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浙商所”是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的簡稱。
簡介
在市場經濟發展走在中國大陸各省市前列的浙江有不少的交易所,如省級的浙江藝術品交易所、浙江產權交易所等,即使是從事現貨交易也有寧波大宗商品交易所,但他們均未簡稱“浙商所”。而成立較晚的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卻簡稱“浙商所”,並得到社會認可。
這是因為浙江舟山群島新區是中國第四個國家級新區,定位為海洋經濟的示範區、長三角的重要增長極,新區建設的首要目標是建成我國大宗商品儲運中轉加工交易中心,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為此而生。浙商所在先行先試政策的指導下,將建成全國重要的大宗商品綜合性交易中心、結算中心和物流中心。
為規範各類交易場所健康有序發展,防範金融風險,2011年11月,國務院發布《國務院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38號),要求各省級人民政府對本地區各類交易場所進行集中清理整頓。2012年7月初,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2〕37號),進一步明確了清理整頓政策界限、工作要求和監管責任。隨後,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部際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在北京召開第二次全體會議,部署了下一階段清理整頓任務,對檢查驗收工作提出了具體要求。2012年11月7日,證監會在其官網(http://www.csrc.gov.cn)公布了浙江、湖北、重慶、貴州、西藏、甘肅、青海、深圳等八省(區、市)首批八省區市通過聯席會議檢查驗收。浙商所成為第一個通過聯席會議驗收過關的現貨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