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因
Ø 社會結構改變-中高齡失業、遭就職市場淘汰者、貧富差距大、房屋供需不平衡、都市更新,收回公有地、強制拆遷等。
Ø 社會福利資源-身心障礙未達列等標準,福利邊緣人。
Ø 家庭支持功能斷裂-家庭暴力受害者逃家,被遺棄之老人、精神病患、智障者與長期慢性病者。
Ø 個人人格特質-酒癮、藥癮、犯罪、好逸惡勞。
共同特質
Ø 暱名(以綽號或特徵相稱)
Ø 非志願性遊民居多
Ø 收入低且不穩定
Ø 居住不穩定(野宿、借住或不穩定租屋)
Ø 家庭關係薄弱Ø 酒精使用頻率高、自我管理能力差
Ø 多數對未來期待低群聚者互動性高,但彼此認同度不高、無組織性
Ø 大多接受公部門或慈善團體之濟助
分類
依居住型態區分
有固定野宿地 | 長駐型通勤型 |
無固定野宿地 | 流浪型臨時型 |
無穩定住所 | 半流浪型遊民(借住、廉價旅館)短期租屋等 |
有穩定住所 | 假遊民(自宅、長期租屋等) |
依收入狀況區分
臨時工 | 臨時工、陣頭、雜工 |
就業型 | 就業(月薪) |
自營型 | 資源回收、二手貨販售、行乞 |
親友接濟型 | 親友接濟 |
福利補助型 | 榮民、身障、老人、以工代賑 |
其他 | 仲介人頭、詐欺、勒索 |
社會問題
流浪漢之所以難界定,是因為「遊民」其實並非一個可以明確用條件加以劃分的族群(例如老人、兒童可以用年齡來劃分;身心障礙者可以用身障手冊來認定,而經濟清寒者可以透過資產調查機制來列冊低收入戶等),但「遊民」無法獨立成為一個身份別,充其量「遊民」只是這個個案當下的「狀態」,他有可能是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等,只是因為某些原因或某些資源短缺,以至於目前是「在街頭游湯」的狀態。對於輔導遊民的社工來說,工作目標不是要讓遊民的「總人數減少」,而是要設法讓「處於遊民狀態的人儘快脫離遊民生活」。因為遊民的產生是鉅視面社會結構的問題(失業、住宅政策、通貨膨脹等問題),會讓新貧階級不斷產生,愈是都會型的地區遊民的聚集會愈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