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領域食品安全管理辦法

流通領域食品安全管理辦法

《流通領域食品安全管理辦法》是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九日發布的辦法條例。2016年8月18日商務部令2016年第2號《 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決定》予以廢止。

基本信息

商務部令

2007 年第 1 號

《流通領域食品安全管理辦法》已經2006年12月20日商務部第10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部 長 薄熙來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九日

商務部令2016年第2號

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決定

《商務部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決定》已經2016年7月18日商務部第80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長:高虎城

2016年8月18日

內容

第一條

為規範食品流通秩序,加強食品流通的行業管理,規範食品經營行為,保障食品消費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場,是指從事食品交易活動的批發市場、零售市場(包括集貿市場、超市百貨店、倉儲式會員店、便利店食雜店等)。

本辦法所稱經銷商,是指從事食品批發、零售、現場製作銷售等活動的組織或個人。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品流通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商務部負責全國流通領域食品安全的行業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流通領域食品安全的行業管理,負責指導、督促市場建立保障食品流通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五條 

市場和經銷商應當取得營業執照等國家法律法規要求的經營食品的相關證照,其食品經營環境應當符合國家食品安全衛生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

第六條 

市場應當設立負責食品安全的管理部門或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監控本市場的食品安全狀況。

第七條 

市場應當建立以下管理制度:

(一)協定準入制度。市場應與入市經銷商簽訂食品安全保證協定,明確食品經營的安全責任。

鼓勵市場與食品生產基地、食品加工廠“場地掛鈎”、“場廠掛鈎”,建立直供關係。

(二)經銷商管理制度。市場應當建立經銷商管理檔案,如實動態記錄經銷商身份信息、聯繫方式、經營產品和信用記錄等基本信息。經銷商退出市場後,其檔案應至少保存二年。

禁止偽造經銷商檔案。

(三)索證索票制度。市場應當對入市經營的食品實行索證索票,依法查驗食品供貨者及食品安全的有效證明檔案,留存相關票證檔案的複印件備查。

(四)購銷台賬制度。市場應當建立或要求經銷商建立購銷台賬制度,如實記錄每種食品的生產者、品名、進貨時間、產地來源、規格、質量等級、數量等內容;從事批發業務的,還要記錄銷售的對象、聯繫方式、時間、規格、數量等內容。

(五)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對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市場應當立即停止銷售,並記錄在案。

發現在本市場銷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隱患,經具有法定資質的檢測機構確認,市場應當立即停止銷售,並依法報相關部門處理。

第八條 

鼓勵市場申請綠色市場認證,並使用相應的認證標誌。

禁止冒用、使用偽造的前款規定的認證標誌。

第九條 

市場現場製作食品、散裝食品及生鮮食品銷售應當具備保障食品安全的設施設備和條件,遠離污染源,並符合國家有關食品安全標準。

鼓勵市場現場製作食品在消費者可視範圍內操作。

市場生、熟食品應分區銷售,防止交叉污染。

第十條 

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市場巡查制度,對市場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流通領域食品安全信用檔案管理,完善食品安全的市場信用監督和失信懲戒機制。

第十二條 

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與食品流通行業中介組織建立溝通協作機制,充分發揮行業組織的自律作用。

第十三條 

鼓勵新聞媒體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任何單位或個人可向當地商務主管部門舉報、投訴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十四條 

市場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並可向社會公告。

第十五條 

商務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不依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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