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縣政府採購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第四十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政府採購行為,降低採購成本,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洞口縣政府採購暫行辦法》(洞口縣人民政府令[2004]2號),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政府採購必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效益的原則,不受地區和行業的制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在本地採購。
第三條 成立洞口縣政府採購工作領導小組,確定縣財政局為政府採購主管部門,並成立洞口縣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由洞口縣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全縣政府採購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申請政府採購的單位,須向縣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並填寫《洞口縣政府採購申報審批表》(見附表1),按規定程式報批。
第二章 機動車輛保險、維修類的政府採購
第五條 縣財政全額預算單位的公用車輛,由縣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通過政府採購方式確定維修廠家定點維修。
第六條 縣財政全額預算單位車輛需要維修時,由車主單位填寫《洞口縣行政事業單位車輛維修、保養申報表》(見附表2),並按規定程式審批。
第七條 車輛維修廠家必須對所維修的項目、材料和工時進行詳細記載。需要更換的零部件,必須經車主單位和縣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工作人員同意後才能更換,被更換的舊零件必須交縣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處理。有關維修資料,必須有維修點、車主單位、縣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共同簽證,才能做為報帳依據。車輛在規定的保修期內,因維修不當或材料質量問題影響行車的,由縣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通知維修廠家免費再維修,保修期從再維修之日算起。
第八條 定點維修車輛在出差途中拋錨確需維修的,其維修金額在1000元以下的,經車主單位負責人同意,可以就近維修;維修金額在1000元以上的,經車主單位負責人同意,報縣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批准後可以就近維修。但必須由乘車人員簽字證實,回來後補辦審批手續。
第九條 車輛維修的管理與監督,以車主單位為主,縣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參與。
第十條 車輛維修、保養結算程式:
(一)車輛維修後,維修廠家根據維修記錄匯總維修費用,並造具《洞口縣行政事業單位車輛維修、保養結算單》(見附表3)一式四份,交車主單位2份,縣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1份,車輛維修廠家自留1份備查。
(二)車主單位收到《洞口縣行政事業單位車輛維修、保養結算單》後,由分管財務的領導審核並簽署意見,交縣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1份
(三)縣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根據審核無誤的《洞口縣行政事業單位車輛維修、保養結算單》與維修廠家結算。結算時超過申報金額的,要按審批程式報批。未納入縣財務會計管理核算中心(以下簡稱核算中心)核算的單位,由縣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根據審核無誤的《洞口縣行政事業單位車輛維修、保養結算單》、《洞口縣行政事業單位車輛維修、保養申報表》和合法的票據入縣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專戶直接轉帳結算修理費用。納入會計核算中心核算的單位,由會計核算中心支付修理費用。
第十一條 縣財政全額預算單位的車輛由縣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統一投保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和車上人員責任險,其他險種由單位自行選擇。
第十二條 保費費率按縣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與保險公司簽訂的協定所確定的標準辦理。如保險期內保險公司無賠償,優待金由保險公司按原付款渠道返還。
第十三條 定點保險公司對統一投保的車輛應設立專門機構、指派專人負責,在投保、理賠等方面,提供優質服務。
第十四條 各車主單位在車輛投保前應填寫《洞口縣行政事業車輛保險申報表》(見附表4)一式四份,按表上有關規定審定後,分送定點保險公司、縣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縣會計核算中心各1份,車主單位自留1份,經保險公司核定後發放保單。
第十五條 未納入縣會計核算中心核算的單位的保費,投保單位應在投保前10天將資金繳入“政府採購資金專戶”,由縣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與保險公司結算保險費。納入縣會計核算中心核算的單位的保費,由縣會計核算中心付款。
第十六條 在本細則出台前,車主單位已在保險公司辦理了車輛投保手續的,可納入統一投保體系,並享受統一投保的待遇。
