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縣貧困孕產婦危重症救助管理辦法

第一條 第二條 第十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做好高危貧困孕產婦住院分娩嚴重產科併發症的救助工作,保障產婦生命安全,進一步緩解民眾因病致貧問題,根據《國家衛生部關於進一步降低孕產婦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兒破傷風項目工作的通知》(衛婦社發〔2006〕206號)和《湖南省衛生廳關於印發<2010年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補助項目實施辦法>的通知》(湘衛婦社處〔2010〕36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醫療救助
第二條 縣人民政府成立洞口縣貧困孕產婦危重症救助領導小組,負責全縣農村貧困危重症孕產婦救助工作。
第三條 凡持有我縣農村常住戶口或與我縣居民結婚,在我縣居住6個月以上的孕產婦從懷孕至產後42天內經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確診為危重孕產婦,並按《湖南省高危孕產婦轉診管理規範》(暫行)實施搶救的,且符合下例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貧困孕產婦危重症救助。
(一)夫妻為低保人員,傷殘人員;農村人均收入1000元/年以下的人員;
(二)合併重大疾病而自身無力負擔醫療費用人員,如艾
滋病患者;
(三)出現嚴重產科併發症者(如產科大出血、羊水栓塞等);
(四)特殊情況搶救單位提出申請,由危重孕產婦搶救技術指導小組審核提出診斷處理意見,報縣衛生局審核。
第四條 凡符合救助條件的貧困危重症孕產婦,自孕期檢查12周至產後42天內,對在指定醫院進行產前檢查、住院分娩所發生的藥費、檢查費、診療費、床位費、輸血費、材料費、手術費、心電監護、呼吸機輔助呼吸治療費可給予救助。
第五條 凡申請救助的農村貧困危重症孕產婦,必須在定點醫院就診。在縣級定點醫療機構無法治療、確需轉診治療的,由首診醫院辦理轉診手續,本人向縣衛生局申請獲得同意後,方可轉至上級定點醫院治療。
第六條 縣人民醫院、縣中醫院、縣婦幼保健院、市級醫院、省級醫院為貧困危重症孕產婦救助定點醫院。各定點醫療機構要嚴格遵守國家、省、市各項政策規定,科學制定診療方案,切實提高服務質量,合理控制醫療費用。
第三章 審批程式
第七條 貧困危重症孕產婦救助實行屬地管理。縣衛生局將《洞口縣貧困孕產婦危重症救助申請表》(見附屬檔案,下簡稱申請表)下發至鄉鎮公衛辦,由保健員發給貧困孕產婦填寫後交村(居)委員會,並在村(居)委員會固定公示欄公示5天,接受民眾監督,公示無異議後在《申請表》簽署村級意見,報鄉鎮(中心)衛生院簽署意見和縣衛生局審批。縣衛生局將審核確認的貧困孕產婦名單通知縣婦保院,由縣婦保院反饋至各鄉鎮(中心)衛生院,各級保健人員指導貧困孕婦定期產前保健,發現高危孕產婦按《湖南省高危孕產婦轉診管理規範》(暫行)的要求進行高危管理和指導,落實住院分娩地點。
第八條 符合救助條件的孕產婦,一般應在入院前或出院後3個月內提出救助申請。未在規定期限提出救助申請的,原則上不予受理。
第四章 救助標準
第九條 貧困孕產婦合併其他重大疾病的,救助標準按孕產婦住院分娩自付費用的20—50%進行救助;屬特困家庭對象的,可全額免費救治。但每名孕產婦原則上只救助一次,最高補助金額不超過5000元。
第十條 審核發放孕產婦醫療救助費用時,應剔除下列費用:
(一)醫療單位按規定應減免的費用;
(二)在有關單位已報銷的醫療費用;
(三)救助對象參加各種商業保險已賠付的醫療保險金。
第五章 報賬方式
第十一條 貧困危重孕產婦將審核批准的《申請表》提交給所住院的醫療保健機構,由醫療保健機構將《申請表》、搶救治療等所發生的費用清單、病情簡介、農合或城鎮居民醫保報銷及有關情況報縣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辦公室,從專項資金中按比例予以救助。
第六章 救助資金的來源及管理
第十二條 設立“洞口縣農村貧困孕產婦危重症救助基金”,資金主要來源為上年度節餘的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補助資金。縣財政局根據實際需要撥付補助資金,孕產婦補助由縣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管理辦公室負責具體辦理。
第十三條 縣衛生局負責救助資金日常管理工作,建立貧困危重症孕產婦救助支出專賬,確保救助資金髮放公正合理,確保貧困危急重症孕產婦直接受益。
第七章 組織管理與監督
第十四條 縣財政部門對農村貧困危重症孕產婦救助資金實施財務監督,確保醫療救助資金按時撥付和合理使用,杜絕擠占挪用等現象發生。
第十五條 縣衛生局每季到各鄉鎮、管理區就救助專項資金使用的相關情況進行督查,主要內容包括查閱鄉鎮(中心)衛生院貧困孕產婦名單;調查了解貧困孕產婦的審定是否符合程式,有無公示,督查醫療保健機構的收費是否符合要求和標準;對獲得救助的孕產婦進行入戶調查,了解救助資金落實情況。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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