經濟社會發展或者社會公眾利益密切相關,實施滿3年的。

立法後評估報告作為規章修改、廢止以及完善配套制度的參考依據。

第三十條省人民政府每5年組織1次對規章的全面清理;根據國家要求或者本省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適時組織對規章的專項清理。清理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規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主要實施單位應當及時提出修改或者廢止的建議:

(一)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修改或者廢止的;

(二)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

(三)行政管理體制機制、調整對象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主要制度和措施被其他地方性法規或者規章替代的。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規案和政府規章,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1996年4月23日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規章辦法》(省政府令第72號)同時廢止。

解讀

4月26日,記者從省新聞辦舉行的新聞發布會獲悉,《浙江省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規案和規章制定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於5月1日起施行。

《辦法》是用來規範省政府立法活動、完善地方性法規案和規章制定程式的規章。《辦法》施行後,對提高政府立法質量有何作用?又會給老百姓帶來哪些利好?省法制辦負責人在發布會上作了解讀。

管政府立法活動的法

有人形象地稱《辦法》為“管政府立法活動的法”。把政府立法活動管好,浙江20多年前就進行了探索。

1996年,我省制定出台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規章辦法》,對規範政府立法活動,推動形成和完善我省地方性法規規章體系發揮了重要作用,但20多年過去,有必要進行修訂。今年3月23日,經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辦法》正式公布,圍繞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從立法的宗旨、原則和相關主體的職責,以及立項、起草、審核、審議等各個環節對政府立法活動作了較為全面的規範。

《辦法》規定,省政府負責組織制定地方性法規案和規章的工作。省政府有關部門(單位)、設區的市政府負責地方性法規案和規章的立法前期調研、立法項目申報、送審稿起草,以及其他立法相關工作。這凸顯了省政府作為制定地方性法規案和規章的主體地位。

立項是否科學,直接影響立法進程和立法質量。《辦法》明確年度立法工作計畫項目分為一類項目和二類項目,並規定申報年度立法工作計畫一類項目的,應當提交立法前評估報告。從實踐看,開展立法前評估,可有效避免因立項不合理而導致“為立法而立法”的問題。同時規定,可以對立法項目進行適當調整,或者及時“喊停”,增強立法的實效性。

在起草環節,《辦法》規定,立法項目由省政府確定一個單位組織起草或者相關單位共同起草。必要時,也可以確定由省政府法制機構起草或者組織起草。如今年省人大常委會和省政府立法工作計畫中的《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規定》,就是由省法制辦組織直接起草的。這項規定可以推動一些涉及多個部門、部門立法難度大,又迫切需要制定的立法項目的出台。

在審核、修改環節,《辦法》規定,應當將擬確定製度和擬採取措施是否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是否符合立法技術要求等,列為必審內容。有關單位對立法項目擬確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有重大分歧意見,經法制機構協調仍不能達成一致的,報請省政府決定。這樣一來,可以避免在一些重大立法問題上出現久拖不決的現象。

公眾參與立法途徑多

政府規章與老百姓息息相關,民意如何充分體現?

《辦法》規定,編制立法計畫要向社會公開徵集立法項目建議。省法制辦每年第三季度都會向社會公開徵集下一年度立法項目建議。立法項目進入起草、審核階段後,也都應當充分聽取有關單位、組織和公民的意見,形式可以是書面徵求意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以及網上公開徵求意見等。

審核、修改立法項目時,省法制辦還應當注重聽取有關基層單位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人民團體以及其他組織的意見。

值得一提的是,《辦法》規定,立法項目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利益密切相關的,應當採取聽證會的形式聽取意見。近年來,省法制辦在立法工作中,就有關體育賽事管理、餐廚垃圾管理等問題召開了聽證會,社會效果較好。最近,省法制辦為了貫徹《辦法》有關精神,組建了一支包括基層行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律師、教師、學生等的70人立法工作志願者隊伍。今後,省政府的立法計畫和有關立法項目草案,都要事先發給立法工作志願者,以便提前作調研,有針對性地給出意見、建議,進一步拓寬公眾參與立法的途徑。

堅決清理“任性”規章

如果規章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經修改或廢止,抑或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行政管理體制機制、調整對象已發生變化時,怎么辦?

據介紹,《辦法》對規章的全面清理和專項清理作了明確。省政府每5年組織一次對規章的全面清理,根據國家要求或者本省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適時組織對規章的專項清理,清理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並要求主要實施單位及時提出修改或者廢止規章的建議等。近年來,根據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放管服”改革要求,我省對現有的法規和規章提出了清理意見。

“《辦法》施行後,還可以有效防止立法過程中部門利益法制化的問題。”省法制辦負責人表示,有了《辦法》,省政府將更為嚴格遵循法定許可權和程式開展立法活動,嚴格審查把關,比如凡涉及到部門要求在立法草案中寫入有關編制、經費等內容的,一律要求由省編辦、省財政廳審核提出意見。而《辦法》引入了專家起草、法制辦直接組織起草制度,也是為了防止部門利益法制化現象。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