第十七條 保期內一切事故理賠事宜,由車主單位直接與保險公司辦理。保險理賠按保險有關規定和協定辦理,補償費由保險公司憑縣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的通知直接劃入指定的帳戶。
第十八條 納入車輛定點維修範圍的車輛不按規定到定點維修廠家維修的,財務部門不得為其報銷維修費用;情節嚴重的,將視其情況扣減或取消該單位的車輛經費預算。
第十九條 單位車輛不按本細則規定投保的,財務部門一律不得為其報銷保險費用。
第二十條 維修廠家服務質量差,不使用車輛原生產廠家的正規零部件或弄虛作假、虛報冒領的,取消其定點維修資格;因不使用正規零部件所造成的一切損失,由維修廠家負責賠償;對弄虛作假或虛報冒領的非法所得,要堅決追回。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 車主單位或有關人員與維修廠家合作弄虛作假,套取車輛維修費的,要堅決追回所套取的費用,並處以所套取的費用3倍以下的罰款。同時,還將對責任人處以2個月基本工資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扣減或取消其單位的車輛經費預算。
第二十二條 保險公司因服務質量差或不按規定及時辦理理賠事宜的,取消其下年度車輛定點保險業務資格。
第三章 教育文化體育類政府採購
第二十三條 凡購買電教儀器、書籍課本(圖書)、實驗器材、文娛體育器材等物資的總金額達到規定採購起點的,必須實行政府採購。
第二十四條 採購計畫的制訂和審批:
(一)由鄉鎮學區所轄範圍內的中國小提出購置計畫,報縣教育局審核匯總後編制計畫草案,連同各購置單位的具體購置計畫一併交財政部門審核。經審核同意後,由教育局與財政局聯合下達購置計畫。
(二)縣屬普通高中或職業高中制訂的購置計畫送縣教育局批准後報財政局審核。
(三)其他單位的購置計畫可依照政府採購規定的有關審批程式報批。
第二十五條 縣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根據財政部門審批的購置計畫組織採購。採購方法由縣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一)驗收與分發。貨物購回後,申請購置貨物的單位要嚴格按契約規定進行驗收(國小、國中購置物品由教育局統一驗收),並將驗收情況及時報縣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驗收後,根據購置計畫分發到有關單位,並在提貨單上籤字。縣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要將簽字的提貨單留1份備查。
(二)付款結算。縣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憑購置單位主管部門或購置單位的驗收單和單位按規定程式審批後的正式發票及契約規定付款。
第二十六條 資金來源。縣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將單位購置計畫送達縣會計核算中心審核後,由縣會計核算中心將購置經費劃入縣“政府採購資金專戶”。
第四章 建設工程(項目)類政府採購
第二十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發生的價值量在5萬元以上的下列建設工程(項目)必須實行政府採購:
(一)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配套設施的建造安裝、裝飾裝修及維修、改造工程;
(二)城市基礎設施、市政工程建設和安裝項目;
(三)電力、交通、郵電、通訊、水利、礦山等專業性工程;
(四)各類經濟開發區、旅遊開發區建設項目;
(五)園林綠化美化項目;
(六)國有企業技術改造工程;
(七)其他建設項目。
第二十九條 應實行政府採購的建設工程(項目)在申請政府採購時要附相應批文、勘測、設計資料、概(預)算、材料要求和資金落實情況。
第三十條 建設工程(項目)的政府採購由建設採購辦實施。建設採購辦要建立建設工程(項目)專業技術人員庫,聘請專業技術人員把好材料、工程質量和預、決算關,接受質量監督部門、技術監督部門、招投標管理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一條 縣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對申報的建設工程(項目),要覆核工程量、審核預算。
在建工程(項目)的新增工程(項目)必須經建設採購辦與業主單位現場測算,並編制補充預算後承包人才能施工。否則,結算時不予承認,會計核算中心不得報帳。
第三十二條 建設工程(項目)的政府採購規模,以建設業主申報的經過建設採購辦審定修正的工程(項目)預算總量為準,並報縣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確定採購方式。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建設工程(項目)必須實行招標採購:
(一)50萬元以上的市政工程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與安裝;
(二)建築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與配套設施的安裝;
(三)5萬元以上的裝飾裝修工程和維修改造工程及園林綠化美化工程;
(四)50萬元以上的財政投資和擔保貸款的電力、交通、郵電、通訊、水利、礦山等專業性工程;
(五)50萬元以上的各類經濟開發區、旅遊開發區建設項目。
第三十四條 凡應實行招標採購的建設工程(項目),必須按規定委託或聯合縣招標辦辦理制標和招標手續。招標後,由建設採購辦與招標辦聯合採購單位與中標單位簽訂契約。
第三十五條 對採購規模未達到招標起點金額的建設工程(項目),建設採購辦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採取招標或談判的形式採購。
第三十六條 建築、裝飾裝修材料的購買:
(一)政府採購的建設工程(項目)所需的材料實行招標的,從中標確定的商家購買;未實行招標的,從建設採購辦確定的商家購買。否則,視同不合格材料。
(二)供應商應以優惠的價格、優良的質量,齊備的品種和優質的服務滿足工程(項目)需要。
第三十七條 材料驗收:
(一)用在建設工程(項目)上的所有材料必須經過專業技術人員、工程(項目)業主單位和建設採購辦聯合驗收;
(二)驗收的標準按國家或行業標準執行。
第三十八條 建設工程(項目)的政府採購不得預付款項。確需付定金的,其定金要存放在公證機關。
第三十九條 違規處理:
(一)在招投標過程中違反招投標管理規定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二)對規避政府採購的單位或企業按《洞口縣政府採購暫行辦法》處理;
(三)對將未經聯合驗收組驗收的材料或驗收不合格的材料用於工程(項目)的,施工單位必須返工;
(四)對違反契約或本細則提前付款,或對經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付款的,處以責任人相當於違規付款額30%的罰款。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賠償,並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查處。
第五章 藥品、醫療器械設備類政府採購
第四十條 藥品政府採購,是指醫療機構在規定的時間到規定的場所與藥品經銷商進行藥品公開交易的行為。藥品的政府採購,由醫藥採購辦組織實施,依法接受縣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的監督管理。
醫療機構購置1萬元/件以上的醫療器械設備,依照藥品政府採購的辦法執行。
第四十一條 藥品政府採購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嚴格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競爭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二)堅持質量第一,嚴格控制藥品質量,依照質量價格比最佳化的原則確定中標藥品
(三)依法接受社會監督,抵制購銷活動中的不正之風;
(四)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確定採購形式和採購範圍,確保臨床用藥。
第四十二條 藥品的政府採購招標一般每10天組織1次,大宗藥品的政府採購每半年組織1次。小宗藥品的政府採購可實行競爭性談判採購或詢價採購。
第四十三條 藥品招標採購工作應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醫療機構依據臨床需要和減輕患者藥品費用負擔的原則,組織有關科室或人員編制本期採購的藥品品種(規格)和數量計畫,經單位藥事管理機構集中審核後提交醫藥採購辦審核。
(二)醫藥採購辦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招標活動:
1、匯總各醫療機構藥品採購計畫;
2、依法組織有關人員審核各醫療機構提出的採購品種、規格,確認藥品品種、規格、數量,並反饋醫療機構;
3、確定採購方式,編制和傳送招標採購工作檔案;
4、審核藥品供應企業(投標人)的合法性及其信譽和能力,確認供應企業(投標人)資格;
5、審核投標藥品的批准檔案和近期質檢合格證明檔案;
6、組織開標、評標或談判,確定中標企業和藥品品種、規格、數量、價格、供應(配送)方式以及其他約定;
7、組織醫療機構直接與中標企業按招標(洽談)結果簽訂購銷契約(契約一式三份,供方、購方、醫藥採購辦各1份);
8、監督中標企業和有關醫療機構依據招標檔案規定和雙方購銷契約做好藥品配送工作。
第四十四條 凡申請加入藥品政府採購的供藥單位,必須是國家認可的從事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法人,並達到GMP、GSP的認證要求。申請時,必須向醫藥採購辦提交下列材料:
(一)《藥品生產〈經營〉企業許可證》、《營業執照》、《法人委託書》;
(二)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的簡介等有關資料;
(三)供應藥品品種、規格、價格以及藥檢報告;
(四)政府定價藥品需提供省物價部門審核的正式定價檔案,政府指導價藥品需提供省物價部門的價格登記證明。
第四十五條 醫藥採購辦應採取醫療單位推薦、實地考察等多種方式,選擇社會信譽好、藥品質量高、藥價公平合理、服務熱情周到,並且已通過資格審查的藥品經營單位建立供藥網路。
第四十六條 供藥單位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政策、法律、法規和藥品的政府採購各項規章制度,不得銷售假劣藥品,不得利用契約進行違法活動或轉開票、硬性搭配藥品等。嚴禁供藥單位與醫藥採購辦工作人員及需藥單位人員之間出現違紀違規行為。否則,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並取消該供藥單位3年以上的供藥資格。
第四十七條 供藥單位的業務代表應具備基本業務素質和能力,且基本固定,並在醫藥採購辦註冊登記,發證上崗。
第四十八條 醫療機構所需藥品(經許可的特殊藥品和極少數急救藥品除外)必須全部在醫藥採購辦直接與藥品經銷商洽談,辦理購銷手續。每次藥品成交的品種名稱、數量、價格等信息要存入醫藥採購辦信息庫。不得採購未進入政府採購供藥網路的藥品。
第四十九條 醫療機構應拒絕供藥單位上門進行各種形式的藥品推銷活動。
第五十條 個體診所、村衛生室、廠礦場校醫務室、個體藥店在同質同價的情況下,必須優先到縣內經註冊的藥品批發企業進購藥品。本縣藥品批發企業在含稅的情況下與縣外供藥企業視為同價,即藥品供應價格比縣外供藥企業價格只能提高2—3%,其中一次採購在1萬元以上的藥品價格只能提高2%,在1萬元以下的藥品價格只能提高3%。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未涉及的其他類別政府採購,按照《洞口縣政府採購操作規程》執行。
第五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由縣政府採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五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自2004年元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02年6月29日通過,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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